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8節(2 / 3)

“一、中華皇帝、奧斯曼蘇丹意存睦好不絕,約定照各大邦和好常規,亦可任意交派秉權大員,分詣中華、奧斯曼兩國京師。

二、中華欽差大臣並各隨員等,皆可任便往來,收發文件,行裝囊箱不得有人擅行啟拆。

三、兩國官員,辦公人等因公往來,各隨各位高下,準用平行之禮。

四、中華皇帝酌看通商各口之要設立領事官。

五、中華國民人準聽持照前往奧內地各處遊歷、通商,執照由領事官發給,由奧地方官蓋印。經過地方,如飭交出執照,應可隨時呈驗,無訛放行;雇船、雇人、裝運行李、貨物,不得攔阻。如其無照,其中或有訛誤,以及有不法情事,就近送領事官懲辦,沿途止可拘禁,不可淩虐。

六、奧國不得以宗教、民俗為由歧視中華國民。

七、中華國民,在各口並各地方意欲租地蓋屋,設立棧房、祠堂、醫院、墳塋,均按民價照給,公平定議,不得相勒。

八、中華國民如遭欺淩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奧地方官應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並將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九、凡中華國民在通商各口,所有各家產財貨,奧人均不行欺淩侵犯,至奧官府無論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壓強取中華帝國之船隻,以為公用、私用等項。

十、中華屬民相涉案件,不論人、產,皆歸中華官員查辦。

十一、中華國民有犯事者,皆由中華懲辦。奧人欺淩擾害華人,皆由奧國地方官自行懲辦,兩國交涉事件,彼此均須會同公平審斷,以昭允當。

十二、開放阿巴斯、巴士拉、亞丁、荷姆茲西、馬斯喀特五口通商。

十三、通商口岸所取秤碼、丈尺均按照中華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為昭劃一。

十四、中華貨船進口並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內出口,即不征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此外船隻出、進口時,並無應支費項。

十五、中華國民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課者,凡欲改運別口售賣,須稟明領事官,轉報監督官委員驗明,實係原包原貨,查與底簿相符,並未拆動抽換,即照數填入牌照,發給該商收執,一麵行文別口海關查照,仍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將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稟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餉之據,至於外國所產糧食,華船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十六、中華商船查有涉走私,該貨無論式類、價值,全數查抄入官外,俟該商船賬目清後,亦可嚴行驅除,不準在口貿易。

十七、約內所指華民罰款及船貨入官,皆應歸奧國收辦。

十八、中華船隻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十九、中華師船,別無他意,或因捕盜駛入通商各口,一切買取食物、甜水,修理船隻,地方官妥為照料,船上水師各官與奧國官員平行相待。▃思▃兔▃在▃線▃閱▃讀▃

二十、奧國承認中華在埃及公國一切權益。

二十一、賠償中華商民損失及軍費白銀共800萬兩。”

朝堂之上黃宗羲以抑揚頓挫的語調朗聲念出了從阿巴斯傳來的談判結果。這是女皇回京之後召開的第一例會,到場的不僅有內閣各部大臣,還有來自商會與印度洋殖民地的議員代表,幾乎每一個人的臉上都洋溢著勝利者才有的得意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