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1 / 1)

第一條 為了完善律師製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社會主義法製建設中的作用,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 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