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程序法篇(1 / 3)

【本章導讀】

表達訴求、維護權利不僅依靠實體法,還需要程序的規範。程序 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 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包括訴訟類程序法和非訴訟類的程序法。 本章主要介紹了訴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訴訟中的舉證責任等內容。 重點介紹了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三大程序法和人民 調解法、仲裁法等非訴訟程序法的基本知識,以引導群眾依法表達訴 求、維護權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一節訴訟法概述

一、訴訟法的概念和種類

訴訟是國家解決社會成員、社會組織及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的 糾紛的一種幹預和裁決,其目的在於製止和懲罰權益侵害,保護 權益人的權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公正。現代的訴訟可分為民事 訴訟、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三種。在我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 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解 決和處理案件的活動。

訴訟法是國家製定的規範司法機關和訴訟參加人進行訴訟活 動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國家對不同性質的訴訟活動的程序均 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形成不同的訴訟法律製度。我國現行的訴訟 法分為《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三類。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審理民事案 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遵循的法律規範。

《行政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行政訴訟過 程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的規則和法律規範。

《刑事訴訟法》是規定國家司法、公安機關和訴訟參與人進 行刑事訴訟活動遵守的原則、製度和程序的法律。

二、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基本準則。它 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提出要求、指明 方向。

訴訟法規定了一係列基本原則,法學界根據憲法原則和不同 訴訟的特殊要求將這些原則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共有原則,適用 於民事、行政和刑事訴訟 ;第二類為特有原則,反映民事、行政 和刑事訴訟的特殊規律性。

(一)訴訟法的共有原則

①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審判、行使職權的原則 ;②以事實為根 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③對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④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⑤公開、辯論、回避和 兩審終審製原則 ;⑥人民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的原 則。

(二)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我國三部訴訟法根據各自訴訟的特殊要求規定了民事、行政、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1.《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訴訟權利。這一原 則包括以下兩個方麵的內容 :①民事訴訟當事人平等地享有訴訟 權利 ;②人民法院應當為當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2)訴訟權利義務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所謂訴訟權利義務 同等原則,是指一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在他國進行民事訴訟,同 他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等地享有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權 利,並同等地承擔該國法律所規定的訴訟義務。所謂訴訟權利義 務對等原則,是指一國司法機關如果對他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 訴訟權利加以限製的,他國司法機關可以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 織的訴訟權利同樣加以限製。訴訟中的對等原則與同等原則是緊 密聯係,不可分割的。它們是同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麵,前者是手段, 後者是目的。在當今複雜的國際交往中,隻有通過“以限製對限製” 的方法,才能達到主權國家之間互相尊重、平等對待的目的。

(3)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法院調解自願與合法原則,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 解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麵的 內容 :①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隻要有調解可能的,應當盡量 用調解方式結案 ;②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願原則與 合法原則 ;③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4)辯論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 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主張和 根據,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①辯論的 主體隻限於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 ;②辯論的形式包括書麵和口 頭兩種 ;③辯論的內容,主要應當圍繞案件如何進行處理的實質 性問題展開,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序問題。民事訴訟中的 辯論原則不同於刑事訴訟中的辯護原則 :首先,兩者賴以建立的 基礎不同 ;其次,兩者辯論的內容和範圍不同 ;第三,民事訴訟 中的被告可以對原告提出反訴,使雙方當事人互換訴訟地位 ;刑 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始終處於受審的地位,不能對公訴人提出反 訴,更不存在與公訴人互換訴訟地位的問題。

(5)處分原則。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這一原 則包括以下具體內容 :①處分權的享有者隻限於民事訴訟當事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有處分權 ;②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 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貫穿於民事 訴訟的全過程,主要體現在 :①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著民 事訴訟程序能否開始 ;②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對於訴訟程序的發展 和終結有著重要影響 ;③審判保護的範圍和方法,一般要尊重當 事人的意願。

(6)支持起訴原則。支持起訴原則,是指機關、社會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 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 規定,支持起訴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①必須是發生了損害國 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 ;②有權支持起訴者,隻 限於機關、社會團體,不包括個人 ;③受損害者尚未起訴。

(7)人民調解原則。人民調解原則,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在 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 原則,采用說理疏導的方法,對民間糾紛進行調解。人民調解委 員會進行調解,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原則,即合法原則、自願原則 和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解決民事糾 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首先,它是我國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 傳統和成功經驗 ;其次,它符合民事糾紛的性質和特點,適應了 正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客觀需要 ;再次,它有利於迅速徹底解 決糾紛,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團結,並可以簡化訴訟程序,節省時 間和費用。

2. 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行政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下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 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 ;被告舉證原則 ;複議前置法定原則 ; 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執行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 用調解原則。

3.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特有原則如下 :偵查權、檢查權、審判權專職 職權由專門機關行使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 審判權、檢查權原則 ;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 製約原則 ;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原則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 得確定有罪原則。

三、訴訟證據和舉證責任

(一)訴訟證據

訴訟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利和合法權益,核心在於證據。訴 訟從起訴到裁判、執行,都圍繞著證據的提供、收集、判斷展開, 法院憑借證據查明案情,適用法律,審判裁決。

