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 第一節與域名有關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1 / 3)

第六章 網絡環境下的商標侵權 第一節與域名有關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將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從而引發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糾紛,是網絡環境下商標糾紛的主要類型。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商標權的保護範圍能否自然延伸到域名領域,對於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是否可能構成侵權,認識上曾經存在分歧。從國內外立法現狀看,處理這一類糾紛的規則已相對較為統一和成熟:

(一)WIPO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1999年4月30日發布的《互聯網域名問題的最終報告》中,將實務中通常所稱的域名搶注稱為"濫用注冊",並將濫用注冊的認定標準界定為:

(1)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標誌相同或誤導性相似;

(2)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不享有合法利益;

(3)對該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基於惡意。

以上三種情形必須同時具備,"濫用注冊"行為才能被認定,而下列情形則構成惡意注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1)為獲取利益,向商標或服務標誌所有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

(2)通過製造與投訴人的商標或服務標誌之間的混淆,試圖引誘互聯網用戶訪問域名注冊人的網站或其他在線地址,以獲取經濟利益;

(3)域名注冊人的注冊行為本身即表明,其注冊該域名是為了阻止商標或服務標誌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商標;

(4)注冊域名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業務。

對惡意的認定,上述證據隻是示範性的而非窮盡性的。

WIPO沒有列舉不構成"濫用注冊"的具體情形,但其在第172條對此仍有概括性的說明。根據該條,無辜或善意的域名注'冊人的行為不應被認為是濫用注冊。例如,一個注冊了某一域名的小企業可能通過其商業計劃、信函、報表或其他形式的證據,表明其有使用該域名的善意。其正當性可以由合法的言論自由權或合法的非商業性考慮證明的域名注冊行為,同樣不應被認為是濫用注冊。而發生在兩個相互競爭的權利持有人或其他相互競爭的合法利益之間的有關兩個域名是否誤導性相似而涉及的有關善意的爭議,則不屬於WIPO所建議的行政程序的調整範圍,因而一方注冊域名的行為也不應被視為是濫用注冊。

(二)ICANN

1999年10月24日生效的ICANN《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幾乎完全采納了WIPO最終報告中的相關建議。根據該《政策》,投訴人能夠證明以下情形同時存在,即可向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投訴:

(1)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標誌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域名注冊人對該域名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3)域名的注冊和使用是基於惡意。

惡意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情形:

(1)注冊或獲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標或服務標誌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注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

(2)域名注冊人的注冊行為本身即表明,其注冊該域名是為了阻止商標或服務標誌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商標;

(3)注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

(4)域名注冊人通過對域名的使用,為獲取商業利益,故意製造其網站或其他在線地址或該網站或在線地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投訴人標記之間在來源、讚助、附屬或保證方麵可能的混淆,引誘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