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相關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休假探親規定(2 / 2)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治機關管理軍官休假、探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部隊工作安排和軍官實際情況,製定軍官休假、探親計劃;

(二)辦理軍官休假、探親的審批呈報工作;

(三)檢查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軍官休假、探親按照下列規定權限審批:

(一)擔任領導職務的營職以上軍官和團級以下單位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團級單位的首長批準;

(二)擔任領導職務的團級以上軍官,副職軍官由本級正職首長批準,正職軍官由上一級正職首長批準;正大軍區職軍官由中央軍委批準;

( 三)師級以上單位的的非領導職務軍官,由其直接首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 軍官每年的休假、探親假期通常應當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請,經批準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過兩次,累計天數不得超過規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條 除國家發布動員令和執行作戰、搶險救災、等級戰備等任務外,各單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親的軍官。

第二十五條 軍官在休假、探親期間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天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休。

第二十六條 軍官因工作原因當年未能安排休假、探親或者在休假、探親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休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資標準,給予相當未休天數基本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每半年對軍官休假、探親計劃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並於年底前向上級報告第二十八條 軍官休假、探親乘坐交通工具、中轉住宿的標準及相關費用報銷,按照總後勤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文職幹部休假、探親,按照規定執行。

軍隊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探親,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進駐特別行政區工作的軍官休假、探親,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軍隊派駐國外、境外工作的人員和留學生休假、探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軍官、文職幹部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警官和文職幹部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軍委批準、總政治部印發的《關於軍隊幹部休假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以往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相關規定

軍隊人員晚婚的假期[1]

(一)男25周歲以上、女23周歲以上初婚者為晚婚。

(二)晚婚的軍隊人員,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夫妻雙方同為軍隊人員,雙方達到晚婚年齡的,雙方享受晚婚假;一方達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為地方人員的,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三)接受計劃生育手術的軍隊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待遇。

(四)女軍人、女職工符合晚育規定,自願終生隻生育一個子女的,除按照規定享受3個月產假外,增加產假90天。增加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按照產假的規定執行。男方為軍隊人員,自願終生隻生育一個子女,夫妻異地居住、享受探親假的,在女方分娩當年給予護理假15天。

摘自《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