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條 為軍隊提供法律服務的軍隊律師,其律師資格的取得和權利、義務及行為準則,適用本法規定。軍隊律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
第五十八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製定。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 則(1 / 1)
第五十七條 為軍隊提供法律服務的軍隊律師,其律師資格的取得和權利、義務及行為準則,適用本法規定。軍隊律師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製定。
第五十八條 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製定。
第五十九條 律師收費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製定。
第六十條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