本案中,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清水山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1999年4月被申請人仍批準出讓清水山風景名勝區土地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屬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對這一違法授益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究竟應該采取存續保護方式還是財產保護方式。考慮到若許可該項目繼續建設,則由於開挖山體,引起水土流失,給風景名勝區環境造成破壞所引起的公共利益損失遠大於私人的信賴利益。根據信賴保護方式的要求,這一情形應采取財產保護方式,即撤銷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因此,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2 土地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案(東營市政府法製辦公室網站: 《劉秀雲不服A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http:brbrdyfzb.dongying.gov.brShowTxt.asp?Showid=57,2007-1-10。)
案情摘要
1997年,申請人劉秀雲所居住的A縣大碼頭鄉義和村於1997年開始統一建設規劃。根據規劃要求,第三人王會祥於1997年3月10日提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請報告,大碼頭鄉土地管理所於1997年3月15日審核同意用地、3月20日進行了地籍調查,大碼頭鄉鄉村建設管理所於3月15日頒發了(廣碼)農居建0001398號《山東省村鎮農(居)民建房許可證》。1997年12月5日,被申請人A縣人民政府為第三人王會祥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65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此後,王會祥與鄰居劉秀雲因宅基地糾紛多次發生衝突。2004年11月25日,王會祥以劉秀雲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2005年5月20日,劉秀雲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A縣人民政府作出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5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依法受理並審理了此案,最終作出了撤銷A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5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後A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撤銷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
法律問題
複議機關是否有權受理超過複議期限的複議申請?被申請人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提交證據後在行政訴訟階段又提交的證據應否采信?
法理法律分析
關於受理超過複議期限的複議問題。
本案中,1999年2月省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某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清水山列為省級風景名勝區。1999年4月被申請人仍批準出讓清水山風景名勝區土地作為建設項目用地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屬違法的授益行政行為。對這一違法授益行政行為,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究竟應該采取存續保護方式還是財產保護方式。考慮到若許可該項目繼續建設,則由於開挖山體,引起水土流失,給風景名勝區環境造成破壞所引起的公共利益損失遠大於私人的信賴利益。根據信賴保護方式的要求,這一情形應采取財產保護方式,即撤銷行政許可,由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行為而遭受的損失予以賠償。
因此,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案例2 土地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案(東營市政府法製辦公室網站: 《劉秀雲不服A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確認案》,http:brbrdyfzb.dongying.gov.brShowTxt.asp?Showid=57,2007-1-10。)
案情摘要
1997年,申請人劉秀雲所居住的A縣大碼頭鄉義和村於1997年開始統一建設規劃。根據規劃要求,第三人王會祥於1997年3月10日提出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請報告,大碼頭鄉土地管理所於1997年3月15日審核同意用地、3月20日進行了地籍調查,大碼頭鄉鄉村建設管理所於3月15日頒發了(廣碼)農居建0001398號《山東省村鎮農(居)民建房許可證》。1997年12月5日,被申請人A縣人民政府為第三人王會祥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65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此後,王會祥與鄰居劉秀雲因宅基地糾紛多次發生衝突。2004年11月25日,王會祥以劉秀雲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2005年5月20日,劉秀雲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A縣人民政府作出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5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複議機關依法受理並審理了此案,最終作出了撤銷A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頒發廣集建(97)字第0456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後A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撤銷了複議機關的複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