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隱公起四年,盡十一年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傳例曰:“取,易辭也。”伐國不言圍邑,言圍邑,皆有所見。伐國及取邑例時,此月者,蓋為下戊申衛君完卒日起也。凡例宜時而書月者,皆緣下事當日故也。日必繼於月,故不得不書月。事實在先,故不得後錄也。他皆放此。○杞音起。牟,亡侯反。易,以豉反。見,賢遍反。蓋為,於偽反。
[疏]注“傳例”至“放此”。○釋曰:“取,易辭也”,十年傳文。“伐國不言圍邑”,五年傳文。“伐國及取邑例時”者,案六年“冬,宋人取長葛”,僖二十六年“冬公以楚師伐齊,取穀”,宣九年“秋取根牟”,皆不月,是例時也。其取須句,以其再取,故日。取鄆、取酆,皆內之叛邑,為害重大,故月。取郜、取防,惡乘人之敗,故日明常例則時。
傳曰,言伐言取,所惡也。稱“傳曰”者,穀梁子不親受於師,而聞之於傳者。既伐其國,又取其土,明伐不以罪,而貪其利。兩書取伐,以彰其惡。○所惡,烏路反,又如字。於傳,直專反。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謹而誌之也。《春秋》之始。
[疏]“諸侯”至“誌之也”。○釋曰:外取邑不誌,今誌之者,為入《春秋》以來,最是取地之始,故誌之也。
戊申,衛祝籲弑其君完。弑君日與不日,從其君正與不正之例也。祝籲,衛公子。○祝籲,香於反。《左氏》、《公羊》及《詩》作州籲。完音丸。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凡非正嫡,則謂之嫌。
夏,公及宋公遇於清。遇例時。清,衛地。
[疏]注“遇例時”。○釋曰:“八年,春,宋公、衛侯遇於垂”與此皆不月,知例時也。
及者,內為誌焉爾。元年,與宋人盟於宿,故今複尋之。○複音扶又反。
[疏]“及者”至“焉爾”。○釋曰:重發傳者,嫌盟遇禮異,故重發以同之。
遇者,誌相得也。八年傳曰:“不期而會遇。今曰“內為誌”,非不期也。然則遇有二義。
[疏]注“遇有二義”。○釋曰:即八年與此雖同‘誌相得’,而期不期異,故雲“有二義”。
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翬者何也?公子翬也。其不稱公子,何也?據莊三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稱公子。○翬音暉,下同貶之也。杜預曰:“外大夫貶皆稱人,內大夫貶皆去族稱名。記事之體,他國可言某人,而已之卿佐,不得言魯人。”○去,起呂反。何為貶之也?與於弑公,故貶也。與音預。
九月,衛人殺祝籲於濮。濮,陳地水名。○濮音卜。稱人以殺,殺有罪也。有弑君之罪者,則舉國之人皆欲殺之。祝籲之挈,失嫌也。不書氏族,提挈其名而道之,則挈為單挈,不具足之辭。其月,謹之也。討賊例時也。衛人不能即討祝籲,致令出入自恣,故謹其時月所在,以著臣子之緩慢也。○令,力呈反,下同。
[疏]注“討賊”至“慢也”。○釋曰:莊九年,“春,齊人殺無知”,直時不月。又此傳雲:“其月,謹之。”知其例合書時,但祝籲以二月殺君,衛人九月始討,譏其緩慢,故謹而月之。於濮者,譏失賊也。譏其不即討,乃令至濮。
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立、納、入皆篡也。大國篡例月,小國時。
[疏]注“立納”至“國時”。○釋曰:案莊九年“齊小白入於齊”,傳曰:“以惡曰入。”文十四年“晉人納捷菑”,傳曰:“不正也。”此雲立者,不宜立者也。是三者皆為篡也。“大國篡例月”者,即此“冬,十有二月,衛人立晉”是也。“小國時”者,昭元年“秋,莒去疾自齊入於莒”是也。齊小白入於齊,齊是大國而不月者,與公伐齊同時,既例不月,故小白亦不月。王子猛不月者,王猛雖則非正事,異諸侯,故不書月也。
衛人者,眾辭也。立者,不宜立者也。嗣子有常位,故不言立。晉之名惡也,惡謂不正。○惡也,烏各反。其稱人以立之,何也?得眾也。得眾,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雍曰:“正謂嫡長也。夫多賢不可以多君,無賢不可以無君。立君非以尚賢,所以明有統也。建儲非以私親,所以定名分。名分定,則賢無亂長之階,而自賢之禍塞矣。君無嬖幸之由,而私愛之道滅矣。”○嫡,丁曆反。長,丁丈反,下同。儲,直魚反。分,扶問反。嬖,必計反。
[疏]“《春秋》之義”。○釋曰:言《春秋》者,得眾而言立,恐理不相合,故廣稱《春秋》以包之。
五年,春,公觀魚於棠。傳例曰:“公往時,正也。”正謂無危事耳。棠,魯地。○觀魚,如字,《左氏》作矢魚。
[疏]注“傳例”至“魯地”。○釋曰:莊二十三年傳文也。正謂無危事,此公雖以非禮觀魚,不至於危,故亦時而不月。
傳曰,常事曰視,視朔之類是。非常曰觀。觀魚之類是。禮:尊不親小事,卑不屍大功。屍,主。魚,卑者之事也。《周禮》:“惇人中士、下士。”○惇音魚。公觀之,非正也。
