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法律(1 / 3)

第18章有關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法律

第1節WTO相關法律知識

企業經理參與企業事務的決策,應該從整體上把握企業的發展方向,了解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為企業製定長遠的發展目標。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2003年中國加入了WTO。在近幾年裏,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正在逐步接軌,國內經濟的國際化程度在不斷提高。這樣的大環境就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什麼是WTO1.WTO的由來WTO是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於1995年1月1日成立的,總部設在瑞士的日內瓦。WTO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繼承者,是全球唯一一個處理不同經濟體之間貿易規則的多邊貿易機構。《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簽署方被稱為“成員”。它的法律基礎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主持下的八輪多邊貿易談判所達成的全部成果。2.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關係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著內在的曆史繼承性。WTO繼承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合理內核,包括宗旨、職能、基本原則及規則等。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有關條款,是WTO《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總協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各成員間貨物貿易的準則。WTO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麵:(1)機構性質不同。WTO是一個具有法律人格的國際組織。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臨時適用”的形式存在,不具法律人格。(2)管轄範圍。WTO不僅要處理貨物貿易問題,還要處理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其協調與監督的範圍遠遠大於關稅與貿易總協定。WTO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成為維護世界經濟運行的三大支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隻處理貨物貿易問題。(3)爭端解決機製不同。WTO的爭端解決機製,采用反向協商一致的原則,裁決具有自動執行的效力,同時明確了爭端解決和裁決實施的時間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爭端解決機製,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對爭端解決沒有規定時間表。兩者相比,WTO爭端裁決的實施更容易得到保證,爭端解決機製的效率更高。3.WTO的職能WTO主要包括以下六大職能:(1)負責多邊協定的實施、管理和運作;(2)為多邊貿易談判提供場所;(3)通過爭端解決機製解決貿易爭端;(4)運用貿易政策審議機製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5)通過與其他國際經濟組織合作,協調全球經濟決策的更大一致性;(6)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及培訓。什麼是“烏拉圭回合”“烏拉圭回合”是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從1986年9月開始啟動,到1994年4月簽署最後文件,曆時近8年。這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最後一輪談判。因舉行這輪談判的貿易部長會議在烏拉圭埃斯特角城舉行,故稱“烏拉圭回合”。參加這輪談判的國家,最初為103個,1994年4月簽署最後文件的國家共有125個。“烏拉圭回合”最終取得了一係列重大成果:(1)多邊貿易體製的法律框架更加明確,爭端解決機製更加有效與可靠。(2)進一步降低關稅,達成內容廣泛的多邊貨物貿易協定,改善了市場準入條件。(3)就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達成協定。(4)在農產品和紡織品服裝貿易方麵,加強了多邊紀律約束。(5)建立WTO,取代了關稅與貿易總協定。WTO的法律框架WTO的法律框架,由《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簡稱《WTO協定》)及其4個附件組成。附件1:附件1A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包括《總協定》、《農業協定》、《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反傾銷協定》、《海關估價協定》、《裝運前檢驗協定》、《原產地規則協定》、《進口許可程序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及《保障措施協定》;附件1B是《服務貿易總協定》;附件1C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附件2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附件3是《貿易政策審議機製》。附件4是《政府采購協定》、《民用航空器協定》、《國際奶製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四個諸邊協定。其中,《國際奶製品協定》和《國際牛肉協定》已於1997年12月31日終止。附件1、附件2和附件3作為多邊貿易協定,所有成員都必須接受。