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證法律文書篇 第八節 提存公證書(1 / 1)

第十章 公證法律文書篇 第八節 提存公證書

撰寫要領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但因債權人的原因而使債務無法履行給付標的的義務時,債務人可將標的交由法定的機關保管,視為已經履行了債務,提存之物的風險全部轉移給債權人。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1.首部

(1)標題、編號。標題即“提存公證書”。

2.正文。

(1)公證提存事項經過。

3.尾部

(1)公證處及公證員的印章。

(2)公證日期。

在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債務人應當向履行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提存公證。

第二,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債的依據,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

(2)債的內容;

(3)債權不接受履行的證明;

(4)交付標的物。

第三,未到期債務,不得辦理提存。

第四,公證機關在辦理提存公證、接受提存標的以後,應當向債權人發出提存通知書,通知債務已經被提存。

第五,此格式適用於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給付到期債務的提存。

第六,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經典範文

範例1 債務提存公證書

提存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債務人×××,男,××歲,男,××歲,先住於××省××市××路××號,先住於××省××市××路××號,身份證號:××××××××××××××××××因×××××,於20××年××月××日將債務標的××××提交我處。從即日起,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上述債務已經履行。

××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20××年×月×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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