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在高的請求下,王某解下鞋帶紮在高的左手腕上幫高止血,並脫下自己的外套包在高的頭上,又扶高到醫院救治。隨後,王某即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點評】

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故意又可以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積極追求,把他作為自己行為的直接目的,並采取積極的行為為達到目的而努力。在本案中,王某為討工錢不成,為了泄憤舉刀猛砍被害人高某的頭部,意欲置高某於死地,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在被害人高某孤立無援無力反抗的情況下,王某完全能夠繼續實施殺人行為,直至把高殺死。但在高某求告下,王某既出於憐憫,也出於悔悟,自動放棄了本可繼續實施的殺人行為,屬於犯罪中止,並且又是投案自首,依法應對王某減輕處罰。

3.李某殺錯了人同樣構成犯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情】

2002年,李某與鍾某(女)開始戀愛。此後,鍾某靠打工賺錢資助他讀完大學。2004年,李某大學畢業後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2007年他碩士畢業被分配在北京市的一家醫院工作。學曆與地位的不斷提高,使得李某深感與往日女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而鍾某也日益擔心男友會棄她而去,另覓新歡。因此她對於李某與異性朋友的交往十分敏感,整日憂心忡忡,並導致雙方爭吵不斷。李某對此十分不滿,想拋棄女友但又擔心輿論的譴責,數次心理鬥爭後,產生將其殺死的惡念。2007年11月16日,他在醫院事先準備好藥物,來到鍾某和與其一起打工的馬某合租的房子,李某趁鍾某不注意把藥物兌進水杯裏,並以醫院有急事為由離開。其後合租的馬某急匆匆趕回來,通知李某即刻回工廠,她所在的車間出現事故,由於口渴馬某拿起桌上水杯一飲而盡。隨即出現中毒症狀,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點評】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故意犯罪都是直接故意,也有一些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放任就是聽其自然,縱容危險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積極追求也不設法避免。間接故意的這種放任心理是建立在預見到事物發展客觀結局的多種可能性和不固定性的基礎上。

後在高的請求下,王某解下鞋帶紮在高的左手腕上幫高止血,並脫下自己的外套包在高的頭上,又扶高到醫院救治。隨後,王某即到當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點評】

故意犯罪中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態度。故意又可以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兩種。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對這種結果的積極追求,把他作為自己行為的直接目的,並采取積極的行為為達到目的而努力。在本案中,王某為討工錢不成,為了泄憤舉刀猛砍被害人高某的頭部,意欲置高某於死地,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在被害人高某孤立無援無力反抗的情況下,王某完全能夠繼續實施殺人行為,直至把高殺死。但在高某求告下,王某既出於憐憫,也出於悔悟,自動放棄了本可繼續實施的殺人行為,屬於犯罪中止,並且又是投案自首,依法應對王某減輕處罰。

3.李某殺錯了人同樣構成犯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情】

2002年,李某與鍾某(女)開始戀愛。此後,鍾某靠打工賺錢資助他讀完大學。2004年,李某大學畢業後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2007年他碩士畢業被分配在北京市的一家醫院工作。學曆與地位的不斷提高,使得李某深感與往日女友間的差距越來越大。而鍾某也日益擔心男友會棄她而去,另覓新歡。因此她對於李某與異性朋友的交往十分敏感,整日憂心忡忡,並導致雙方爭吵不斷。李某對此十分不滿,想拋棄女友但又擔心輿論的譴責,數次心理鬥爭後,產生將其殺死的惡念。2007年11月16日,他在醫院事先準備好藥物,來到鍾某和與其一起打工的馬某合租的房子,李某趁鍾某不注意把藥物兌進水杯裏,並以醫院有急事為由離開。其後合租的馬某急匆匆趕回來,通知李某即刻回工廠,她所在的車間出現事故,由於口渴馬某拿起桌上水杯一飲而盡。隨即出現中毒症狀,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點評】

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的故意犯罪都是直接故意,也有一些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放任就是聽其自然,縱容危險結果的發生,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既不積極追求也不設法避免。間接故意的這種放任心理是建立在預見到事物發展客觀結局的多種可能性和不固定性的基礎上。

行為人隻有認為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特定的危害結果,才談得上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可以說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是兩種不同的主觀心理狀態,表明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不同,所實施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也不同,一般來說前者大於後者,這在量刑上是應該考慮的。在本案中,李某想投毒殺害鍾某,並在水杯中投毒,這就對和李某同住一室的馬某可能被毒死的這種危害結果采取了放任的態度,最終結果也是毒死了馬某,李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