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他們遠不是基督徒軍隊,而是教士們的士兵和教堂的公民;他們為了他們的精神上的家園而戰,雖然這一家園在某些方麵隻是他們暫時的棲息所。正確的講,這起源於異神教;因為福音書並沒有建立民族宗教,在基督徒中任何聖戰都是不可能的。
在異教帝王手下,基督徒士兵是勇敢的;所有基督徒作家都這樣寫到,我也相信他們:這隻是在異教徒軍隊中互相爭奪榮譽。一旦帝王成為基督徒後這種競爭也就煙消雲散,當十字架驅走了鷹,羅馬的所有活力也都消失了。
但讓我們先不做這些政治上的考慮,而回到權利的角度以在此重要的問題上建立起我們的基本準則。社會公約給予的主權者對臣民的權利不能超出公共用途的範疇【原注5】,如我已說過的那樣。因此,隻有當臣民的觀點對社會有其重要,他們才應在觀念上對主權者負責。對國家而言讓每個公民都有一個宗教以使其熱愛自己責任是相當重要的;但是,除了有關道德及對所有教友都有效的對他人的責任外,這種宗教的教義和國家及成員都不相關。在此之外,每個人可以擁有他選擇的任何觀念,主權者無權知道這些觀念的內容。主權者對另一個世界沒有司法評判;於是,無論臣民在下一個世界中的命運如何,都與主權者無關,隻要他們是這一世界上的良好公民。
因此,有一個純粹的公民的信仰,其內容要由主權者決定,它並非作為宗教的精確教義,而是作為易於接近的社交情感,沒有此社會性的情感,不可能有好的公民或忠誠的臣民【原注6】。雖然不能強製任何人去相信,主權者可以從國家中驅逐任何不信此信仰的人;它並不是為了其不虔誠而驅逐他,而是因為他是反社會的動物,不能真誠地熱愛法律正義,不能在需要的時候為其責任奉獻生命。如有人在公開場合承認那些信仰之後,而行動間好象他從不相信它們,他應該被處死;他犯了所有罪行之首惡:在法律麵前謊言忠誠。
公民宗教的教義應該簡單,條目很少,用詞準確而不必任何解釋或注釋。一個強大、智慧、慈善、高瞻遠矚和深思熟慮的神的存在,來世的生命,正直之人的幸福,邪惡之人的懲罰,社會契約和法律的神聖-這些是正麵的教義。至於負麵的教義,我隻把它們局限在一點:不應該有任何不寬容,我們把這些不寬容從各種宗教中排除出去。
依我的理念,把公民的不寬容區別於宗教的不寬容的看法是錯誤的。這兩種不寬容是不可分割的。一個人不可能和一個他認為被詛咒的人民和平相處;愛他們就是在恨懲罰他們的上帝;他們隻能或是被救贖或是被折磨。不論何時,當宗教的不寬容為人接受,它必然地要產生某種社會結果【原注7】,而此一結果一旦產生,主權者也就不成為主權者,哪怕是在暫時的統治下。從那時起,教士們是真正的主子,而國王隻是其仆役。
既然不再有,也不能再有排他的民族宗教,隻要其教義中沒有任何違背公民的責任,所有能夠彼此寬容的宗教就都必須被人容納。但是,如果任何人敢說,“除了教堂外,世上沒有救贖。”他應該被從國家中驅逐出去,除非國家就是教堂而統治者就是教宗。這種教條隻有在神權政府下才是好的;在任何其他政府下,它是致命的。傳說的亨利四世擁抱羅馬宗教的原因應該使它為任何誠實的人所拋棄,特別是那些還懂得思考的統治者。-------【原注1】‘NonneeaquaepossidetChamosdeustuus,tibijuredebentur?’這是拉丁文聖經原文。神父Carriere的法文譯文,“你們難道不相信你們有權占有你們的神基抹所擁有的土地嗎?”我不知道希伯萊文的含義,但我發現在拉丁文聖經裏,耶夫塔正麵地承認了神基抹的權利,而法文譯文弱化了這一承認,加入了拉丁文中沒有的“據你的說法”。【原注2】非常明白,被稱為“聖戰”的Phocian戰爭並不是宗教戰爭。它的目的是懲罰褻瀆行為,而不是征服非基督徒。【原注3】應該注意,教士不是由正式集會而是由教堂的共同信仰結成一體。共同信仰和逐出教會是教士們的社會公約,通過它他們總是使自己成為人民和國王的主人。由共同信仰而結合在一起的教士,哪怕他們來自地球的兩極,彼此也是公民同胞。這一發明是一政治傑作。在異教祭司中從沒有這樣的東西,因此也從未形成教士集團的實體。【原注4】除其他文章之外,請參看葛羅休斯於1643年四月十一日給他兄弟的信,看看這個學者在DeCive中讚成和譴責的是什麼。他偏於放任,似乎覺得霍布士書中的邪惡使他可以忽視其中好的部分,但不是每個人都有這樣胸懷。【原注5】‘在共和國裏,’Marquisd’Argenson說,‘每一個人都完全自由,可以做不傷害他人的任何事。’這有一個不變的邊界線,不可能再有更精確地描述了。我總是禁不住要援引這個手稿,作為對這個遠見卓實、德高望眾的智者的懷念,他雖然是國家大臣,卻保持著公民真正的心靈,對他祖國的政府有著公正成熟的觀點。【原注6】在為卡特萊恩訴求時,凱撒試圖建立靈魂道德的教義;而Cato和西塞羅根本就不想費時糾纏哲學問題而回絕了凱撒;他們簡單地表示凱撒的發言象一個不良公民,他正拭圖推動一個於國家有害的教義。正是這個問題,而不是神學問題,元老院不得不通過它的裁決。【原注7】舉例講,婚姻是一個公民約法,沒有其對公民的效果社會根本不會存在。任何不寬容的宗教都必然會篡奪攫取進行婚禮的權力,讓我們假定某一教士成功地使自己獨攬了此一大權。結果非常明白,通過在司法上推行教堂的權威,它就破壞統治者的權威,一旦這一切成真,統治者將隻能擁有教士願意提供的那些臣民。如果教堂可根據人們是否相信某一教義、是否接受某一儀式、是否虔誠來接受或拒絕婚禮的進行,難道還不清楚如果教士謹慎行事並堅持到底,它最後就會獲得對下述的完全控製:繼承、公職、公民、甚至於沒有法律常規就不能存在的國家本身?但有人會說,對這種濫權可以申訴,可以對教堂傳喚,訓令,甚至其財產的剝奪。多麼可憐!我不會說什麼勇氣,教士隻要有一絲的常識,它就會毫不抵抗而繼續進行它自己的事務;它會平靜地接受所有申訴、傳喚、訓令和剝奪,最後它會重新恢複其所有權力。在我看來,當一個人確定能夠得到全部時,放棄一部分並不是什麼巨大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