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史學乃我校的傳統優勢學科,百年來可謂大師輩出,新秀迭現,形成了良好的史學傳統,每一時代,都有一批具有較高學術價值的著作問世,體現了桂子山上學脈的薪火相傳。
校出版社有鑒於此,遂決定在“華大博雅”書係的品牌之下,專列一《史學文叢》,成龍配套地陸續推出多部史學專著,以彰顯華師源遠流長的史學精神。有感於出版社諸君的苦心孤詣,借此叢書推出之機,采擷此間堪稱大師級的三位前輩學人的珠璣之言,以管窺其所倡導的治學精神與風格,為後來者樹一標尺,亦聊塞作序之責。
文史大師錢基博嚐言:“基博論學,務為浩博無涯渙,詁經譚史,旁涉百家,抉摘利病,發其閶奧。”文如其人,學如其名,錢老學術生涯的精髓,便在於淹貫浩博、係統條貫,具有極其寬闊的學術視野和恢宏的學術氣度,“正如他的名字一樣,其學術魅力在於淹博,在於會通以致形成通識”(章開沅先生語)。厚積方能薄發,根深才能葉茂。錢老以其淵博的學識,嚴謹的治學,為我們樹立了一個學人的典範,鼓勵後人務必要有遠大的學術眼光和追求,由博古通今而終成一家之言。
文獻學大師張舜徽曾謂:“餘之一生,自強不息。若駑馬之耐勞,如貞鬆之後凋,黽勉從事,不敢暇逸……惟視讀書為性命,修其旁寄其情於卷帙。於世俗榮枯亨困,未數數然也。”舜徽先生昭示於我們的是那種數十載含辛茹苦、自強不息、孜孜治學的心聲和持之以恒的學術敬業精神。正是以這種超然而高遠的學術追求為強大動力,舜徽先生方能以小學的學曆自學成才,成就為著作等身的文獻學大師。“文革”受難之際,身居澡堂改就的陋室,仍能不分酷暑嚴冬,心無旁騖,刻苦治學,日積月累,終於寫成兩百多萬字的巨著《說文解字約注》,光毛筆就寫禿了50多支!在舜徽先生身上,個體生命與學術事業已儼然融為一體,以個體有限之生命延續學術無限之薪火,無怨無悔,樂在其中。
近現代史學大師章開沅曾寄語後學:“治學不為媚時語,獨尋真知啟後人。”“史學應該保持自己獨立的科學品格,史學家應該保持獨立的學者人格。史學不是政治的婢女,更不是金錢的奴仆。優秀的史學是民族文化瑰寶,而且可以為全人類所共享,流傳於千秋萬載,這就是真誠的曆史學者終生追求的學術永恒。”在開沅師看來,史學在本質上是一門求真的學問,真實是史學的生命。治史固然也需要靈氣,但更需要真誠和勇氣,“需要孟子所提倡的大丈夫剛直的浩然之氣”。“治學不為媚時語”,就我個人的膚淺理解,一是在做人上,要有獨立的人格,襟懷坦蕩,一身正氣,不媚時趨俗,不急功近利,一心以求學術的“真經”;二是在治學上,則應有自己的獨立思考和獨立追求,以最終形成獨立的學術風格,展現出自己的獨特個性。惟其如此,方能成為那種既能“鐵肩擔道義”,又能“妙手著文章”的“真正的史學家”。
從錢老的“淹貫浩博”到舜徽先生的“持之以恒”,再到開沅師的“浩然之氣”,我們所擷取的不過是這些史學大師的片言隻語,所反映的也隻是他們學術生涯的一個側麵,但這些珠璣之言,已多少展現了桂子山上所延續的學術精神與學術傳統,像盞盞不滅的明燈,永遠照亮我們的學術之路。
唯願《史學文叢》所收錄的學術著作,能秉承前輩學人的優良學術傳統,光而大之,不苟且,用真心,求“真經”,永遠能夠經受住曆史的檢驗和後人的評說。是為序。
在中國,獨具一格的法律社會史研究是由著名法律史專家瞿同祖先生開其先河的。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這部奠基性著作,中,首度將法律與社會結合起來進行研究,既研究法律條文,也研究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及其對民眾真實生活的影響;既利用曆代成文法研究法律的文本規定,同時也大量利用個案及判例來進行實證性研究,法律史與社會史十分自然地交融在一起,使傳統法律史呈現出新的氣象和新的格局。
這一結合社會史研究中國法治史的傳統,在日本學者仁井田升、滋賀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緒等數代學者的共同努力下得以發揚光大,取得了一係列豐碩的研究成果。如仁井田升的《中國農村的家族》、《中國法治史研究》,滋賀秀三的《中國家族法原理》以及寺田浩明對清代鄉村聽訟製度和財產權秩序的研究,岸本美緒對明清江南地域社會法律秩序變化的研究,均有較為廣泛的學術影響。
