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0歲。

2005年12月2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榔頭、鑿子、斧子等工具,潛入一泵房,使用榔頭、鑿子等開鑿牆壁,試圖鑿洞進入與泵房一牆之隔的農業銀行金庫行竊,因未能鑿穿牆壁,王某於次日晚上離開泵房。同年12月5日下午,王某以裝修房子為名,向朋友借得衝擊鑽一把,想使用衝擊鑽打通金庫牆壁行竊。當晚22點多,王某攜帶衝擊鑽、榔頭、鑿子、手電筒、編織袋等作案工具又潛入泵房,使用衝擊鑽繼續在牆上打洞,欲設法進入金庫盜竊現金(當時金庫內共有人民幣1220萬餘元),後因牆內有硬物阻擋無法打穿牆壁而被迫停止,並被接到報案的公安民警抓獲。

2006年2月20日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未遂)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金融機構金庫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對其依法比照既遂減輕處罰。於2006年3月25日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5000元。

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過輕,於2006年4月2日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市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采納了抗訴意見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抗訴。所謂二審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抗訴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抗訴期限為:不服判決的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程序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30歲。

2005年12月2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王某攜帶榔頭、鑿子、斧子等工具,潛入一泵房,使用榔頭、鑿子等開鑿牆壁,試圖鑿洞進入與泵房一牆之隔的農業銀行金庫行竊,因未能鑿穿牆壁,王某於次日晚上離開泵房。同年12月5日下午,王某以裝修房子為名,向朋友借得衝擊鑽一把,想使用衝擊鑽打通金庫牆壁行竊。當晚22點多,王某攜帶衝擊鑽、榔頭、鑿子、手電筒、編織袋等作案工具又潛入泵房,使用衝擊鑽繼續在牆上打洞,欲設法進入金庫盜竊現金(當時金庫內共有人民幣1220萬餘元),後因牆內有硬物阻擋無法打穿牆壁而被迫停止,並被接到報案的公安民警抓獲。

2006年2月20日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未遂)罪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金融機構金庫的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屬於犯罪未遂,對其依法比照既遂減輕處罰。於2006年3月25日以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5000元。

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但量刑過輕,於2006年4月2日依法向縣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終市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采納了抗訴意見依法改判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罰金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2年。

【點評】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二審抗訴。所謂二審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在抗訴期限內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抗訴期限為:不服判決的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體程序為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如果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被害人有請求檢察院抗訴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複請求人。

本案中,人民檢察院通過提起二審抗訴,引起二審程序,通過二審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判決,體現了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於法院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依法進行監督的職責。

51.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方能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