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附記
善惡論人性本善,性本惡?在這個問題中有兩個關鍵的概念:人性本與善惡。第一,人性本,也就是人的本性是什麼?餓了吃,渴了喝,困了睡,這些就是人的本性。任何不受後天環境影響的性格就是人的本性。
第二,善惡,善惡是一種結論。
也就是說根據一定的標準,對照生命的各種行為而做出的判斷並得出的結論。而我們通常所說的一個人的善惡,也就是根據這個人的行為得出的善惡結論而最終下的定論。
我們現在既然知道人的本性是什麼,隻需要對照善惡的判斷標準,就可以知道人的本性是善還是惡。但問題是對善惡的判斷標準是否存在?如果存在,那麼應該是什麼?我們首先應確定,假如這個判別標準存在,那麼這個標準一定要具有統一性。無論在任何場合,任何時間,任何對象麵前都要擁有惟一性。也就是說針對同一個生命的行為,這個標準不能作出或善或惡,這樣兩個完全相反的結論。讓我們從這個原則出發,來尋找這個判別善惡的標準。
首先,我們從孟子提出的人性善開始。孟子提出人性本善,理由是人人皆有側隱之心,而側隱之心是源自於人的本性,而非後天的教育。
例如,當一個小孩不慎落入水中,路人都紛紛伸出援手。這些路人與落水之人並不相識,沒有任何關係,但對有困難的對象,卻給予了幫助,這種幫助源自人的本性。因此,人性本善。在這個論述中,孟子得出兩個結論。第一個結論,人首先產生側隱之心,隨後有幫助他人的行為;這種行為是善的行為,做出這種行為的人就是善的人。這裏就給出了一個善惡的標準。在對這個善惡標準分析前,要理清這個標準中,側隱之心與幫助他人的行為之間的關係。側隱之心是因,幫助他人的行為是果。在這個因果關係中,可能出現四種現象。第一種先產生側隱之心,然後做出幫助他人的行為;第二種僅產生側隱之心,但沒有做出幫助他人的行為;第三種沒有產生側隱之心,也沒有做出幫助他人的行為,第四種,沒有產生惻隱之心,卻做出了幫助他人的行為。在經過這樣的分類以後,就會有一個很有趣的發現。在這四種現象中,我們平常所談論的都是第一種和第三種現象,將第二種和第四種現象或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我們知道,側隱之心與幫助他人的行為間形成了因果關係。而第二種與第四種現象,在因果關係中就是有因無果和無因有果的現象,這與一般觀點不相符,所以這兩種現象就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但請注意,在真實世界中不存在有因無果和無因有果的現象。這裏所說的有因無果是指跟隨因而產生的果,並不是原先設定的果,而是出現了一個沒有預計到的果。同樣,無因有果是指最終產生的果並不是由預想中的因產生,而是由一個不知道的因所產生。關於因果關係,在其他地方進行討論,這裏不深人探討。我們知道善與惡是根據標準進行對比後,得出的一個結論。根據這個原則,任何生命是善是惡的結論,都不是由自己得出的。假如善惡的結論可以由自己給出,那就隻有善沒有惡了,也就是說,對於一個生命是善是惡,是由其他生命給出的。通俗地說,一個人的善與惡,不是由自己決定,而是由其他人給出的。再回到善惡標準上,我們知道任何的生命能感知到的生命隻有自己的生命,對於其他的生命,能感知到的永遠都隻能是其他生命的載體,而不是其他生命的本身。但在前麵,孟子所提出的善惡標準中,同時存在兩個概念,側隱之心和幫助他人的行為。我們來看關於善惡標準的兩個前提。第一,善惡的結論不是由自己得出的,而是由其他生命得出的。第二,任何生命都隻能感知到其他生命的載體,而無法感知到其他生命的本身。根據這兩個前提,我們發現,善惡標準中的側隱之心是不能采用的。因為是否產生了惻隱之心,隻有生命自己能感知得到,其他生命對其是否產生側隱之心,是沒有能力感知的。自己本身在得出善惡結論的評判中,並沒有參與的權利,而參與評判的生命又沒有能力感知對象生命是否存在側隱之心。所以,在進行善惡的評判時,惻隱之心之類無法感知的對象是不能成為評判的標準之一的。既然側隱之心無法成為善惡評判的標準,那麼就隻能通過生命所做出的行為對善惡進行判別。我們還是回到孟子提出的鄰家孩子落水這件事上,現在我們去分析這件事,就沒有那麼複雜。