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清明前夕,墓碑落成,我們在國內的後人們齊聚在墓碑前,祭奠我們的祖先。
這件事對於我漂泊海外多年,己是風燭殘年的大伯父很重要,葉落歸根呀。總不能作遊魂野鬼吧。生不能歸鄉,死了還不能成行嗎?
今年的清明前夕,他早早地便打電話給我,鄭重地委托我,讓我代他前去祭掃祖墓,他很想親自前來,可他年事己高,且又重病在身。他寫了一篇滿懷深情的祭文,要我在父親的墓前宣讀。那文字淒婉哀傷,字字含淚。文字之美,感天地而泣鬼神。盡管我本人也是個散文作家,他的文字仍讓我佩服得自愧弗如。讀到後麵,我己淚流滿麵,哽咽難言,幾次中斷。文未讀完,己泣不成聲。聽者無不為之動容。
掃墓歸來,才剛回到家中,他的電話便又來了,我很詳盡地把一切描聲繪色地都告訴了他,並對他說,我很快會把當天拍攝的視頻,用QQ發送給他。他的電話很長,一打便打了40分鍾,其實就在問一件事:我死後能葉落歸根嗎?我的墓地買好了嗎?
可我無法麵對這件事。
我告訴他,我問過村委會主任,要在村子的公墓為我遠在美國的伯父,還有我自己,在家族墓旁買塊墓地,死後一家人還能在一起,在天堂裏團聚。村委會主任很爽快地答應了。可他又有點為難地告訴我,村子的公墓是小產權墓地,按政策隻能安葬本村的村民。您和您的伯父,按規定是不能接納的。所以,這預定安葬的錢是不能收的。我犯錯誤,處分我事小,強拆你們的墓地事大。入土不能安事大呀。
我本不想把這個結果如實地告訴我的大伯父,他得知這個結果肯定會一夜不眠。在法律法規這件事上,我的大伯父一向謹小慎微,遵紀守法。尤其是身在異鄉為異客的華僑。在電話中,他落淚了,他說,我有生之年不能葉落歸根,我死後還不能葉落歸根嗎?
就在今年的清明節前夕,國土部再次重申,對小產權房要嚴加清理。人們的感覺是,武力強拆又要開始了嗎?而現在嚴厲的目光又對準了小產權墓地。
我想問:法律能與法理、法情融為一體嗎?
於是我便有了寫作此文的衝動。
建國之初,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版的《憲法》曾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出台後,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事實上己不存在,那是農業生產形勢惡化,口糧危機所導致的惡果,1975年文革版的極左思潮大泛濫的《憲法》,將林彪確定為毛澤東的接班人的那部《憲法》,幹脆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複糾正。
為什麼法律會如此地與天理人倫相悖?
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不應歸國土部管轄,因為它是利益關聯方,國土部壟斷著中國的土地專買權。它該回避才是。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權限,應收繳國務院管轄才符合法理。
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不應歸國土部管轄,因為它是利益關聯方,國土部壟斷著中國的土地專買權。並每年從中獲取了數萬億元的巨大收益。它該回避才是。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權限,應收繳國務院管轄才符合法理。
暴漲的墓地價格己逼得中國城市居民的骨灰下葬率低於30%。逼得70%的城市居民死無葬身之地,我們還能對此熟視無睹,見怪不怪,麻木不仁嗎?我們還能繼續容忍有人拿著國有的土地,無法無天地為小集團謀取暴利嗎?
如真如此,中國還有法製經濟可言嗎?中國還有正常的經濟秩序可言嗎?
(《齊魯晚報》2012年4月5日)
小產權墓地:法律可以一隻眼睜一隻眼閉嗎?