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黃宗智、白凱夫婦為代表的加州學派在推進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中作出了重要貢獻,產生了巨大學術影響。循瞿同祖先生等開創的法律與社會史相結合的傳統,曾長期從事經濟史研究的黃宗智明確提出,應從經濟史、社會史和文化史多方麵來研究中國法律製度的曆史,其目的“是要以新的角度來理解法製,同時從新的角度研究經濟史、社會史和文化史”。相比較而言,黃宗智等更注重訴訟檔案尤其是縣級民事檔案的運用,認為法律史研究必須兼顧實踐與表達兩方麵,注意到法律案件總是“戲中有戲”,從而更深人地去探討案件、卷宗背後的“人生戲劇”。
海晏的博士論文《變動社會中的法律秩序-1929-1949年鄂東民事訴訟案例研究》,正是循以上諸位先進的路數,依據對1929-1949年間鄂東地區400餘件司法訴訟檔案的分析,以區域史的眼光,集中考察民國時期鄂東地區法律秩序的實際情形,試圖回答:國民黨民法在大變動時代下究竟是如何實踐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對近代中國產生了影響?本書大致從三方麵展開其論述:
第一,變動社會中法律秩序的概況研究。書中認為,在1929-1949年間,鄂東司法體製具有明顯的過渡性特征,既有現代意義上的法院,同時也有過渡中的縣政府兼理司法或縣司法處。抗戰期間,還十分獨特地出現了國民黨與日偽勢力在鄂東同時存在,司法機構也同時同地執行司法職務的怪狀。戰爭的影響導致變動時代下鄂東民事終結案件數量變化趨勢呈現一個不規則的“M”形曲線。
第二,社會變動對法律秩序的影響。1929-1949年,乃是近代中國最重要的變動年代之一,其中最大的社會變動因素即是抗日戰爭。為此,書中集中研究了戰時調解及巡回審判製度,同時也重點研究了戰時民事法律秩序恢複與重建中的重要現象——“秋後算賬”與“情事變更”。
第三,國民黨民事法律秩序的實踐研究。書中從整體上研究了變動時代民事法律秩序的實踐,即婚姻關係、財產權以及當事人控訴司法官吏的行動。不僅研究了國民黨民事法律的文本,同時還研究了其具體的司法實踐。
與前賢相比,海晏的上述研究還是有某些自身的特點。例如,更重視某一特定區域(鄂東)獨特社會生態對法律秩序變動的製約作用,循著“新文化史”的路徑從文本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訴訟狀本及當事人的庭審話語進行了“厚描寫”(thick description),進而研究涉訟者的心態及行動策略。又如,更重視法律秩序變動中的動態情形,認為民國時期司法製度變革呈現出明顯的“過渡性”特征:既有現代性的法院,也有向現代法院過渡中的縣司法處,有些案件甚至是由鄉公所而非由法院處理的。在過渡性的司法製度中,應看到行政機構甚至軍事等部門對司法審判的幹預,致使司法機關有“顯得脆弱”的一麵。然而,在“司法獨立”的理念下,司法機關常會處理官吏被控訴案,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對行政部門的依法約束。這些見解和探索相信對於黃宗智等民國司法製度與實踐的研究,多少可以起到補充和拓展的作用。當然,盡管海晏利用翔實的訴訟檔案資料對民國鄂東地區的民事司法製度及其實際運行進行了比較深入的探討,但在法律史與社會史有機結合研究方麵,卻還有可改進之處,尤其在如何運用豐富的訴訟檔案資料來重建當時鄂東地區的社會生活實態(如田土、債務、婚姻、繼承、物權、漢奸懲處等)上,似還有用力不足之虞。換言之,即黃宗智所提出的如何通過法律史的視角來加強經濟史、社會史和文化史的研究,在本書中體現得還不是那麼十分突出。這也為作者今後的法律史研究指出了努力的方向。