不再有四種現象,僅有兩種現象。第一種現象,當一個人發現一個孩子落入水中後,做出了幫助這個孩子的行為。第二種現象,當一個人發現一個孩子落入水中後,沒有做出幫助這個孩子的行為。在這裏,孟子的善惡標準就出現了,幫助他人的行為是善的行為,做出這個行為的人就是善的人;沒有去幫助他人的行為就是惡的行為,做出這個行為的人就是惡的人。有了標準,再要去區別哪些行為是善,哪些行為是惡,就容易得多。隻需要將評判的行為與標準進行對比,自然就可以得到善惡的結論。這個善惡的標準非常重要,我將這個善惡標準重新描述一下:當他人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受到死亡的威脅時,你應該幫助他,做出使其脫離危險狀態的行為,不論這個人你是否相識,這就是一個善的行為;如果這時你袖手旁觀,沒有做出幫助他的行為,而僅是看看熱鬧,那麼這種行為就是惡的行為。這個標準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現在我們在一個場景下將這個標準實際應用一次。這是一個古代的刑場,正在準備處決犯人。有很多人在圍觀,劊子手已經將砍刀準備好了。要被處決的犯人是一群土匪的首領,這群土匪殺人、奸淫婦女,可以說是無惡不作。現在,就等時間一到,就要開刀問斬。在這個場景下,我們用善惡的標準對人進行判別。我們要判別的對象既不是犯人,也不是劊子手,而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圍觀者。我們通過之前善惡的標準來對這位圍觀者的行為進行評判。首先是這位圍觀者行為的背景,很顯然在刑台上,有一個人的生命正在受到嚴重的威脅。如果這位圍觀者是善的人,他就應該做出善的行為,衝上去幫助那位犯人,使其擺脫死亡的威脅。雖然與這位犯人並不相識,也應該這樣做。隻有這樣才符合孟子的善惡標準,成為一個善的人。但在事實上,除了那位匪首的同夥,絕大多數圍觀者都是任由這個生命死去,而不是采取任何的幫助行為。根據孟子的觀點,這些圍觀者毫無疑問都是惡的人。當然,你會提出反對,處決犯人與鄰人的孩子落水,是不同的兩個場景,不能混為一談。如存在著對象不同、造成的原因不同等諸多不同。你的反對很正確,但這恰恰說明了孟子所提出的善惡標準不是在任何場合、任何時間、任何對象、任何事件都適用。也就是說這個標準會由於這些因素的不同而發生變化。但一個會變來變去的標準,我們能用來評判善惡嗎?顯然不能。一個會不停變來變去的標準無法成為可使用的標準。既然孟子的那套理論無法成為評判善惡的標準,那麼我們應該采用什麼標準來對善惡進行評判呢?既然儒家思想無法解決善惡的標準問題,我們是否可以采用法律作為善惡的評判標準?這個標準很簡單,遵循法律的行為是善,違背法律的行為是惡。參照這個標準,前麵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做出救孩子的行為是遵循法律的行為,但同樣不去救助即將被處決的犯人的行為,也是遵循法律的行為。所以這些行為都是善的行為。對於麵對落水的孩子不去進行救助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可以用道德的標淮將其評定為惡。從表麵上看,這樣一來,善惡評判的標準問題好象解決了。但是用法律來作為善惡評判的標準,有一個很嚴重的缺點:就是法律的可變化性。當然這個法律並不是現在的法律,而是已經被廢除的法律。當然,你可以說隻有現行的法律才是評判善惡的標準,已經被廢除的法律不能成為評判善惡的標準,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但哲學的角度並不這樣看待這個問題。任何一種法律正在被使用的時候,就說明同時存在一個力量在對這個法律的執行進行保障。隻有當這個保障的力量存在時,這部法律才會被執行。當這個力量消失時,這部法律就會同時消失。但這樣又引出一個問題,現行的法律在有力量的保證時被執行,但假如這個保證力量消失了,現行的法律就可能被廢除,會產生一部由新的力量保障的新的法律。當新的法律與老的法律產生衝突時,新的法律毫無疑問地會將舊的法律定義為惡法,將自己定義為善法。