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食品安全問題(1 / 1)

文/小乙

話說“詩仙”“詩聖”兩大名人,並不長壽,與飲食大有關聯、傳說李白醉酒後跳江捉月,不可細考,但他一生嗜酒如命,酒精中毒怕是難免的了 關於杜甫之死,《舊唐書·杜甫傳》記載:“永泰二年,啖牛肉白酒,一夕而卒於耒陽,時年五十九”《新唐書》記載:“大曆中,出瞿塘,下江陵,溯沅湘以登衡山,因客耒陽,遊嶽祠,大水遽至,涉旬不得食,縣令具舟迎之,乃得還令嚐饋牛炙白酒,大醉,一夕卒 ”後人分析,好多天沒吃飽飯的杜甫,體質很差,驟然大酒大肉,身體難以承受,何況天熱,牛肉可能變質,暴飲暴食加上疑似食物中毒,失去性命。

其實,唐代對於違反食品安全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唐律疏議》作為當時世界上最先進最完備的法典,特別規定:一旦食物變質有毒,已經有人受害,那麼剩餘的必須立刻焚燒毀,違者受杖打九十;如果穢惡之物混入食物中,徒刑二年,自己事先不品嚐的,杖一百;如果故意送人食用或出售有害食品,致人生病者,判處一年徒刑:致人死亡者,處以絞刑;在賣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有害食品造成死亡,食品賣者也要按過失殺人來論罪;賣者知其本意,而食用者沒有使用者,流放二千裏。

還規定,配製藥物須先有處方,依方配製,說明文字也不得差誤,否則大夫要被處以絞刑 估計那時候的大夫們開方子萬萬不敢如今天的醫生下筆龍飛鳳舞,有如天書 同時,一些毒性足以致命的藥品也嚴格控製出售。

對於食品倉庫管理者也有嚴格的要求,食品不依法安放造成損失的,都要抵罪 唐代有專門負責食品安全質量的官員——太官,如果他們瀆職,最高可處以絞刑。

當然,古代的法律無法跟今天相比,古人相信“頭上三尺有神明”,以聖人的德育和對神明的敬畏來約束身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