最後想稍微說明一下的是,海晏素來較為重視自身的修為,以嚴格的學人標準要求自己,尊重他人的學術研究成果,始終把別人的學術貢獻和自己的學術貢獻區分得很清楚,簡單講就是不掠人之美。如對學術前史的細心整理與描述,對林濟等對鄂東宗法製度與社會研究的充分肯定,對我本人和林濟等當年辛苦搜集鄂東司法訴訟檔案的事實的說明,在在均體現出一種嚴謹治學的態度。對此,我甚感欣慰,同時又喟歎目前真能如此堅守學術底線的年輕學者似乎越來越少了。我們期待更多的具有優良學風的年輕學人能脫穎而出!
導論
一、研究範式的轉變:從分散孤立到整體統一
從20世紀末以來,國內外近代中國史研究領域一個顯著的趨勢或關注點即是在對以往研究成果反思的基礎上提出了研究範式轉換的問題。其中,馬敏教授提出應當注重長時段、精細實證以及內部取向的研究。楊念群借用社會學的概念提出應當注重“中層理論”視野下的研究。趙世瑜則提出整合的曆史觀,主張將“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看曆史的兩種視角有機綜合起來。而國外,尤其是在美國近代中國史研究領域,20世紀90年代以來在後現代史學思潮的影響下,文化史研究的傾向越來越明顯,出現了一些相當有分量的研究成果,對以往的研究產生了極大的衝擊。這種衝擊直接導致的後果表現於兩個方麵:其一,周錫瑞提出要把社會、經濟、文化放回20世紀複興社會史,強調僅憑文化史的研究還不能解答現代中國獨特曆史道路之問題;其二,以黃宗智為代表的UCLA學派通過對司法訴訟案件的實證研究,提出要把社會史、文化史、法律史結合起來彌補“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鴻溝。
分析近年學術界的理論反思與最新的研究成果,對我們而言,究竟有什麼啟發呢?誠如馬敏所認為的那樣:研究範式轉換的意義在於打開曆史思維空間,從更加寬廣的視角去觀察和解釋曆史。筆者認為這預示了近代中國史研究中一個重要的範式思維之轉變,即從分散孤立的曆史觀走向整體統一的曆史觀。
曆史研究中的分散孤立包括縱向與橫向兩個方麵。縱向的分散孤立,不僅包括時間,而且包括社會結構。時間上的分散孤立意指在研究中將具有高度整體性與連貫性的研究時段割裂開來,社會結構上的分散孤立則僅僅是強調社會上層、社會下層或中層的研究。橫向的分散孤立意指將同時段普遍聯係的曆史事實割裂並使之碎片化。改變分散孤立的思維方法便是整體統一。概言之,便是注重所研究問題的前後上下左右的關聯。
針對南京國民政府的研究,以往主流的研究範式在於“革命史觀下的宏大敘事”,它對我們規範性的思維定式即是國民黨政權是反革命的、不值得深入研究的。因此關注點在於中國革命的邏輯發展,具體而言,則是國共合作、第一次內戰、抗日戰爭、第二次國內戰爭,貫穿其中的是革命力量的不斷發展與壯大,除此以外的其他各方麵的力量均不過是附屬的。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內外學術界的主流研究成果均是如此。出現這種研究狀況的原因在於“革命史觀”。國民黨政權被認為是在從清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間的“過渡性的曆史岔流”,是一種“interregnum"。
筆者並非認為這種革命範式不適用,相反它還有深人研究的廣闊空間和巨大潛力。然而,在加強革命史研究的前提下,我們應當轉換研究的思路,重新審視那些被“革命史觀”所忽略掉的近代中國社會曆史中的重要內容。與革命力量不斷發展的同時,南京國民政府的黨、政、軍、財政等治理體製和社會風尚、文化媒介,以及在抗戰中南京國民政府統治區域與淪陷區的社會運作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過去我們都不曾有過全麵、深入的研究。可喜的是,近年來學術界的研究已經開始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並有了不少成果。如開始重視日偽統治下淪陷區的研究以及戰時國民政府的運作、建設等“戰時中國”的研究。隻有如此,我們才能更加了解近代中國以及後來偉大的曆史轉變。
