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二十五章 公報私仇,至於嗎?(2 / 2)

“楚市長,為了避免事後有糾紛,我公司當時采用了快件郵寄方式,回單上有簽名。”說著,張燕再次拿出一張紙。

楚天齊看到,這張紙是一份快件回單,收件方簽名是“張洋”。看到這個名字,楚天齊意識到,這是一件死無對證的事。他知道,這個張洋是前任尤副市長的秘書,在尤副市長調走前的半個月,失足落水,死了。看到這裏,楚天齊不禁疑惑:政府竟然因為不足百萬的配套費用而違約,並且收件人還死了,這事好像有點太蹊蹺了。

看到楚天齊不言聲,張燕又說了話:“我們肯定是寄了,也有甲方收件人簽字,而您這裏沒看到,那請再安排下屬找找。”

楚天齊回了兩個字:“可以。”

張燕繼續說:“鵬程公司在與貴方簽訂的合同中,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第三款有明確約定,‘甲方承諾,五年內不在成康市區範圍引進其他投資商從事房地產開發’。而在近期,貴方卻在省商務廳做了招商廣告,廣告中就有在市區引進房地產開發商的敘述。這嚴重違反了雙方約定,侵犯了鵬程公司權益,請貴方給予解釋,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楚天齊一笑:“我首先聲明,商務廳宣傳媒介上內容,是宣傳成康城建工作,並不是廣告,那個版塊名稱就叫‘城建麵麵觀’。我方認為,這兩個地塊開發合同符合無條件撤消的要求,因此乙方無權以此對成康城建工作進行指責。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無效。其中第五款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你說的這條約定屬壟斷條款,因此是無效的,甚至也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我們國家一直在研討反壟斷法,應該很快就會出台,反壟斷法上的規定更嚴。”

張燕提出了反對意見:“楚市長,請您注意,那款內容中,‘強製性規定’的前提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請問,哪部法律、法規有專門的對應性描述?而且當時成康市根本就沒有所謂的‘房地產開發概念’,由於鵬程的進入,才引入了這個概念。因此,這條看似對鵬程的保護條款,其實更是保護成康市脆弱的房地產市場,根本不能稱之為壟斷,隻能說是互惠互利。”

楚天齊連連搖手:“此言差矣。合同上這一條,分明是禁止其它開發商進入,就是在限製競爭,就是在幹擾市場經濟。這個條款,事實上會造成鵬程公司一家獨大,市場杠杆就無法起到調劑作用,最終導致商品房價格虛高過多。房價過高,就損害了消費者利益。這正好符合了《合同法》撤消合同條款中,‘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條,因此也是無效的。

所以,無論是合同中*出現壟斷條款導致合同無效,還是乙方兩年未動工,甲方都有權收回土地。隻不過,如果是合同無效而收回,那麼可以退還乙方交納的出讓金。如果要是按‘兩年未動工’處置,那就是無條件收回,是一分錢也不會退的。”

“楚市長,雖然你的論據漏洞百出,根本經不住一駁,但看的出,你還真沒少做功課。據我所知,您上的是河西大學,專業好像並不是法律。”說到這裏,張燕冷笑一聲,“看的出,您是專門學來,用以對付我們公司,對付我們老張家的。這也太恨了,您公報私仇,至於嗎?”

“張總,希望你這隻是無心之言。請你說話注意分寸,也請你不要用他人之心,度我楚天齊之腹。”楚天齊麵色一寒,“我尊重你,也尊重你的意見,同樣尊重你的公司,但請你也要尊重我,否則不談也罷。”

聽出對方語含憤怒,甚至有中止談判的意思,張燕忽然笑了:“楚市長,你的胸懷不會這麼小吧,連一句玩笑也受不得嗎?咱們都是明白人,你接受的任務本來隻是飛天和四海項目,和那兩個地塊根本無關。你之所以牽出鵬程來,就是為了引出張鵬飛,你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分明是圍魏救趙。現在我已經來了,完全能夠代表鵬燕公司,我們還是直接談鵬燕的事吧。”

楚天齊心裏話:你講的太對了。但嘴上卻說:“錯。我救趙是真,圍魏也是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