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企業長期借款中的保護性條款?(1 / 1)

由於長期借款的期限長、風險大,按照國際慣例,銀行通常對借款企業提出一些有助於保證貸款按時足額償還的條件,形成了合同的保護性條款。本節我們就具體來看什麼是企業長期借款中的保護性條款。

歸納起來,保護性條款大致有以下三類:

1.一般性保護條款

一般性保護條款應用於大多數借款合同,但根據具體情況主要包括:

(1)對借款企業流動資金保持量的規定,其目的在於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和償債能力;

(2)對支付現金股利和再購入股票的限製,其目的在於限製現金外流;

(3)對資本支出規模的限製,其目的在於減少企業日後不得不變賣固定資產以償還貸款的可能性,仍著眼於保持借款企業資金的流動性;

(4)限製其他長期債務,其目的在於防止其他貸款人取得對企業資產的優先求償權。

2.例行性保護條款

例行性保護條款作為例行常規,在大多數借款合同中都會出現,主要包括:

(1)借款企業定期向銀行提交財務報表,目的在於及時掌握企業財務情況;

(2)不準在正常情況下出售較多資產,以保持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能力;

(3)如期清償繳納的稅金和其他到期債務,以防被罰款而造成現金流失;

(4)不準以任何資產作為其他承諾的擔保或抵押,以避免企業過重的負擔;

(5)不準貼現應收票據或出售應收賬款,以避免或有負債;

(6)限製租賃固定資產的規模,其目的在於防止企業負擔巨額租金以致削弱其償債能力,還在於防止企業以租賃固定資產的辦法擺脫對其資本支出和負債的約束。

3.特殊性保護條款

針對某些特殊情況而出現在部分借款合同中,主要包括:

(1)貸款專款專用;

(2)不準企業投資於短期內不能收回資金的項目;

(3)限製企業高級職員的薪金和獎金總額;

(4)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在合同有效期間擔任領導職務;

(5)要求企業主要領導人購買人身保險等等。

此外,“短期借款融資”中的周轉信貸協定、補償性餘額等條件,也同樣適用於長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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