這個問題似乎問得很奇怪。因為我們一直在強調,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不枉不縱,法網無情。天網恢恢,疏而不漏。這些都是我們耳熟能詳的、家喻戶曉、婦孺皆知的非常重要的關於執法的原則。
可問題還有另一麵。
在法律中也有許多有意設置的、預留的漏洞。有許多雖不見於文字,可都在遵守並在執行的原則。
比如中國的法律沒有通奸罪,盡管這是一種為社會的良俗民風所不容的。而且幾千年來,中國的刑法典中一直都有並嚴加處罰的罪名。可法律對此類案件的原告設置了條件限製,形成了“民不告則官不究”的免予追究原則。
於是,“民不告則官不究”便成了法律可以“一隻眼閉”的合法依據。而且這個原則很重要。因為它是法理中的善良原則。
這似乎又該討論“法性善”,還是“法性惡”的問題了。法律是用來保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底線,法律是保證社會安定的底線。所以,法律是專門用來懲處惡人的。所以,我們又把法律稱作“法繩”,稱作“達摩克利斯之劍”。所以,法性惡。
可又不盡然。
我們為什麼要立法?法律既然是用來保護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底線,那麼法律的首要任務是保護好人。保護受害人。所以法律的本質是“法性善”。其次才是“法性惡”,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麵。缺一不可。
這件事還可以體現在另一解釋中。我們常把法律稱作“法網”。既然是“網”,就必然有“洞”,若沒有“洞”,何以成“網”?既然有“洞”,便必然有“網開一麵”的執法原則可循。
我們知道,對於魚網,漁政有許多規定,魚網的網眼不能太小,太小會造成過度捕撈,會使魚群滅絕,不利於循環經濟。所以,不但要有眼兒,眼兒還不能太小。該放的要放,該撈的才撈。這是法理善良原則的擴張。
我們現在為什麼要討論這個問題?
因為一個2012年的清明節,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擺在我們麵前。我們該如何對待關於小產權墓,這是道執法難題。
就在今年的清明節前夕,國土部再次重申,對小產權房要嚴加清理。國土部重申,城市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房。也就是說,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定居。依此類推,將農民的鄉村公墓劃入小產權墓地,當然也在取締之列。也就是說,城市居民即便死後,也不許在農村安葬。
為什麼法律會如此地與天理人倫相悖?
這在法理上是講不通的。
我們能問一聲,這是為什麼嗎?為什麼農村人可以到城市買房,農村人可以到城市墓地安葬,而城裏人不可以到農村買房,城裏人不可以到農村墓地安葬,中國的國土為什麼會成了單行道?
上溯若幹年,我們都是從農村出來的,我們的根都在農村。可我們卻不能重回農村。活著不能回,死了也不能魂歸故裏。中國城鄉兩元化的鴻溝是如此之深。而這條鴻溝被中國式的土地製度,還在不斷深化。
我想問:法律能與法理、法情融為一體嗎?
建國之初,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即1954年版的《憲法》曾規定: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1958年《戶口登記條例》出台後,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事實上己不存在,《戶口登記條例》居然可以以下犯上地否定《憲法》,這是中國法製的恥辱。那是人民公社所帶來的農業生產形勢急劇惡化,饑餓像瘟疫一樣在全國擴散,口糧危機所導致的被動性惡果。1975年文革版的極左思潮大泛濫的《憲法》,將林彪確定為毛澤東的接班人的那部《憲法》,幹脆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複糾正。
現在,中國正在大力重建自己尊重保護人權的法律體係。比如剛剛才在本屆人大上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最大的亮點,就是寫入了將“尊重和保障人權”。
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不應歸國土部管轄,因為它是利益關聯方,國土部壟斷著中國的土地專買權。並每年從中獲取了數萬億元的巨大收益。這是一筆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的不義之財。它該回避才是。小產權房與小產權墓地的處置權限,應收繳國務院管轄才符合法理。
國土部再次重申,對小產權房要嚴加清理。人們的感覺是,武力強拆又要開始了嗎?而現在嚴厲的目光又對準了小產權墓地。可問題是強拆這把野火,能燒盡小產權的草嗎?它不但會大規模地激化社會矛盾和衝突,還會越鏟越多。
其實,解決這道法律難題的辦法很簡單,那就是遵循法律的善良原則:一隻眼睜一隻眼閉。無為而治。
退一步天寬地闊。聰明難,糊塗更難。難得糊塗喲。
(《中國日報》·中國網·觀點中國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