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爭鬥”是做律師的基本原則(1 / 1)

也許你會感到意外,“最好不爭”居然是做律師的基本原則。

不管是離婚案,還是破產處理、遺產繼承的案件,如果需要打官司,律師都能得到一大筆報酬。如果通過調解避免了糾紛,律師得到的最多就是一些谘詢費用,無法獲得太多利益。

因此,多數人都認為律師為了獲得利益,會唆使委托人打官司,但事實並非如此。

因為,律師被教導要盡量避免爭端。

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處理法律問題的職業,如大家所知,這些職業都是必須要通過司法考試的。要通過司法考試,就必須要去司法研修所學習作為法律從業人員的實際業務。

司法研修所的教員教導我們處理糾紛的先後順序應該是如下步驟:

1.商討解決。

2.就算打官司也要和解。

簡言之,教員教給我們的就是最好避免打官司。

我給人們的印象通常是,“西中律師說不能打官司”,但其實並非如此。我隻說過“打官司對委托人來說是最不利的結果”。

因為不管是勝訴還是敗訴,心裏都會留有憎恨(我會在別的章節為大家詳細介紹)。

以前,父母也曾教過我:

“不要招致他人的憎恨。如果被憎恨了,在這一世,你就會常被人盯上並拖你下水的。”

雖然聽上去很不可思議,但在勝訴後卻變得不幸的人是非常常見的。打贏了官司後公司卻破產的、開空頭支票被逮捕的、公司經理遭遇交通事故的例子數不勝數。

他們一定是招致了他人的憎恨,運氣才會下滑的。

爭端會留下憎恨,運氣也會下滑吧。

所以,請務必牢記一點——最好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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