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公證法律文書篇 第八節 提存公證書
撰寫要領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但因債權人的原因而使債務無法履行給付標的的義務時,債務人可將標的交由法定的機關保管,視為已經履行了債務,提存之物的風險全部轉移給債權人。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1.首部
(1)標題、編號。標題即“提存公證書”。
2.正文。
(1)公證提存事項經過。
3.尾部
(1)公證處及公證員的印章。
(2)公證日期。
在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有:
第一,債務人應當向履行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提存公證。
第二,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債的依據,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
(2)債的內容;
(3)債權不接受履行的證明;
(4)交付標的物。
第三,未到期債務,不得辦理提存。
第四,公證機關在辦理提存公證、接受提存標的以後,應當向債權人發出提存通知書,通知債務已經被提存。
第五,此格式適用於債務人無法直接向債權人給付到期債務的提存。
第六,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住址。
經典範文
範例1 債務提存公證書
提存公證書
(××××)×字第××號
茲證明債務人×××,男,××歲,男,××歲,先住於××省××市××路××號,先住於××省××市××路××號,身份證號:××××××××××××××××××因×××××,於20××年××月××日將債務標的××××提交我處。從即日起,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上述債務已經履行。
××公證處
公證員:×××(簽名)
20××年×月×日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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