那麼現行的法律到底是善法還是惡法?其實現行的法律對前麵的法律而言是善法,對後麵的法律而言是惡法。當然,我這樣的論述隻是想說明一個道理:法律本身也是一個等待進行善惡評判的對象。一個等待評判的對象,如何能成為評判善惡的標準。這裏的結論就是用法律作為善惡評判的標準,同樣不可靠。現在善惡的標準好象又回到老子所提出的觀點:世上本無善惡,隻有製定了善惡的標準以後,才分出善惡來。根據這個觀點,得出的結論是不可能存在真正評判善惡的標準。老子的這個觀點雖有道理但不正確,善惡的評判有一個最根本的標準,而這個標準適用於任何場景、任何時間、任何對象、任何事件。那麼這個標準是什麼?要回答這個問題,要從善惡的本質開始。那麼善惡的本質是什麼?善與惡其實就是一個生命通過對其他生命行為進行判別以後,得出的結論。何為善,當其他生命的行為符合自己的利益時,這個生命就將這些行為判定為善的行為,而當其他生命做出違背自己利益的行為時,這個生命就將這些行為判定為惡的行為。這個標準是一切善惡的基礎。但是我們平時接觸到的善與惡並不是這樣,而是另一種形式。其實這是在人類社會漫長的發展過程中,由於各種理由,在這個標準的基礎上對善惡進行了無數次的包裝和修飾,最終形成了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善惡觀。但你隻需要將這些偽裝一一剝去,就會重新見到善惡的本質了。發明與發現--對第一自然法則的解釋我在很多地方使用第一自然法則這個概念,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而對這個概念進行深入地理解,也非常重要。如何理解第一自然法則?在我們開始探討第一自然法則前,需要首先掌握什麼是發明。我們以愛迪生發明電燈與哥倫布發現新大陸作為背景進行討論。首先,我們可以看到發明與發現是對生命行為的一種描述。愛迪生由於欲望的驅動,做出生命行為,行為的果就是電燈。同樣,哥倫布由於欲望的驅動做出生命行為,行為的果就是新大陸。人們分別用發明和發現去描述愛迪生與哥倫布所做出的生命行為,那麼,愛迪生與哥倫布做出的生命行為是什麼行為?從本質上看,愛迪生與哥倫布做出的生命行為都是一種尋找的行為。愛迪生不斷地尋找各種材料和材料間的結合方式;哥倫布不斷地在海上尋找自己的目標。那為什麼愛迪生是發明而哥倫布是發現?這就要回到對發明和發現的定義上。一般意義上,我們將創造出原有並不存在的對象的生命行為定義為發明;將通過尋找,使原有存在但不為大眾了解的對象被大眾所了解定義為發現。區分發明與發現的重要一點是原有是否存在。根據這個定義,我們開始對愛迪生和哥倫布的行為進行分析。首先,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在這裏將被發現的大陸稱為新大陸,並不是指這一塊大陸在哥倫布尋找到它之前並不存在。這塊大陸在哥倫布發現它之前就已經存在,是一塊"非常舊"的大陸。所謂的新是相對哥倫布而言,在哥倫布尋找到這塊大陸之前,哥倫布對這塊大陸一無所知。當哥倫布找到這塊大陸後,對這塊大陸的一切都感到新奇,由此得出新大陸的概念。當然包括哥倫布在內,沒有人會認為那塊大陸之前並不存在,因此,將哥倫布尋找的行為定義為發現,順理成章,沒有任何的爭議。但愛迪生發明電燈的行為就不是如此簡單了。愛迪生製造電燈的過程,也是一個尋找的過程。最終,愛迪生找到以鎢絲為燈芯,在惰性氣體中,可以實現電燈的功能。由此,大家認為愛迪生發明了電燈。但問題是鎢絲和惰性氣體與新大陸一樣,在愛迪生找到之前就已經存在,並不是在愛迪生找到的一瞬間生成的。所以,不能說愛迪生發明了鎢和惰性氣體,因為這與發明的定義不符。另外電能可以轉化為光能,這在愛迪生發明電燈之前就已經存在,顯然這也不是愛迪生發明的。那麼,人們為何要稱愛迪生發明了燈泡?這需要將愛迪生之前與之後有關電燈的情況進行對比。在愛迪生做出行為之前,雖然人們了解電能可以轉化為光能的原理,卻無法利用這個原理。在愛迪生做出行為之後,人們利用這個原理,尋找到真正照亮黑暗的工具。從這個角度看,這個工具也就是電燈,符合發明的定義。但是假如結合哥倫布對新大陸的發現這個理論,對愛迪生發明電燈進行深人的分析,就會發現愛迪生發明電燈的觀點還有問題。