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第二十八(2 / 2)

夫賦稅之製,自太祖任韓延徽,始製國用。太宗籍五京戶丁以定賦稅,戶丁之數無所於考。聖宗乾亨間,<九>以上京「雲為戶」訾具實饒,善避徭役,遺害貧民,遂勒各戶,凡子錢到本,悉送歸官,與民均差。統和中,耶律昭言,西北之眾,每歲農時,一夫偵候,一夫治公田,二夫給糾官之役。當時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故太平七年詔,諸屯田在官斛粟不得擅貸,在屯者力耕公田,不輸稅賦,此公田製也。餘民應募,或治閑田,或治私田,則計畝出粟以賦公上。統和十五年,<一○>募民耕灤河曠地,十年始租,此在官閑田製也。又詔山前後未納稅戶,並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入稅,<一一>此私田製也。各部大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凡市井之賦,各歸頭下,惟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賦為二等也。

先是,遼東新附地不榷酤,而鹽刉之禁亦弛。馮延休、韓紹勳相繼商利,欲與燕地平山例加繩約,其民病之,遂起大延琳之亂。連年詔複其租,民始安靖。南京歲納三司鹽鐵錢折絹,大同歲納三司稅錢折粟。開遠軍故事,民歲輸稅,鬥粟折五錢,耶律抹隻守郡,表請折六錢,亦皆利民善政也。

一:保寧七年至詔賜粟二十萬斛助之按紀,漢乞糧在保寧八年十二月;助粟二十萬斛在保寧九年三月。

二:統和三年帝嚐過稿城「統和三年」四字原脫,據紀統和三年八月補。下文「十五年」上原有「統和」二字,今刪。

三:山西諸州給軍興「給軍興」,疑應作給軍或軍興。

四:徙吉避寨居民三百戶按紀,此事在統和七年二月,吉避寨作雞壁砦,三百戶作二百戶。

五:家食者全虧種植「食」,疑應作貧。

六:道宗初年至命耶律唐古督耕稼以給西軍按卷九一耶律唐古傳,唐古仕於統和、重熙初,重熙四年致仕。此係於道宗初年,誤。

七:以馬人望前為南京度支判官至乃遷中京度支使按卷一○五馬人望傳,人望為中京度支使在天祚時。此係於道宗初年,誤。

八:東京如鹹信蘇複辰海同銀烏遂春泰等五十餘城內按烏、春、泰三州均隸上京道,不屬東京。

九:聖宗乾亨間乾亨為景宗年號,聖宗乾亨,或指接位後改元統和之前。上文「聖宗乾亨五年」同此。

一○:統和十五年統和二字原缺,據紀統和十五年三月補。

一一:於密雲燕樂兩縣占田置業按紀在統和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