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附 則(1 / 1)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條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57年10月23日批準、國務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