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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和定期兩類。

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各類會計檔案的具體保管期限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會計檔案的查閱和複製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6、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單位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對於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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