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複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六條。
164.農資產品質量有問題,農民應該如何收集證據保護自己的權利?
農民如發現農資產品質量有問題,應當注意收集如下證據:
(一)保護現場,用照相、錄像、尋找見證人、公證等方式來對現場予以保留。
例如購買的雞飼料有毒,致使發生雞瘟,或者購買的農機故障,致人傷亡,那麼就可以采取錄像、照相的方式來記錄現場,尋找見證人則應當注意尋找與自己沒有厲害關係的人,例如沒有親屬關係的基層幹部、鄰居等等。比較正規的方式是公證,但是費用較高。
(二)盡快與銷售者取得聯係,要求對方派人處理,盡快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
與銷售商取得聯係,並留下投訴記錄,這本身也是證據的一種,可以證明產品質量糾紛發生的經過。
(三)保留發票、農資產品包裝、使用說明書、標簽、三包憑證、沒有使用過的剩餘農資產品等。
發票可以用於證明誰是銷售者,避免銷售者推脫責任,產品包裝、說明書、標簽、三包憑證等可以證明雙方的質量約定,同時還記錄了生產者的身份。沒有使用完的剩餘農資產品可以用來做鑒定。
(四)盡快申請產品質量鑒定,同時通知銷售者派人參加,產品質量鑒定往往注重時效性,時間拖得過長可能就無法鑒定出產品質量問題。
(五)保留為處理糾紛支出費用的票據,例如交通費、鑒定費等等。
(六)收集證明自己損失的證據。例如種子發芽造成的損失,可以收集同期農產品市場價格來證明自己的可得利益損失。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