如同新大陸在被哥倫布發現之前就已經存在一樣,鎢絲原本就具有在惰性氣體中可以成功地將電能轉化為光能的能力,這種能力並不是在愛迪生做實驗的一瞬間所具有的。我舉個例子來解釋這個概念。我們在商場上可以買到電筒,隻要這個電筒一切正常,擁有充足的電源,沒有損壞,當我們打開開關時,燈泡就會亮。我們將這個電筒放在任何時代,隻要打開開關,燈泡都會亮,哪怕是在還沒有產生人類的恐龍時代。假如有人說,電筒的燈泡接通電源是不會亮的,一定要等到愛迪生的實驗以後才會亮。可以肯定他是錯誤的。既然鎢絲具有在惰性氣體中將電能轉換成光能的能力,這在愛迪生實驗以前就存在。根據發明的定義,愛迪生依舊不是發明了電燈,而是發現了電燈。當然,我無意否認愛迪生的專利,隻是想通過這個例子說明一個道理,假如將發明嚴格地定義為對原有並不存在的對象的創造,那麼,被發明的對象就不可能存在於真實的世界中,而僅可能存在於虛構的世界中。在理解這個道理以後,我們就可以開始對第一自然法則進行了解。何為第一自然法則?一個超越一切的法則。說到超越一切的法則,就必須提到道家思想的"道"。老子提出"道"是一個高於一切的概念,所有的一切都源自於"道",並且根據這個觀念創立了道家思想。但由於這個思想中對於道的描述非常模糊、神秘、玄妙,使道家思想很難被大眾所接受。當然這樣的描述有他的道理和原因,我們可以在關於道家思想的分析中進行討論。同時,由於社會的發展,人類所掌握的知識不斷地豐富,使道家思想的描述也顯得與這個真實的世界有點無法對應。例如,很多人會認為,我的財富是通過我的努力獲得的,與道有什麼關係。由於這些原因,使道家思想無法占有思想世界中的主導地位,而隻能成為陪伴主流思想左右的調味品。我們知道能量與質量都是守恒的,而在道家思想中的道生萬物與這些守恒定律明顯存在衝突。道家思想也一直沒有就他們之間的關係給出一個合理的解釋。從這個角度出發,道家思想無法成為主流思想就是一種必然。但時至今日,道家思想依舊頑強地存在,並且影響力越來越大,為什麼?這是因為道家思想存在不合理性的同時,卻擁有著更強大的合理性,這也正是道家思想的偉大之處。我們不妨換一個角度來看待老子所提出的"道"。一粒小小的種子,為何能長成參天大樹?你當然可以回答,因為這粒種子擁有了水、土壤、陽光等良好的環境因素,在時間的作用下長成了參天大樹。你的回答很正確,但現在請你回答另一個問題,為什麼一粒小小的石頭在同樣的條件下,卻沒有長成參天大樹?你現在是否發現,你剛才提出的那些水、土壤、陽光等,並不是種子長成參天大樹的真正原囚,僅是些客觀條件而已。我們可以這樣回答,在同樣的條件下,為什麼種子長成了參天大樹,而石頭沒有,這是因為
種子遵循了一個規律,符合一個道理,所以長成了參天大樹,而石頭卻不具有這個規律和道理。所以石頭沒有長成參天大樹。簡單地說就是:種子擁有"道",所以長成參天大樹,而石頭沒有"道",所以無法成為參天大樹。現在你是否對道家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那麼,這個種子所擁有的"道"到底是什麼?其實就是我所提到的第一自然法則。如何理解第一自然法則,這就要參照對生命的定義。生命是一種特殊的物質變化,這種特殊的物質變化與普通的物質變化的不同之處,就在於他不是被動地接受能量而發生的變化,而是主動地去吸收能量,用於維持自身的變化。這就是生命,同時生命還有一個重要的特點,有始有終。將這個特點結合能量守恒與質量守恒的定律進行分析,我們現在可以得到以下的結論,生命的誕生就意味著作為生命載體的物質,具有主動吸收能量用以維持這種變化的能力。生命的死亡就意味著這些承載著生命的物質,失去了主動吸收能量以維持變化的能力。但我們根據質量守恒定律就知道,在生命誕生以前,這些物質就已經存在,隻是這些物質還不具有主動吸收能量以維持自身變化的能力。
分析到這裏,順便談一下,關於哲學中唯物與唯心的爭論。唯物思想符合物質世界的一切,但與生命發生了衝突。因為生命本身恰恰具有一種無中生有的形式,而無中生有正好是唯物思想所批判的對象。這最終會陷入自己批判自己的怪圈中。但唯心思想將生命與物質割裂,其結果就是落人宗教的陷阱中。現在回到主題,原本不具有主動吸收能量這種能力的物質,為什麼會具有了這種能力?也就是生命為什麼會誕生?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參照地球生命的起源。
