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本案中,趙某和畢某之間爭訟的牛,經DNA分析鑒定,確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家飼養的母牛所生,因此趙某為該牛的所有權人。1999年5月,該牛走失,屬於失散的飼養動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規定,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而不是歸拾得人所有。趙某作為所有權人對自家的牛,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趙某將自家的牛牽回家中飼養是行使所有權,該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

50.新房成危房,誰來負責?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案情】

山東某村村民魯某的房屋臨河大約30米。1996年,同村村民張某經批準,在魯某的房屋與河流之間的空地上建造樓房。1997年3月,魯某打算在張某的新房後牆約2米處打一眼水井。挖井時,張某擔心挖掘會影響自己新房的安全,予以製止。但魯某不予理會,繼續開挖,不久便正式使用該井。1997年6月9日,該地區突發洪水,該河流水位迅速上升,高出魯某水井口2.3米,致使該水井大量泛水湧沙,直至6月10日淩晨在村民的共同努力下,才用石塊和沙袋將井口堵死。河水通過井口淘空張某新房地基,致樓房承載力不一出現不均勻下沉而引起地基變形,致房屋損壞,直接損失達5萬元。經有關部門鑒定,張某新房本身並無質量問題。張某要求魯某賠償損失,而魯某認為自己有權在自家宅基地挖井,張某房屋損失是由自然災害引起與自己無關。

【點評】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製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關係在實踐生活中種類繁多,主要包括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係,相鄰用水、排水關係,相鄰通風、采光關係,相鄰防險關係等等。相鄰防險關係,是指相鄰一方因在其土地上開挖施工、堆放危險物品或其所建建築物存在傾倒危險等等可能造成相鄰他方損害時,該相鄰他方請求相鄰方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本案魯某與張某兩人房屋相鄰,魯某在張某房屋附近挖井,洪水泛濫時河水通過井口淘空張某新房地基,致使該房下陷、破裂成為危房,兩者之間形成相鄰防險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水井、溝渠、地窖、建築物地基等時,應注意相鄰房屋、地基或其他財產的安全,不得因此動搖相鄰地基或損害相鄰建築物。張某房屋的損害一是由於自然原因,二是因為魯某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實施了危害張某房屋安全的行為。對於張某的財產損失,魯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點評】

本案中,趙某和畢某之間爭訟的牛,經DNA分析鑒定,確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家飼養的母牛所生,因此趙某為該牛的所有權人。1999年5月,該牛走失,屬於失散的飼養動物。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的規定,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而不是歸拾得人所有。趙某作為所有權人對自家的牛,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趙某將自家的牛牽回家中飼養是行使所有權,該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幹涉。

50.新房成危房,誰來負責?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麵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案情】

山東某村村民魯某的房屋臨河大約30米。1996年,同村村民張某經批準,在魯某的房屋與河流之間的空地上建造樓房。1997年3月,魯某打算在張某的新房後牆約2米處打一眼水井。挖井時,張某擔心挖掘會影響自己新房的安全,予以製止。但魯某不予理會,繼續開挖,不久便正式使用該井。1997年6月9日,該地區突發洪水,該河流水位迅速上升,高出魯某水井口2.3米,致使該水井大量泛水湧沙,直至6月10日淩晨在村民的共同努力下,才用石塊和沙袋將井口堵死。河水通過井口淘空張某新房地基,致樓房承載力不一出現不均勻下沉而引起地基變形,致房屋損壞,直接損失達5萬元。經有關部門鑒定,張某新房本身並無質量問題。張某要求魯某賠償損失,而魯某認為自己有權在自家宅基地挖井,張某房屋損失是由自然災害引起與自己無關。

【點評】

相鄰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時,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便利或者接受限製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相鄰關係在實踐生活中種類繁多,主要包括相鄰土地使用、通行關係,相鄰用水、排水關係,相鄰通風、采光關係,相鄰防險關係等等。相鄰防險關係,是指相鄰一方因在其土地上開挖施工、堆放危險物品或其所建建築物存在傾倒危險等等可能造成相鄰他方損害時,該相鄰他方請求相鄰方消除危險、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本案魯某與張某兩人房屋相鄰,魯某在張某房屋附近挖井,洪水泛濫時河水通過井口淘空張某新房地基,致使該房下陷、破裂成為危房,兩者之間形成相鄰防險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占有、使用的土地上挖掘水井、溝渠、地窖、建築物地基等時,應注意相鄰房屋、地基或其他財產的安全,不得因此動搖相鄰地基或損害相鄰建築物。張某房屋的損害一是由於自然原因,二是因為魯某沒有盡到相應義務實施了危害張某房屋安全的行為。對於張某的財產損失,魯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