附件4屬於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由選擇參加。WTO的組織結構根據《WTO協定》的規定,WTO建立了相應的組織結構。部長級會議是WTO最高決策機構,由WTO的所有成員組成,每兩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在部長級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能由總理事會行使。總理事會由WTO全體成員的代表組成,負責WTO的日常事務,監督和指導下設機構的各項工作,並處理WTO緊急事務。總理事會還有兩項具體職能,即履行爭端解決機構和貿易政策審議機構的職責。總理事會下設貨物貿易理事會、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服務貿易理事會,分別負責監督相應協定的實施。在貨物貿易理事會下還設有分別負責貨物貿易多邊協定登記的委員會,如市場準入委員會;服務貿易理事會下設金融服務委員會等機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沒有下屬機構。WTO還根據需要設立了一些臨時性機構,通常被稱為工作組。其任務是研究和報告有關專門事項,並提交有關理事會或總理事會,由他們來作決定。同時,WTO還設立了由總幹事領導的秘書處。總幹事由部長級會議任命,部長級會議明確總幹事的權利、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總幹事任命秘書處人員並確定其職責和服務條件。WTO總幹事的職責總幹事是WTO秘書處的行政首長,其人選由部長級會議任命。總幹事的權力、職責、服務條件和任期由部長級會議以立法形式確定。總幹事除領導秘書處工作外,還任命秘書處的職員和根據部長級會議的規定確定他們的責任和服務條件,以及向預算、財政和管理委員會提出WTO的年度預算和財務報告。雖然《WTO協定》對總幹事的職權沒有作非常具體的規定,但實際上,總幹事對WTO的工作的影響是很大的。他的職權是通過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逐漸形成的,可以最大限度地向各成員施加影響,要求它們遵守WTO的各項規則,可以參與調解貿易爭端,同時,他也應當是每一輪多邊貿易談判的主席。WTO秘書處的主要職責秘書處的職責是為WTO的各種機構提供服務,其工作由總幹事領導。WTO的秘書處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發展而來的。秘書處為WTO的各種會議進行會務安排;負責編輯和散發各種文件;對貿易實績和貿易政策進行分析;起草法律文件;協助組織會議、談判及向各代表團提供法律谘詢;協助解決涉及WTO規則和程序的貿易爭端。總幹事和秘書處的義務純屬國際性質,工作人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應當不尋求接受除WTO以外來自任何政府或其他權力機關的指示。他們應當避免進行與國際官員職位有違背的任何行為。WTO成員應當尊重總幹事和秘書處職員,履行其國際義務,不應對他們的職責施加影響。WTO有哪些基本原則1.WTO的基本原則《WTO協定》由29個獨立的法律文件組成,其中有幾個基本原則貫穿於這些法律文件當中:(1)非歧視原則。非歧視原則是WTO的基石,由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組成,其目的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歧視性保護,實現貿易自由。(2)市場開放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又稱市場準入原則。WTO倡導成員在權利和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和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3)公平競爭原則。WTO允許各成員將關稅作為貿易保護手段,但不允許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競爭,尤其是WTO禁止成員采取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采取反傾銷或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同時,各成員要保證其貿易法律製度的統一實施。(4)關稅減讓原則。WTO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關稅減讓的多邊貿易談判,逐步降低關稅,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關稅的最大優點是它具有公開性和可計量性,能夠清楚地反映關稅對國內產業的保護程度。在WTO中,關稅是唯一合法的保護方式。(5)透明度原則。WTO為各締約方的貿易法律、規章、政策、決策和裁決規定了必須公開的透明度原則,其目的在於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締約方在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中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涉及貿易的所有領域。(6)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WTO成員既要履行WTO的義務,也有享受一係列WTO賦予的權利,WTO盡可能使成員的權利與義務相互平衡。2.WTO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WTO協定》是由其基本原則、法規及遍布於其中的例外組成的。其中主要的例外情形有以下幾種:(1)非歧視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涉及《總協定》第6條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政府對經濟發展的援助,對進口采取的緊急措施等。另外,締約方遇有收支不平衡問題可限製進口等,在某種程度上也可視為此原則的例外。(2)最惠國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1979年11月28日締約方全體通過的“授權條款”,該條款允許僅對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優惠及發展中國家(地區)間相互實行優惠,但優惠不擴至發達國家,此外還有《總協定》第24條允許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的一般例外規定。