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0車沙該用什麼車來裝?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案情】

蔡某因建房需要用沙,與同村專營黃沙運輸業務的陶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蔡某購買陶某10卡車黃沙,每車350元,於當年6月1日前交貨。合同簽訂後不久,黃沙價格開始上漲,從每車350元上漲到每車400元。陶某見後,覺得原來合同約定價款太低,不願如數供貨,可又擔心不供貨得承擔違約責任。於是,陶某就找了幾輛130型卡車裝沙送貨。蔡某見貨後表示應該是用“東風牌”141型大卡車送貨。東風141型大卡車,載重4噸左右,而130型卡車載重隻有2噸,這樣10車130型卡車的沙才相當於5車141型大卡車的沙。運完10車之後,陶某聲稱合同已履行完畢,將不再供貨。蔡某則要求陶某用130型車再送10車。雙方協商不成,蔡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陶某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他因停工待料、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陶某則辯稱:合同中所說的“車”就是130型卡車,他已運完10車,合同已履行完畢。

【點評】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一個由道德規範上升而來的高度抽象的法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適用於民法所有領域的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不濫用權利,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恪守諾言,講究信用。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還明確了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從本案來看,雙方在合同中僅約定“購買10卡車黃沙”,但未明確車的計量標準,屬於合同數量條款約定不明的情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經法院調查,當地同行業在用“車”作計量標準時,一般是指141型卡車,而不是130型卡車。由此看來,雖然兩人合同中僅約定“10車”,但陶某作為黃沙業務的專營者,應該熟知當地的交易習慣,應以141型卡車裝沙送貨。顯然,本案陶某在履行合同的交貨義務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3.兒子欠下的債,父親該不該還?

2. 10車沙該用什麼車來裝?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麵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案情】

蔡某因建房需要用沙,與同村專營黃沙運輸業務的陶某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約定:蔡某購買陶某10卡車黃沙,每車350元,於當年6月1日前交貨。合同簽訂後不久,黃沙價格開始上漲,從每車350元上漲到每車400元。陶某見後,覺得原來合同約定價款太低,不願如數供貨,可又擔心不供貨得承擔違約責任。於是,陶某就找了幾輛130型卡車裝沙送貨。蔡某見貨後表示應該是用“東風牌”141型大卡車送貨。東風141型大卡車,載重4噸左右,而130型卡車載重隻有2噸,這樣10車130型卡車的沙才相當於5車141型大卡車的沙。運完10車之後,陶某聲稱合同已履行完畢,將不再供貨。蔡某則要求陶某用130型車再送10車。雙方協商不成,蔡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陶某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他因停工待料、延誤工期造成的損失。陶某則辯稱:合同中所說的“車”就是130型卡車,他已運完10車,合同已履行完畢。

【點評】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一個由道德規範上升而來的高度抽象的法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適用於民法所有領域的帝王條款,要求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不濫用權利,以善意的方式履行義務,恪守諾言,講究信用。我國《合同法》第60條第2款還明確了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從本案來看,雙方在合同中僅約定“購買10卡車黃沙”,但未明確車的計量標準,屬於合同數量條款約定不明的情形。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本案經法院調查,當地同行業在用“車”作計量標準時,一般是指141型卡車,而不是130型卡車。由此看來,雖然兩人合同中僅約定“10車”,但陶某作為黃沙業務的專營者,應該熟知當地的交易習慣,應以141型卡車裝沙送貨。顯然,本案陶某在履行合同的交貨義務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3.兒子欠下的債,父親該不該還?

【相關法條】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第一款: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案情】

郭某,19歲,陝西某縣農民。2003年3月5日,郭某找到同村蔡某,向其提出自己想做服裝生意,但手頭資金不足,欲借款20000元,一年後連本帶息歸還25000元。蔡某當即表示同意,並要求郭某寫下欠條。2004年1月,郭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蔡某得知消息後,立即來到郭某家中,要求郭父償還借款。郭父稱,當初借錢他並不知情,他一直反對兒子做服裝生意,兒子已經成年,應該對自己的事負責,跟他沒有關係。何況現在兒子在服刑,無法償還,得等出獄後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