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案情】

楊某於1998年12月份將一輛16座麵包車向當地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金額為120000元,應付保險費2850元。當保險單填妥向楊某收費時,楊某聲稱錢未帶夠,因急於出車,要求先將保險單給他,下午再將其餘的錢交來,接著在征得經辦人同意後,交了保險費1000元,將保險單帶走。

事後楊某並未如約補交保險費,保險經辦人曾多次催收,並表示如再拖欠不交,出事後就不負責賠償。後該車出交通事故,造成6萬餘元的損失,楊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點評】

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的義務,違反交納保險費的義務要承擔違約責任。保險條款中明確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解除合同。對於投保人不按約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可依法采取催收和終止保險合同的措施。催收應以書麵形式為妥,對於催收無效的情況,應及時終止保險合同。本案糾紛的產生與保險人對應收保險費的催收措施和管理不到位不無關係。另外,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險費的繳付時效沒作明確規定而留有隱患,致使保險公司喪失了拒絕賠償的理由。此外,保險合同為雙務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既享有權利,又要承擔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根據《民法通則》有價有償的原則,楊某交納了1000元保險費,履行了一定的義務,理所當然要享有一定的保障權利。保險公司應根據楊某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的比例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