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二條 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