(3)國民待遇原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總協定》第20條,成員方可依據該條款的規定,以維護公共道德和保障人民或動植物的生命健康為由,對進口產品實行有別於本國產品的措施,為各締約方政府對進口產品施行差別待遇開了綠燈。《總協定》第3條第8款也明確規定國民待遇不適用於政府采購。(4)透明度原則的例外。主要體現在《總協定》第10條第1款中,該款規定“並不要求締約方公開那些會妨礙法令的貫徹執行、會違反公共利益或會損害某一公私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5)互惠原則的例外。體現在《總協定》的第四部分,該部分第36條第8款規定:“發達的締約各方在貿易談判中對欠發達締約各方的貿易所承諾的減讓或撤除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6)取消數量限製所規定的例外。如締約方可以實施其農業計劃、穩定農業市場為由,對農、漁業產品實施數量限製;締約方一旦遇到國際收支不平衡問題,可適當限製進口。最惠國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一方現在和將來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也給予所有締約方。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是指簽訂雙邊或多邊貿易協議的一方在貿易、關稅、航運、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麵,給予任何第三方的減讓、特權、優惠或豁免時,締約另一方或其他締約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最惠國待遇有四個特點:(1)自動性。這是最惠國待遇的內在機製,體現在“立即”和“無條件”的要求上。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優惠超過其他成員享有的優惠時,其他成員便自動地享有了這種優惠。(2)普遍性。最惠國待遇適用於全部進出口產品、服務貿易的各個部門和所有種類的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和持有者。(3)互補性。任何一成員在承擔最惠國待遇義務的同時,也享有最惠國權利。(4)同一性。當一成員給予其他國家的某種優惠,自動轉給其他成員方時,受惠標準必須相同。國民待遇原則國民待遇是指在貿易條約或協議中,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對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公司)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是把外國的商品當做本國商品對待,把外國公司當做本國公司對待。其目的是為了公平競爭,防止歧視性保護,實現貿易自由化。國民待遇原則有三個特點:(1)國民待遇原則適用的對象是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產品服務和知識產權領域具體的受惠對象不同,國民待遇條款的適用範圍具體規定和重要性也有所不同。(2)國民待遇原則隻涉及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在進口成員方境內所享有的待遇。(3)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應與進口成員方同類產品、相同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享有同等待遇,如果進口方給予前者更高的待遇,也並不違背國民待遇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是WTO的主要宗旨,WTO成員通過多邊貿易談判減讓關稅。對於已經列入關稅減讓表的商品關稅,各締約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進行變更。關稅透明度高,易衡量,但對進出口商品價格有直接影響,特別是高關稅,是製約貨物在國際間自由流動的重要壁壘。因此,WTO在允許成員方使用關稅手段的同時,還要求成員逐漸下調關稅水平並加以製約,以不斷推動貿易自由化進程。關稅約束是指成員方承諾把進口商品的關稅限定在某個水平,不再提高。如果一成員因實際困難需要提高關稅約束水平,須同其他成員方再行談判。透明度原則貿易自動化和穩定性是WTO的主要宗旨,而實現這一宗旨,有賴於增強貿易規章和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因此,WTO為各締約方的貿易法律、規章、政策、決策和裁決規定了必須公開的透明度原則。主要目的在於防止締約方之間進行不公平的貿易。透明度原則已經成為各締約方在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中應遵守的一項基本原則,它涉及貿易的所有領域。透明度原則是指成員方應公布所製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協議,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透明度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麵: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取消非關稅壁壘原則非關稅壁壘通常是指除關稅以外各種限製貿易的措施。隨著關稅水平的逐步下調,非關稅壁壘增多,而且形式不斷變化,隱蔽性更強,越來越成為國際貿易的主要障礙。在非關稅壁壘原則中,數量限製最普遍,對國際貿易危害最大。1.非關稅壁壘的危害(1)非關稅壁壘缺乏透明度,保護效果難以估量;(2)非關稅壁壘隱蔽,代價難以估量,容易使貿易扭曲;(3)非關稅壁壘使公司缺乏正確的國際市場導向,不利於市場經濟的發展;(4)非關稅壁壘滯緩貿易自由化進程,使談判複雜化。2.具體措施針對這些潛在的不利因素,WTO就一些可能限製貿易的措施製定了專門的協議,以規範成員方的相關行為,減少非關稅壁壘,不斷推動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1)為使技術法規、技術標準和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不對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方應盡量以國際標準為依據確定檢驗檢疫標準。