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 論司法(1 / 2)

二十四 論司法

為司法官者應當記住他們底職權是jusdicere而不是jusdare;是解釋法律而不是立法或建法。如不然者,則司法官之權將如羅馬教會所爭為己有的權一樣了。羅馬教會是假解釋《聖經》之名,不惜加以添改,並且把《聖經》中找不出來的法則定為律條,宣之天下;偽造古貌,創立新法的。為法官者應當學問多於機智,尊嚴多於一般的歡心,謹慎超於自信。猶太律說:“移界石者將受詛咒”。把界石挪動的人是有罪的。但是那不公的法官,在他對於田地產業錯判誤斷的時候,才是為首的移界石者。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猶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所以所羅門說,“義人在惡人麵前敗訟好象濁渾之泉,弄濁之井”。司法官底職權與訴訟者,與辯護士,與屬下的官吏,與自己以上的君主或國家都是有關係的。

第一,先說訴訟底兩造或雙方。《聖經》上說,“有的人把審判之舉變為苦艾”,確實也有把審判之事變為酸醋的人;因為不公平的判斷使審判之事變苦,而遲延不決則使之變酸也。一個作法官的人底主要職責是滅除暴力與詐騙;這二者之中暴力在明目張膽地橫行時惡毒較著,而詐騙則於秘密掩飾的時候特別險惡。二者之上可再加上好訟者底案件,這種案件是應該當作阻塞法庭的東西而吐棄之的。為法官者應當為公平的而且帶著葡萄核底味兒。為法官者必須留神,不可深文周內,故入人罪;因為沒有比法律底苦惱更惡的苦惱也。尤其在刑法事件中,為法官者應當注意,毋使本意在乎警戒的法律變為虐民之具。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把《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帶來;因為刑事法律行之過於嚴厲,即等於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也。所以刑律之中若有久已不行或不適於當時者,賢明的法官就應當限製其施行:“司法官底職責,不僅限於審察某案底事實,還要審察這種案件底時候及環境……”在有關人命的大案中,為法官者應當在法律底範圍內以公平為念而毋忘慈悲;應當以嚴厲的眼光對事,而以悲憫的眼光對人。

第二,關於辯護士及法律顧問等。耐性及慎重聽訟是司法官底職務之主要的成分之一;而一個嘵嘵多言的法官則不是一件和諧的樂器。一個法官把他在適當時期內可從律師聽來的事情自己首先發見之,或者把見證或辯護士底說話截斷得過早以表示自己之敏察,或者用問題(即使是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把以後兩造將要陳述的事實先期勾引出來,這都不足以為能。法官在審理案件之中的職分有四:審擇證據;約束發言毋使過長、重複及泛濫無關;重述、選擇、並對照已發言論;指示批判底準則。凡有超過這些職分者即是過多;而這種情形不是出自炫耀多言,就是出自不耐聽訟,不然就是由於記憶力不佳,再不就是由於缺乏沉著公平的注意力。辯護人滔滔善辯多能得法官底歡心,這種情形看起來是很可怪的;為法官者應當效法上帝(上帝底座位是他們坐著的);上帝是抑強暴而扶溫良的。但是法官而有出名的得寵的律師,那是更可怪的,這種情形是一定要引起苞苴關說底嫌疑來的。在辯護士為某一造發言得宜,辦理案件辦得很得當的時候,為法官者對於該辯護士有一種責任,理當有稱揚讚頌的話,尤其是那一邊訟而不利的時候為然,因為如此可以使委托者對於辯護士信用不墜,而且使他那自以為是的意見受些挫折;同此,若逢辯護士有詭辯,重大的疏忽,證據過弱,迫求無度,或強詞奪理的情形,則為法官者對於公眾也有一種責任,理當給那個辯護士一種合禮的斥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