當我們轉變視角,突破單純的革命史觀的時候,就會發現此時期仍有相當多有價值的課題值得我們深人研究。其中,筆者所關注的則是鄉村社會中的民事法律秩序。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在法製方麵的重大舉措之一便是於1929-1931年間頒布了《中華民國民法》(注:以下簡稱民法,按照學術界的研究習慣,本書中均不加書名號)。相對於國民黨政權在政治、軍事等方麵與共產黨之間的鬥爭而言,從長期基礎結構變化的角度來看,國民黨民法被認為對近代中國更具有影響力。國民黨民法在大陸的實踐年代即1929-1949年,無論是從當時還是從現在的角度而言,毫無疑問是近代中國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變動年代之.一。南京國民政府不僅麵臨著內部派係、軍閥或明或暗的鬥爭,還時刻麵臨著中國共產黨的有力挑戰,其間更為重大的挑戰與危險則是來自日本的侵略。在這樣一個特別的變動年代,國民黨民法究竟是如何實踐的?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對近代中國產生了影響?這是很有研究意義的問題。因此,本書立足於1929-1949年間鄂東地區的司法訴訟檔案,通過觀察鄉村民事訴訟的司法實踐,來研究國民黨民法在這一變動時代中的法律秩序。通過對訴訟案例的研究,不僅可以研究國民黨民法的實踐,而且可以研究普通民眾的生活實態,進而凸顯法律與社會的交互作用。
具體而係統的訴訟案件,從縱向而言,不僅讓我們可以研究國家正式的法典、司法製度是如何在鄉村基層社會運作的,也可以發現普通民眾在訴訟中的表達與實踐中的策略,可以實踐“從上看下”與“從下看上”兩種視角的有機整合。從橫向而論,具體的訴訟檔案,包含和引導我們思考的不僅是法律方麵的內容,還有變動時代的鄉村政治、社會、經濟乃至文化等多方麵的豐富內容。
一、法律社會史研究:理論中的繼承與突破
近年來,在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中,瞿同祖與黃宗智兩位學人越來越受到學界的高度重視,瞿先生以其多方麵的淵博知識開創了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而以黃宗智為代表的加州學派在國際學術界掀起了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的熱潮。關於二人的研究,國內外學術界分別已經有了相當多的介紹和述評。然而,如何總結、比較二人的成果,以此來梳理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進路並進一步推進這一領域的研究,學界卻鮮有論述。
在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中,瞿同祖先生的貢獻極大,他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是中國法律社會史的奠基之作,其貢獻與成績表現為如下幾點:
首先,瞿同祖先生將法律史與社會史的研究有機結合了起來。
瞿同祖先生坦稱:該書不同於其他中國法製史的是將法律與社會結合起來予以研究的一種創新嚐試,故命名為《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它既是一部法律史,也是一部社會史。在瞿同祖先生看來,家族、婚姻、階級、巫術與宗教既是重要的社會基礎和現象,同時也是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內容,因此,對上述內容的研究既是法律的也是社會的。
其次,瞿同祖先生重視法律的實際效果。
他認為:“研究法律自離不開條文的分析,這是研究的根據。但僅僅研究條文是不夠的,我們也應注意法律的實效問題。條文的規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實施又是一回事。某一法律不一定能執行。如果隻注重條文,而不注意實施情況,隻能說是條文的、形式的、表麵的研究,而不是活動的、功能的研究。我們應該知道法律在社會上的實施情況,是否有效,推行的程度如何,對人民的生活有什麼影響等等。”如何能做到重視法律的實際效呆?瞿同祖先生在研究中既利用曆代成文法研究了法律的文本規定,同時又大量引用了曆代紀事、個案及判例。