(2)為防止海關任意估價,《海關估價協議》規定,海關應主要依據貨物的成交價來估價。(3)為避免成員方的進口許可證程序影響貿易的正常運行,《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成員方的進口許可程序進行了規範。(4)為使原產地原則不對國際貿易構成不必要的障礙,《原產地規則協議》規範了成員方確定原產地的標準,強調應當建立公正、透明、可預見、可操作和統一的原產地規則。WTO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WTO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1.《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中的優惠貿易安排在《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中,世貿組織明確指出,最不發達國家僅承擔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義務。通過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增強它們參與多邊貿易體製的能力,並因此而獲益。2.國際收支困難實施進口限製時履行的最低水平義務根據《總協定》的有關規定,發展中國家成員如果出現國際收支嚴重不平衡,或對外金融地位受到嚴重威脅時,可以為平衡國際收支采取措施。3.實施保障措施時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一成員在履行減讓義務時,由於不可預見的情況出現,某種產品大量進口,造成國內工業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威脅時,可以遵照一定的規則實施保障措施。如果實施保障措施的國家是發展中國家,則實施期限最長可達到10年,而發達國家,實施期限一般為4年,經授權一般也不超過8年。4.涉及發展中國家產品反傾銷時的優惠安排《反傾銷協議》規定,發達國家在實施反傾銷時,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在特殊情況時要給予特別考慮,尤其是該發展中國家成員如果主要依靠某一種或幾種出口產品時,針對這些產品的反傾銷措施,應當盡可能考慮協議規定的建設性救濟措施。5.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在補貼和反補貼方麵的優惠《補貼和反補貼協議》規定:最不發達國家和人均國民收入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國家,則可在8年時間內(並可申請延長)逐步取消此類補貼。對於依照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即當地成分要求)其禁令在5年內不適用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為8年。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禁止各成員使用的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包括當地成分要求、貿易平衡要求、外彙平衡要求、外彙管製、國內銷售要求。這些措施,被認為違反國民待遇和一般禁止使用數量限製的規定。協議規定,給發達國家2年的過渡期,給發展中國家5年的過渡期,給最不發達國家7年的過渡期。7.《進口許可程序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進口許可程序協議》要求成員的許可證簽發當局應特別考慮給新的進口商分配許可證,特別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進口商。發展中國家可延期2年使用進口許可程序中有關自動許可證的規定。8.《海關估價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發展中國家執行《海關估價協議》的過渡期為5年。9.《技術性貿易的壁壘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技術性貿易的壁壘協議》規定:各成員應考慮到發展中成員在其境內履行相關義務在體製安排方麵的特殊需要,對他們給予差別和優惠的待遇,確保這些措施不會阻礙其出口。發展中成員,仍可按照他們的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特殊情況製定某些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目的在於保持與他們的發展需要相一致的當地技術、生產方法和工藝。10.發展中國家可以依照本身發展水平實施《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協議》《關於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措施的協議》規定,各成員應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要求,給予與其有利益關係的產品較長的適應期,以維持其出口機會,並可根據他們的請求,以及其財政、貿易和發展的需要,有限期地全部或部分免除其在該協議承擔的義務。11.《農業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農業協議》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國家農業出口及補貼對其農業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在發展中國家履行減讓義務、實施市場準入的承諾、國內支持等方麵,都給予優惠的安排。12.《服務貿易總協定》對發展中國家開放服務市場的優惠規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發展中國家對服務貿易實行逐步放開,允許其根據國內服務業發展狀況、競爭力,決定是否開放和如何開放某一服務業,並允許對服務業實行一定程度的補貼和保護。13.其他相關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世貿組織的《裝船前檢驗協議》、《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貿易政策評審機製等,均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低水平減讓義務等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