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提起暗殺,人們自然會想到著名史學家司馬遷筆下的豫讓、聶政,會想到刺殺秦王嬴政未遂而死的荊軻。“風蕭蕭兮易水寒,壯士一去兮不複還!”那種慷慨悲歌的壯烈場麵,令多少英雄豪傑心儀神往,激勵著多少熱血誌士勇往直前。
先秦時代的刺殺義舉,鑄就了中國古代的俠客精神。
不畏強暴,矢誌不渝,敢於犧牲,為了道義而孤注一擲,不惜拋棄項上大好頭顱,其氣壯山河之舉,義薄雲霄之概,真乃民族精神之體現。
暗殺是一種手段,本身無所謂正誤優劣,但暗殺行為的確有正義與非正義之分。為了人間的正義和公理,鏟除邪惡,仗義扶危,除暴安良,匡扶人道,挺起三尺龍泉劍,刺殺奸臣佞人,拯救黎民百姓於水火。這樣的刺殺,就是正義的刺殺,是值得稱讚和鼓勵的義舉。
相反,則是非正義的暗殺,是對人類真善美的褻瀆,是對人間正義的毀滅。非正義的暗殺,是必定要受到正義和良知譴責的。
暗殺可分為政治暗殺與個人謀殺兩種。個人之間因私人恩怨而產生矛盾,因恩怨而引發仇恨,為泄私憤而進行暗殺,是個人暗殺;個人及家族因蒙冤而複仇,因複仇而進行刺殺,同樣也是個人暗殺。個人之間的暗殺,冤冤相報,仇殺不已。血淋淋的殺戮背後,是人性的醜惡,是良知的泯滅。這種個人謀殺,盡管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並不是有意義的舉動,因而並不值得提倡和效法。
政治暗殺,是政治集團之間為了爭奪權力而采取的一種鬥爭手段。它在古今中外曆史上屢見不鮮。當博弈的政治勢力之間力量不對稱,矛盾無法調和並且弱勢者處於激進狀態之時,就會選擇政治暗殺。作為政治鬥爭的一種方式,暗殺隻是一種表麵現象。當一個國家或地區內各種矛盾激化到了一定階段,政治暗殺就會成為矛盾的爆發點,同時也成為解決矛盾的一種方式,一種極端的解決方式。通過這種極端手段,一些矛盾更加激化,或者說處於臨界狀態,矛盾也可能發生重大轉變,政治暗殺的作用就在這裏。當一般民眾不能決定國家前途的時候,各方政治集團就會通過暗殺來解決衝突。如果沒有形成完善的和平解決矛盾的機製,如果民眾的利益和意願無法通過正常途徑得到體現,政治暗殺事件就難以避免。
然而,清末革命黨人的政治暗殺,卻有著與此不同的豐富內涵。
清朝末年,專製的清政府腐敗無能,對外喪權辱國,割地賠款,出賣國家主權,對內橫征暴斂,血腥鎮壓。中國已經陷入了被列強瓜分的危機中,民眾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為了挽救日益嚴重的民族危亡,為了拯救民眾於水火,為了實現國家的強盛,一批仁人誌士揭竿而起。他們十分重視暗殺手段,把政治暗殺作為武裝鬥爭的一部分。他們認為,革命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宣傳,二是起義,三是暗殺。革命與暗殺二者相輔並行,暗殺可以推進革命高潮的到來,革命高潮的到來必須輔以暗殺的手段。尤其是當革命黨人發動的武裝起義屢遭挫敗之後,他們更想孤注一擲,用暗殺手段直搗清政府的老巢,推進全國革命高潮的到來。
這樣,政治暗殺便應運而生,暗殺風潮彌漫於清末社會。
清末民初的政治暗殺,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當政者對異己的暗殺,二是在野的革命者對統治者的暗殺,三是外國勢力對中國政治人物的暗殺。而辛亥革命之前,基本上隻有革命黨人從事的政治暗殺,清政府覺得判定有罪的權力掌握在自己手裏,要捕要殺完全可以公開進行,故較少采用暗殺手段。反清排滿的革命黨人沒有公開生殺予奪的大權,隻好采取暗殺方式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