夏,四月,葬衛桓公。月葬,故也。有祝籲之難,故十五月乃葬。○難,乃旦反。
[疏]“月葬,故也”。○釋曰:重發傳者,前起日例,今起月例,故重發之。
秋,衛師入郕。入者,內弗受也。郕,國也。將卑師眾曰師。書其重者也。將卑謂非卿。○郕音成,將卑,子匠反,注同。
[疏]傳“入者”至“受也”。○釋曰:重發傳者,前起者邑,今是國,故重發之。
九月,考仲之子宮。失禮宗廟,功重者月,功輕者時。莊二十三年“秋,丹桓宮楹”是也。至之宮。
[疏]“九月”至“之宮”。○釋曰:考者謂立其廟祭之,成為夫人也。此所以書之者,仲子,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惠公雖為君,其母唯當惠公之世得祭,至隱不合祭之,故書以見譏也。不言立者,不宜立。為庶母築宮,得禮之變,但不合於隱之世祭之,故止譏其考,不譏立也。《公羊》、《左氏》妾子為君,其母得同夫人之禮。今《穀梁》知不然者,《喪服記》雲:“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縓緣,既葬,除之。”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之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鄭玄雲:“子,君之庶子。”是貴賤之序,嫡庶全別。安得庶子為君,即同嫡夫人乎?故穀梁子以為“於子祭,於孫止”。
考者何也?考者成之也,成之為夫人也。立其廟,世祭之,成夫人之禮。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築宮,使公子主其祭也。公當奉宗廟,故不得自主也。公子者,長子之弟及妾之子。○為,於偽反。長,丁丈反。於子祭,於孫止。貴賤之序。仲子者,惠公之母,隱孫而修之,非隱也。非,責也。三年父喪畢,不於三年考者,又有天王崩。至此服竟,乃修之。
初獻六羽。羽,翟羽,舞者所執。獻者,下奉上之辭,作之於廟,故言獻。
[疏]“初獻六羽”。○釋曰:凡言初者,有二種之意。若《屍子》所言者,則是複正之初也。若初稅畝,是譏事之初。範知羽是翟羽者,以《衛詩·簡兮》雲:“左手執籥,右手秉翟”,故知羽即翟也。範又雲:“作之於廟,故言獻。”“齊侯來獻戎捷”,非於廟,亦言獻者,此是獻薦宗廟之事,故範據廟言之。其實外來者,尊魯並稱獻也。若然,“齊人來歸衛寶”,不言獻者,彼實非齊獻,諱其逆天子之命,假齊為辭,故與常文異也。或以為“戎捷”,齊侯尊魯,故特言獻。“衛寶”,以平等相遺,故言歸,理亦通也。
初,始也。遂以為常。穀梁子曰:“舞《夏》,天子八佾,諸公六佾,諸侯四佾。言穀梁子者,非受於師,自其意也。夏,大也。大謂大雉。大雉,翟雉。佾之言列,八人為列,又有八列,八八六十四人也。並執翟雉之羽而舞也。天子用八,象八風。諸公用六,降殺以兩也。不言六佾者,言佾則幹在其中,明婦人無武事,獨奏文樂。○舞《夏》,戶雅反,注及下同。佾音逸,列也。殺,色界反。
[疏]注“獨奏文樂”。○釋曰:禮有文舞,有武舞,文舞者羽籥是也,武舞者幹戚是也。凡舞所以象人之德,故襄二十九年《左傳》稱吳季劄觀樂,“見舞《韶箾》者,曰:“德至矣哉!大矣,如天之無不幬也,如地之無不載也。雖甚盛德,其蔑以加於此矣。’是其證也。今仲子特為築宮而祭之,婦人既無武事,不應得用幹戚,故雲“獨奏文樂”。何休、徐邈之等,並同範說,則是相傳為然。
初獻六羽,始僣樂矣。”下犯上謂之僣。○僣,子念反。《屍子》曰:“舞《夏》,自天子至諸侯皆用八佾。初獻六羽,始厲樂矣。”言時諸侯僣侈,皆用八佾,魯於是能自減厲,而始用六。穀梁子言其始僣,《屍子》言其始降。○侈,昌是反,又屍是反。
邾人、鄭人伐宋。邾主兵,故序鄭上。
螟。蟲災也。甚則月,不甚則時。甚則即盡,不及曆月。《禮·月令》曰:“仲春行夏令,則蟲螟為害。”○螟,亡丁反。
冬,十有二月,辛巳,公子彄卒。杜預曰:“大夫書卒,不書葬。葬者,自其臣子事,非公家所及。”○彄,苦侯反。隱不爵命大夫,其曰公子彄,何也?據八年無侅卒,不稱公子。先君之大夫也。隱不成為君,故不爵命大夫,公子不為大夫,則不言公子也。
[疏]“先君”至“夫也”。○釋曰:公子益師亦是先君之大夫,而獨言公子彄者,益師有罪而不日,故傳略之。彄無罪而文詳,故因見爵命之例,其實益師亦先君之大夫也。
宋人伐鄭,圍長葛。長葛,鄭邑。圍例時。
[疏]注“圍例時”。釋曰:僖二十三年,“春,齊侯伐宋,圍閔”,宣十二年,“春,楚子圍鄭”是也。但此為久圍,故謹而月之耳。或解上文日月者,為公子彄卒。此雖例時,不可去上文日月,其實日月,不為圍長葛也。
伐國不言圍邑,據莊二年“公子慶父帥師伐於餘丘”,不言圍也。伐國不言圍邑,書其重也。此其言圍,何也?久之也。宋以此冬圍之,至六年冬乃取之。古者師出不逾時,重民之命,愛民之財,乃暴師經年,僅而後克,無仁隱之心,而有貪利之行,故圍伐兼舉以明之。○暴,步卜反,本或作曝,暴露也。僅,渠吝反。行,下孟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