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六十七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二百六十七條 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第二百六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