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青少年犯罪心理特征
一、青少年犯罪的的概念及現狀
中國青少年研究發展中心公布的研究結果指出,在過去十年當中,我國已判決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尤其是未成年案件增長迅速。青少年犯罪問題已經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人民人身財產安全,必須得到高度重視並及時解決。為了準確把握並有效進行防範,首先必須對青少年犯罪問題在概念和範圍上進行界定。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界定
眾所周知,18周歲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年齡界限,顯然,也應成為“青年”與“少年”的分水嶺。青年的上限,法學界公認為25周歲。至於少年的下限的起算點,不妨參考《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時期;14周歲至未滿16周歲這個年齡階段的人,隻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品罪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時期。那麼14周歲為少年下限可為普遍接受。綜上所述,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範圍可被認定為14周歲——25周歲。
青少年犯罪的範圍界定
如前所述,青少年犯罪內容範圍會因為年齡段不同而異。比如,刑事法律意義上的青少年犯罪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二是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那部分成年人犯罪。但是僅僅從刑事法律角度定義青少年犯罪頗有拘泥於形式的嫌疑,缺乏對犯罪的本質和本源的深入探討,因此必須從青少年犯罪的社會意義方麵進行總結。
從犯罪學意義上來看,青少年犯罪除了刑法規定的犯罪內容分之外,一部分未達到犯罪程度的嚴重違法行為也應該納入此範疇中。“從行為的客觀實際情況看,近似犯罪的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存在一條客觀的明確界限,何時何地何種程度才算超越了違法的容忍界限而成為犯罪行為,有時是很難區別的。”[ 王牧,《犯罪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頁。]而且,將嚴重違法行為本身就屬於社會危害較重的犯罪“後備軍”,將其納入青少年犯罪的研究範疇,更有利於全麵認識青少年犯罪。當然,將這部分嚴重違法行為納入研究範圍並不意味著對這些行為作為犯罪處理並予以刑罰處罰,因為明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而是為了更好的及時、全麵了解社會中存在的問題,並盡可能減少社會消極因素對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影響,同時也盡可能預防青少年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的人身財產安全。
青少年犯罪的現狀
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引起國際社會高度關注的全球性問題。由於發育的提前和國內外文化自由交流,越來越多的青少年甚至兒童受到不良文化不同程度的侵蝕,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遊走於違法犯罪的邊緣,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在過去十年中,中國青少年人口總量逐年攀升,並從由低穀爬升進入穩步上升期。目前中國整體犯罪率,包括青少年犯罪率都處於上升狀態,因此未來青少年犯罪總量將進一步增加。
表一 1979年——1993年青少年青少年犯罪案發率統計表[ 邵道生:《轉型社會中的青少年犯罪問題》,中國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339頁。]
年度 青少年犯罪占社會犯罪總量比重(%) 青少年罪犯占青少年總數比重(‰)
1979 47.6 0.84
1980 61.2 1.40
1981 64.0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