其三,重視法律與其他社會製度的研究。
瞿先生強調:“法律是社會產物,是社會製度之一,是社會規範之一。它與風俗習慣有密切的關係,它維護現存的製度和道德、倫理等價值觀念,它反映某一時期、某一社會的社會結構,法律與社會關係極為密切。因此,我們不能像分析學派那樣將法律看成一種孤立的存在,而忽略其與社會的關係。任何社會的法律都是為了維護並鞏固其社會製度和社會秩序而製定的,隻有充分了解產生某一種法律的社會背景,才能了解這些法律的意義和作用。”
瞿同祖先生多學科的學術背景是其首創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研究的重要因素。在瞿同祖先生的《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出版之後,沿著法律史與社會史結合之路徑,國內外學術界不斷湧現出一些比較有影響的優秀作品。
日本中國法製史學科的創立者仁井田升著有《中國農村的家族》、《中國法製史研究》等大作,在研究中他注意“不把法製史孤立起來,而是尋求法製史與社會經濟史的關係”。就其成就而論,滋賀秀三認為雖然其資料豐富,然而“從資料裏引出命題的推理過程以及在敘述上所使用概念的嚴密性方麵,相當粗糙”。在與仁井田升的辯論中,滋賀秀三完成了其代表作《中國的家族法原理》,對國民黨統治之前中國的家族有精細的研究。他的研究,不僅注重法律條文,而且利用了判例以及有關習慣的調查資料,也是受到法律社會史研究的影響。滋賀秀三在日本中國法製史研究中具有極高的地位,其眾多極具才華的弟子如寺田浩明等人在滋賀秀三既重視成文法又重視研究實效的思想熏陶下,所發表的諸多成果均體現了這一法律社會史的研究進路。
作為台灣法律史研究的大家,戴炎輝先生在整理淡水、新竹兩地訴訟檔案以及日據時代下台灣舊慣調查等資料方麵作出了巨大貢獻。在大量運用司法檔案、舊慣調查等資料的基礎上,他研究了清代台灣鄉治的各個方麵具體的內容,如鄉村的組織形態、社會與經濟背景、地方官治組織等。戴先生的研究路徑與取向,梁治平認為更接近於瞿同祖先生的“法律社會史”。
相對於日本、我國台灣學界對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而論,大陸在此方麵的研究確有所不足。但是,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梁治平在推動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方麵作出了重大努力,並取得了相當突出的成績。
近年來,在中國法律社會史的研究中,以黃宗智為代表的加州學派在推進中國法律社會史研究中也有不容忽視的影響,黃宗智明確提出應當從法律製度中研究經濟史、社會史、文化史。
眾所周知,黃宗智先生在國際及國內引起廣泛聲譽的研究領域乃是近代中國社會經濟史,成果乃是兩本傑出的專著:《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長江三角洲的小農家庭與鄉村發展,1350-1988》。在這兩本書中,黃宗智提出了有關近代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的一些重要命題,並就研究範式提出了深入的討論。可以說,黃先生在此領域中已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就。但出人意料的是,黃宗智隨後的研究重點轉向了法製史,不僅同白凱主編了《晚清及中華民國時期的民法》(論文集),還在Modern China等雜誌上發表了有關清代民法的一些論文,提出了“第三領域”(the third realm)的重要理論創見。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黃宗智於1996年、2001年相繼出版了兩本關於清代與民國民法的專著,在學術界引起了較大的反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