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種觀點基本代表了挺於派和倒於派在是否應當立法完全禁止兒童乞討上的思考立場。更進一步,雙方對是否應當禁止成年人攜帶兒童一起乞討也發生了嚴重分歧。
王建勳指出禁止成年人攜帶兒童一起乞討的立法思路同樣行不通。一是因為外人無法知曉他們之間的關係,比如,他們之間究竟是拐賣關係還是非拐賣關係,是親屬關係還是非親屬關係等;二是如果成年人和兒童單獨乞討都不受禁止,為何一起乞討就成了禁止的對象?無論是從邏輯上,還是從法理上,都說不過去。再試想另一種情形:一家三口外出旅行,不幸遭遇竊賊,父母和兒童一起乞討回家路費。此種行為應被禁止?
可見,希望通過禁止乞討或者禁止兒童乞討來實現打拐的目的,既不適當,也不可行,因為這種禁止性的立法無法考慮每一種情形,無法考慮那些具有正當性的例外。對於乞討行為,倘若不分青紅皂白一概禁止,則這樣的法律不僅無法保護人們的權利,反而成為限製甚至戕害人們權利和自由的工具。從這個意義上講,合法且有效的打拐不是頒布禁乞令,而是考慮其他的措施和渠道。
仝宗錦則指出,“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當然不意味著禁止成人乞討,更不意味著限製兒童獲得救助的自由,而隻是意味著,基於兒童基本人權的絕對保護原則,在綜合國力蒸蒸日上,各種形象工程此起彼伏之際,他們不應繼續流落街頭行乞度日,而應和正常孩子一樣過上溫暖有依的生活。應該承認,乞討是個人生存的最後手段,當下個別城市由於維護市容等理由幹涉窮人的乞討行為既不合法,更不人道。在救助乞討兒童的過程中,應該防止將禁止成人帶領兒童行乞演變為全麵禁止行乞的運動。
這樣的思路和觀點,在於建嶸等人的提案中也有所體現:“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 的同時必須伴隨著相應兒童福利製度的建立和完善,不能先禁止後撫養,而應在創造撫養條件的前提下禁止。當下中國關於孤兒的福利製度是較為完善的。根據民政部的數據,2008年全國不完全統計孤兒為57.3萬名,2009年民政部建議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準為每人每月1000元,社會散居孤兒為600元。因此有必要首先對父母帶領兒童行乞的情況(包括行乞兒童數量,地區分布等)進行具體調查,然後再提出相應的可行性方案循序漸進展開。同時,“禁止父母帶領兒童乞討”意味著對生活無著父母監護權的剝奪,相關的司法措施也應該以維護兒童利益為核心通盤加以衡量。
“你禁或不禁,它都在那兒。不好不壞。”滬上知名刑事辯護律師張培鴻說,童乞現象,相關法律已經禁止。這種現象早已存在,沒有因為大家的關注大量上升或者急劇下降。因此討論的重點並非是否要繼續立法,而是如何落實法律的問題。“現有的法都沒有執行好,你能保證新立的法就一定奏效?不要什麼事情一出來就要求立法,很多時候我們容易把執法的問題變成立法問題。立法太多,把法律越架越高,反而更加難以執行。因為我們每立一次法,就離我們的初衷又遠了一步。”
現行規定
我國對未成年人乞討的相關規定有不少。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71條規定:“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刑法修正案(六)》規定:“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