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評】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工具是運輸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和物資的載體,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會直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和物資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重大的財產損失,從而危害交通運輸的安全。本罪破壞的對象——交通工具是特定的,是指使用中或即將被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剛維修完畢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等。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係統,製動、刹車係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構成犯罪。
因此,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
本案中,馬某為報複他人,采用放空發動機機油的方法,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汽車,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依法應予懲處。
3.偷盜高速公路上的防護欄犯了破壞交通設施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一天淩晨2時許,張某駕駛廂式貨車,搭載兩名老鄉。到了高速公路流溪河大橋路段,在兩名老鄉的指使下,張某將車停靠在高速公路邊,任由這兩個人將高速公路上的塑膠防護欄搬上汽車貨櫃盜走。作案後,張某在駕車逃跑途中被路政人員抓獲,從張某駕駛的廂式貨車上查獲塑膠防護欄17個,價值共8830元。後某市人民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
【點評】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障交通設施的安全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前提,如果這些交通設施遭到破壞,不僅使這些交通設施在價值上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到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的安全運行,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本罪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如鐵路軌道、地鐵隧道、公路、飛行跑道、機場航道、燈塔、信號燈等。交通工具要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聯係,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
【點評】
破壞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工具作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工具是運輸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和物資的載體,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會直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和物資的安全,甚至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重大的財產損失,從而危害交通運輸的安全。本罪破壞的對象——交通工具是特定的,是指使用中或即將被使用的交通工具(如剛維修完畢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用於交通運輸的拖拉機等。行為人實施了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等交通工具的駕駛係統,製動、刹車係統,以及破壞船體造成行船危險等,才構成犯罪。
因此,交通工具的破壞程度,不以給交通工具本身造成損失的價值大小為標準,而以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為根據。
本案中,馬某為報複他人,采用放空發動機機油的方法,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汽車,危害交通運輸安全,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依法應予懲處。
3.偷盜高速公路上的防護欄犯了破壞交通設施罪
【相關法條】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
一天淩晨2時許,張某駕駛廂式貨車,搭載兩名老鄉。到了高速公路流溪河大橋路段,在兩名老鄉的指使下,張某將車停靠在高速公路邊,任由這兩個人將高速公路上的塑膠防護欄搬上汽車貨櫃盜走。作案後,張某在駕車逃跑途中被路政人員抓獲,從張某駕駛的廂式貨車上查獲塑膠防護欄17個,價值共8830元。後某市人民法院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
【點評】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交通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保障交通設施的安全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前提,如果這些交通設施遭到破壞,不僅使這些交通設施在價值上遭受損失,甚至報廢,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影響到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的安全運行,給國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損失。本罪破壞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關係交通運輸安全的交通設備,如鐵路軌道、地鐵隧道、公路、飛行跑道、機場航道、燈塔、信號燈等。交通工具要在這些交通設施上行駛或者要根據其打出的信號指示行駛,也就是說,這些交通設施與交通運輸安全有著直接聯係,如果對這些交通設施進行破壞,就會直接造成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張某夥同他人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施,雖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和罪名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