今天的科學對地球生命的起源提出兩種可能:第一種是漂流說,地球的生命是由外太空的原始生命,這些"散步"在宇宙各個角落的"流浪者",在可達地球這個適合生存的星球後開始繁衍和發展,形成今天多彩的生命世界;第二種是自產說,地球生命的來源是在一次巨大能量的作用下,物質發生了突變,產生了最初的原始生命,再經過不斷地繁衍和發展,直到今天。對於這兩種可能,我比較傾向於後一種,因為這個觀念比較符合生命有始有終的規律。前一種觀點會導致生命成為一種無始有終的現象,當然,這就會出現這樣一種可能,如果在某一刻,所有的生命都消失,那麼在那一刻以後的宇宙中,將永遠不會存在生命。顯然,這個觀點無法令人接受。好,我們現在就假設生命的起源是由於第二種可能,在某一刻由於巨大的能量作用,使物質發生了突變,誕生了生命,這就說明在突變以前,這個世界不存在生命,而在突變以後就出現了生命。但問題是對生命的解釋並非到此為止,以上的理論隻是對生命誕生的過程進行了描述,並沒有回答生命誕生的原因,也就是說,並沒有解答為什麼物質會在巨大的能量作用下,發生突變而產生出生命,而這個問題的答案就是第一自然法則。我們結合第一自然法則的定義來分析,何為第一自然法則?就是生命是嚴格按照本身內在的規律生存和發展的,這個規律不會因為物質世界的不同而發生任何變化。這也就是說,生命世界的一切都是被生命內在的規律所支配,人類對於這個規律知之甚少。也正是由於有這個規律存在,所以當巨大的能量作用於物質之上時,物質發生了突變,產生了生命。同樣由於這個規律,種子在適合的條件下,長成了參天大樹,而石頭卻沒有。這是否有點玄妙。其實,第一自然法則就在我們身邊,並且無處不在。例如,為什麼人的心髒長在胸口而不是長在臀部?為什麼人的頭發、胡子不停地生長而眉毛不長?等等。對於第一自然法則,人類了解的越來越多,但這不過是整個規律中非常小的一部分。對於生命內在的規律,作為生命而言不可能全部了解,因為這超越了生命的極限。但有兩點要注意:第一,生命不能完全掌握第一自然法則的所有規律,這並不代表這些規律不存在;第二,不能因為第一自然法則的神奇與神秘,就得出超自然的結論,認為第一自然法則是由超自然的神創立的。第一自然法則與生命和神的關係是這樣的:由於第一自然法則的規律,物質世界中誕生了生命,並發展出人類。人類根據自己的形態和意願創立了神,並反過來稱一切是由神創造的。正確的理解和掌握第一自然法則非常重要,因為這樣可以使自己對於許多事物做出正確的判斷。例如,掌握了第一自然法則以後,對於另一個概念的理解就很容易了,這個概念就是為什麼說時光隧道是偽科學。時光隧道這個觀念來源於光速,理論是當某個生命移動的速度超越了光速,那麼這個生命就具有在不同時空穿梭的能力,而現有的科學還無法對這個理論進行反駁,原因是有一個無法越過的障礙,這就是你還沒有超越光速,怎麼能知道超越光速以後發生的事情?隻要掌握了第一自然法則,那麼,你不需要超越光速,就可以反駁這個理論。第一,生命是一種特殊的物質變化,所以生命必須依附於物質載體之上,而不能離開物質獨立存在;第二,時問是生命用於標定其變化狀態的一個計量單位;第三,物質世界是守恒的。發生變化的是其形態,但其本身是恒定不變的,而其形態的變化對於生命世界而言有重要的意義,但對物質世界而言沒有任何意義。根據以上三點可以知道,時空穿梭的目的地,不過是物質世界的一個形態,這個形態曾經出現過但現在已經消失了,並沒有一個真實的物質世界在等待著時光隧道的旅客。至於可以看到曆史,這倒是事實。隻要你跑的比光快,當然可以看到以前發生的事情。地球上經常可以看到由很久以前其他星係發射的光線,就可以知道現在這些星係很久以前發生的事情,這沒什麼稀奇的。其實,這個解釋與前麵愛迪生的電燈可以在恐龍時代發光,共同說明一個道理:任何事物都要遵循自然規律。隻有我們還不了解的規律,而沒有超自然的現象。愛迪生的燈遵循了自然規律,所以它在任何時代都能發光。而時光隧道違背了自然的規律,那麼,它在任何時代都不可能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