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用改革的手段救危除弊(1 / 2)

4?用改革的手段救危除弊

時局艱危,也正是為臣者大展身手的絕佳時機。這時候,如能看準關鍵之處,挖掘出弊政的根源並對症下藥,問題得以解決了,自己的為臣之路也必會由此變得更加順暢。

管仲任相後,深受齊桓公重用,得以大展其才。

齊桓公向管仲請教治國之策。管仲答道:要使國家強盛,首先要發展經濟,隻有發展生產,才能富民足食,使人民“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而禮、義、廉、恥是維護國家的根本原則,這些原則若被破壞了,國家就要滅亡。隻有發展經濟,弘揚這些基本原則,國家的法紀製度才能夠建立起來,國家的力量就會強大。齊桓公聽了點頭稱允,放手讓他在國內進行大刀闊斧的經濟改革。

西周時代的手工業和商業,基本上是由官府經營,工匠、商人多為官府的奴隸,因此,這種工商業由官府占有的製度被叫做“工商食官”。至春秋時期,隨著封建製度萌芽的日益增長,私營工商業也相應興起,出現了獨立的手工業者和獨立的商人。在一段時間內,與“工商食官”的製度發生著種種的矛盾與不適應,在這種情況下,管仲在致力於發展工商業的同時,對於工商業管理實施了一係列改革措施。管仲對工商業的改革重點是加強對流通過程的控製,而生產過程中則不強調官營,盡可能利用私人力量。在當時的工商業中,鹽鐵是獲利之大項,所以,當齊桓公向管仲提出“財用不足若何”這一問題時,管仲堅定地回答:“唯官山海可耳。”

所謂“官山海”,其核心內容就是實行鹽鐵專賣。在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古代社會,鹽、鐵是人們生產、生活所必需而又不能隨地生產、非依賴市場供應不可的特殊商品。但鹽鐵這兩項山澤產品,自西周末以來,一直實行著私人經營、國家收稅的方式,其中大部分收益被私人得取,官府收入不多。而管仲所實行的“官山海”、鹽鐵專賣政策,並不是把鹽鐵的生產經營完全收歸官府,而是放給私人生產,官府控製流通環節,通過商業活動國家取得厚利。具體說來,就是由國人來從事鹽鐵生產,依照傳統的山海自然資源屬於國有的原則,官府向生產者征收一筆租稅,並統一收購、統一銷售,即專賣他們的鹽鐵產品,供應市場需要。其中有一部分也可作為官府內部的消費之用。這樣做,既可以充分調動人們的生產積極性,卻又在官府的控製中。為了盡收鹽鐵之利,“利出一孔”,管仲還下令設立專門的鹽官、鐵官執掌煮鹽、冶鐵之業。具體負責鹽鐵的收購、運輸和銷售。

鹽鐵專賣政策,是管仲審勢度勢而創立的一項前所未有的國家經濟政策;就當時的情況來說,專賣製度的積極作用是很大的。首先,它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政府不必另籌稅源而國用足。僅經營食鹽一項,政府就可獲取一倍或二倍於人頭稅的收入。《管子·海王》中說道:食鹽專賣收入“非籍之諸君君子,而有二國之籍”。而在經營鐵器方麵,官府要向冶鐵者和製造鐵器者兩個環節征稅(一為實物稅,一為貨幣稅),坐收盈利,十分合算。管仲的以鹽鐵專賣為主體的“官山海”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通過交換方式得來的商業利潤,而不是從生產活動中獲得的,即國家是通過流通領域、通過買賣方式取得專買利潤的,實際上仍是一種隱蔽的稅,因取之於無形,故能做到“取人不怨”,人們容易接受,如管子曾建議:“令針之重加一也,三十針一人之籍;刀之重加六,五六三十,五刀一人之籍也;耜鐵之重加七,三耜鐵一人之籍也。其餘輕重皆準此而行。”意思是按重量多少分別加價(加在銷售價上),以代征稅。如一根針上加一錢、一把剪刀上加六錢、一個鐵耜上加七錢,就相當於收一個人一個月三十錢的人頭稅。這樣,國家形式上沒有征稅,但實際上通過買賣方式,已將這筆“稅”在人們不察覺的情況下拿到手了。可以說,這是當時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項最好的辦法。

管仲的鹽鐵專賣政策,不僅為國家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還激發了人們製鹽、製鐵的熱情,促進了民間鹽、鐵生產,保障了人民生活和生產上的需要。管仲將鹽鐵生產放給民營,官府隻是征收一筆不重的租稅而已,這無疑會大大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如在製鹽方麵,《管子·戒第》中曾對煮鹽業興旺的情景有一句生動的描述:“草封澤,鹽者之歸之也,譬若市人。”就是說山澤開放的時候,煮鹽的人紛至遝來,人多得如同趕集一般。這樣海鹽被大量地生產出來,不僅滿足了本國人民的生活需要,而且還大量出口,銷往其他諸侯國。齊國的鐵器生產由於管仲實行民製而非官營的政策也得到很快的發展,致使鐵鑄農具的使用日益普及,使本來地“多瀉鹵”(鹽堿地)的齊國,一舉而變為“膏壤千裏”的農業富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