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二節 問蒼天吾魂將歸何——閃電式停戰(2 / 2)

“王部長,很多東西我們知足,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我們的協議才是最重要的,我們可以將大的框架先定下來,很多具體的問題我們可以繼續在後邊討論,您覺得呢?”有田很著急,自己在這裏每拖上一個小時這場戰爭的不確定性也會隨之增加一分的道理他還是明白的。

“這樣啊,既然有田先生如此的誠懇,我想我們可以首先對一些大的問題簽署協議,至於其他的邊緣化的問題我們可以以補充協定的方式繼續談判,怎麼樣?”

“好!”

……

於是乎世界曆史上簽署最神速的一個停戰協定誕生了,民國二十九年(1940)九月七日下午,國民政府外交部長王寵惠和日本帝國政府外相有田在重慶正式簽署了《中日停戰協定》(以下簡稱《協定》)

《協定》主要內容如下:

1. 中華民國軍隊與日本帝國軍隊自本年10月1日,即《協定》正式生效之日開始停止一切敵對行動。

2. 日本軍隊從即日起開始從中國本土開始撤軍,民國二十九年12月31日以後中國全境除台灣、東北、察哈爾、朝鮮以外不得有任何日本帝國之武裝力量存在。(注:日軍及其附屬之軍隊必須同時撤出山海關至察海爾境內之長城各口)

3. 中國政府將保證日軍官兵撤出中國過程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但是日本軍部隊也必須保證撤出過程中對於一切中國民國境內之設施、建築進行保護,直至中國軍隊前來接收。

4. 日本國軍隊必須交出在此前的兩國衝突(為了避免日方的抵製,在文件中使用“衝突”代替“戰爭”)中俘虜之我方人員以及繳獲之我方武器、輜重、交通工具、重要文件及圖紙。

5. 日本帝國軍隊必須保證在中國軍隊前來接收之前維持當地支治安與穩定,必須保證公共財產完整、安全之移交,不得轉交第三方使用。

6. 戰爭期間(1937-1940)移入中國之日本僑民必須在1941年年底之前撤出中國本土,其間中國將保證日本僑民合法(日本僑民無法出示來路證明之財產將被視為非法)財產之安全。

7. 1937年之前日本在中國開設之企業將受到中國政府之保護,其合法經營活動將於其他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在此期間由日本企業或軍方托管之中國企業將交還中國政府後由中國政府依法處置。

8. 民國二十九年(1940)10月1日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中日兩國之間的貿易將恢複正常化,中國政府和日本政府同時承諾給於彼此在貿易上優惠於任何第三國之待遇(注:中國生產之鎢礦砂的30%必須以不高於國際均價之價格出售與日本帝國政府)

9. 日本帝國政府將允許國內企業將淘汰的大型設備和非軍用行業的製造設備出口與中國,但是中國政府必須承諾將產品的30%以不高於中國國內售價的價格出口給日本帝國。

10. 中國政府將保證將東印度群島出產之石油、橡膠的30%以國際公價出口與日本帝國

11. 戰爭期間日本帝國政府和軍隊在中國發行的通用券、軍票受到日本帝國政府的承認,中國政府和民間可以使用其抵充購買日本帝國商品貨款的20%使用。

12. 日本帝國政府為了堅強中華民國政府治海軍力量將在未來的兩年內以50艘/年的速度為中國海軍優惠提供100艘1000—2000噸排量的護衛艦。

13. 本《協定》僅為臨時性質之文件,有效期為三年,中華民國政府與日本帝國政府必須在三年內製定出正式的法律文件替代本《協定》,否則本協定將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10月1日自動失效。

14. 對於此次長達三年的兩國軍事衝突之責任判定問題由於十分複雜就不在本《協定》中給與解釋。另外,若兩國之間有其他問題需要解決可采取補充協定的方式繼續談判。

……

《協定》的簽署表明兩國之間的這場長達數年的全麵戰爭終於可以告一段落了,飽受戰爭折磨得中國人民終於可以看到一點希望的星光了,可是包括最高當局和武太行在內中國決策層直到《協定》簽署的那一刻也搞不清楚究竟是什麼原因讓日本政府這樣痛快地接受了中方的要求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