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會,可能更超過我們的認知。
第十六章 如何閱讀曆史書
“曆史”就跟“詩”一樣,含有多重意義。為了要讓這一章對你有幫助,我們一定要跟你對這兩個字達成共識—也就是說我們是如何運用這兩個字的。
首先,就事實而言的曆史(history as fact)與就書寫記錄而言的曆史(history as a written record of the tacts)是不同的。顯然,在這裏我們要用的是後者的概念,因為我們談的是“閱讀”,而事實是無法閱讀的。所謂曆史書有很多種書寫記錄的方式。收集特定事件或時期的相關資料,可以稱作那個時期或事件的曆史。口頭采訪當事人的口述記錄,或是收集這類的口述記錄,也可以稱作那個事件或那些參與者的曆史。另外一些出發點相當不同的作品,像是個人日記或是信件收集,也可以整理成一個時代的曆史。曆史這兩個字可以用在,也真的運用在幾乎各種針對某一段時間,或讀者感興趣的事件上所寫的讀物。
下麵我們所要用到的“曆史”這兩個字,同時具有更狹義與更廣義的含義。所謂更狹義,指的是我們希望限製在針對過去某段時期、某個事件或一連串的事件,來進行基本上屬於敘事風格,多少比較正式的描述。這也是“曆史”的傳統詞義,我們毋須為此道歉。就像我們為抒情詩所下的定義一樣,我們認為你會同意我們所采用的一般定義,而我們也會將焦點集中在這種一般類型上。
但是,在更廣義的部分,我們比當今許多流行的定義還要廣。我們認為,雖然並不是所有的曆史學家都讚同,但我們還是強調曆史的基本是敘事的,所謂的事指的就是“故事”,這兩個字能幫助我們理解基本的含意。就算是一堆文狀的收集,說的還是“故事”。這些故事可能沒有解說—因為曆史學家可能沒有將這些資料整理成“有意義的”秩序。但不管有沒有秩序,其中都隱含著主題。否則,我們認為這樣的收集就不能稱之為那個時代的曆史。
然而,不論曆史學家讚不讚同我們對曆史的理念,其實都不重要。我們要討論的曆史書有各種寫作形態,至少你可能會想要讀其中的一兩種。在這一點上我們希望能幫助你使把勁。
※ 難以捉摸的史實
或許你加人過陪審團,傾聽過像車禍這類單純的事件。或許你加人的是高等法院陪審團,必須決定一個人是否殺了另一個人。如果這兩件事你都做過,你就會知道要一個人回憶他親眼見到的事情,將過去重新整理出來有多困難—就是一個小小的單純事件也不容易。
法庭所關心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與現場目擊的證人,而且對證據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一個目擊者不能假設任何事,不能猜測,不能保證,也不能評估(除非是在非常仔細的情況掌控之下)。當然,他也不可以說謊。
在所有這些嚴格規範的證據之下,再加上詳細檢驗之後,身為陪審團的一員,你是否就能百分之百地確定,你真的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嗎?
法律的設定是你不必做到百分之百的確定。因為法律設定陪審團的人心中總是有些懷疑的感覺。實際上,為了審判可以有這樣與那樣的不同決定,法律雖然允許這些懷疑影響你的判斷,但一定要“合理”才行。換句話說,你的懷疑必須強到要讓你的良心覺得困擾才行。
曆史學家所關心的是已經發生的事件,而且絕大部分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件。所有事件的目擊者都死了,他們所提的證據也不是在庭上提出的—也就是沒有受到嚴格、仔細的規範。這樣的證人經常在猜測、推想、估算、設定與假設。我們沒法看到他們的臉孔,好推測他們是否在撒謊(就算我們真的能這樣判斷一個人的話)。他們也沒有經過嚴格檢驗。沒有人能保證他們真的知道他們在說些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