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書麵的,並且要附來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或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致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象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隻在很少見的情況下,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各授獎係統最後作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十一月十五日前,各項決定必須作出來。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布之前,誰也難以肯定下來。獎金一般隻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麵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持,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麵,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
一份獎金,可能以幾種方式分配:
1.完全給一個人;
2.由共同作出一項成就的兩個或更多的人一起均攤;
3.平均分配給兩項成就:或者是每人一半;或者是有一個人攤一半,而另一半則由兩名或更多的人共同分
攤;或者是每一半都由二名或更多的人分攤。
然而,在上述第二、三種方式中,實際上還從來沒有出現冠軍一份獎金被三人以上分享的情況。
一份獎金,也可以留到第二年再發,或者根本不發,但要把它交回基金會。因此,每個授獎係統都可以在同一年內頒發兩份獎金,那就是上一年留下未發的獎金和當年該發的獎金。
在裁判過程中所發表的不同意見,均可不作記錄,也不得泄露其內容。隻有取得的決議,立即公諸於眾。各委員會的工作也都保密。對一項獎勵所進行的討論之所以不予公布,一方麵是由於考慮,到那些被講座的人的處境;另方麵則因為公眾的辯論,可能會對裁判產生影響。正是這些考慮決定了諾貝爾機構在這個不斷談論的公開化問題上所采取的態度。那些企圖在一個所謂以可透露的時刻提前去探聽秘密消息的作法,從來都沒有產生過好結果,還有一個不利和不肯定的地方,那就是事先得到的任何情況,都可能被最高授獎機構的決定所改變,因為它們並不一定要同意各委員會的推薦。
如果任何人拒絕接受諾貝爾獎金,或者在第二年的十月一日前,還沒有領他所獲得的獎金,那麼,按照已經說過的辦法,獎金將交回基金會,並將在獎金獲得者名單上予以注明。假如有人由於受到外部的強迫或壓力而拒絕接受獎金,但後來又願意接受獎金,在這種情況下,他隻能得到金質獎章和獎狀,而不能領取獎金,因為這份獎金已經退還給基金會了。
每年十二月十日諾貝爾逝世周年紀念日,將在斯德哥爾摩和奧斯陸舉行隆重的授獎儀式。作為慣例,獎金獲得者要親自出席這個儀式,以便領取他們的獎品,其中包括獎金、金質獎章和獎狀。同時,獎金獲得者通常要履行他們唯一被規定下來的義務,即在授獎儀式後的半年內,要作一次所謂“諾貝爾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