1. 證據的概念 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作為訴訟證據的事實材料,具有以下特征 :①客觀性。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 的事實材料,其記錄或痕跡能重新展現事實過程和狀態,任何主 觀推測、臆想或捏造的情況都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②關聯性。證 據必須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係,能夠證明事實的是與否、 真與假,與該案無關的事實材料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③合法性。 證據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任何不 符合法律要求乃至非法的事實材料不能成為訴訟證據。

2. 證據的種類 證據種類是證據的外在表現形式。我國三部訴訟法對訴訟證據的分類基本一致,略有差別。

《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以下八種 :①書證。是以文字、符 號、圖案表述人們的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②物證。是以 物品客觀存在的外形、質量、特征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③視 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磁帶等科學方法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 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資料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④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情、受法院詢問或傳喚到庭的證人向法庭所作證明案件事 實的陳述 ;⑤當事人陳述。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 情事實的陳述和承認的敘述 ;⑥鑒定意見。是通過專業人員,運用 其專門知識,對案件證據材料進行分析鑒別,對專門性問題作出的 意見 ;⑦勘驗筆錄。是對案件有關的現場或物品進行勘察和檢驗的 勘驗人員對現場、物證、客觀現象所作的記錄 ;⑧電子數據。是以 電子、電磁、光學等形式或類似形式儲存在計算機或其他電子設備 中的信息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料。

《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的證據也分為如上八種,但是在 勘驗筆錄類中增加了現場筆錄。現場筆錄又稱為當場記錄,是行 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實施行政行為時,對有關行 為事項當場所作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記錄。

《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的證據同樣分為八種,除基本相同者外, 訴訟證據還包含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勘驗、 檢查筆錄。同時規定,訴訟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訴訟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 加以證明的責任。舉證有提供證據和以證據證實的含義,前者為 出證,後者為證明。出證是證明的前提,證明是出證的目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 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采用了“誰主張,誰舉證”的普遍原則。 無論是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還是被告反駁、否定原告的主張和提 出反訴,以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告、被告間爭議的訴訟 標的主張獨立請求權,均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對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中實行“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誰舉證”的原則。這意 味著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必須舉出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證明具體 行政行為合法,如果不能舉證證明,被告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 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包括 :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 所依據的法律及行政規範文件。

《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訴訟中,審判機關在行使審判 權時,負有相應的證明責任。證明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一 般由控方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責任。唯一例外 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明責任由嫌疑人、被告人承擔。

第二節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規定人民法院和訴訟參加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 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遵循的法律規範。

一、民事糾紛與民事訴訟

民事糾紛,亦稱民事爭議,是人們在生活、生產、消費等領 域,因觀念或利益不同引起的行為衝突,導致平等主體之間發生 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民事糾紛主要有兩類, 一是財產關係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係和財產流轉關係民事糾 紛 ;二是人身關係糾紛,包括人格權關係和身份關係民事糾紛。

我國現行的民事糾紛處理方式是 :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民事訴訟,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民事糾紛過程中所進行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 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活動包括法院的案件受理、調查 取證、采取強製措施、做出裁判等審判活動,也包括訴訟參與人 的原告起訴、被告答辯或反訴、證人出庭作證等訴訟活動。

我國的民事訴訟不僅包含民事案件,還包括經濟案件乃至涵 蓋了市場經濟中新型的專門訴訟。民事訴訟法通過協調各種民事 程序製度,已經形成了一個預防與處理、人民自治與司法強製相 結合的強有力的民事程序法律係統。

二、民事訴訟參加人

訴訟的整個過程主要由法院和訴訟參加人的訴訟行為構成。 民事訴訟參加人是指參加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一)當事人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以自己的名義,就特定的民事權益爭 議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權的人及其相對人。《民事訴訟法》規定, 有資格的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1. 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

被告是被訴的相對人,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執或被指控侵犯他人 民事權益,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2. 共同訴訟人 共同訴訟是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二人以上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成為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分為必要和普通 共同訴訟。必要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的,存在著共同的利 害關係,要求共同訴訟人必須一同起訴或應訴,人民法院必須合 並審理做出統一判決。普通共同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各 共同訴訟人之間具有獨立性,因此,既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 同起訴。共同訴訟法院可以合並審理,但判決必須分別做出。

3. 第三人 第三人是對原、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為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認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正在進 行的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分為 :①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 訴訟地位相當於原告 ;②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申請參加訴 訟或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人,其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代當事人 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 範圍內進行訴訟,訴訟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訴訟代理人 有按照法律規定代理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訴訟代理人 和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訴訟活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

三、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轄

我國的人民法院分為四級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民事訴訟的主管和管 轄是劃定民事審判權作用的範圍和劃分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兩個 方麵。法院主管,指法院受理、審判民事案件的權限範圍。管轄 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權限。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其管轄範圍內對具體案件行使審判 權,稱為管轄權。《民事訴訟法》規定,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 域管轄、裁定管轄三類。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指按照案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劃分上下級法 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 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另有規定以外的所有第一審民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是重大涉外案件 ;二 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案件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 法院管轄的海事、專利、重大港澳台和金額大的經濟案件。高級 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審理不 服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在全國有重 大影響和認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兩類案件。

(二)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劃分 的訴訟管轄。地域管轄有以下幾種 :

1. 一般地域管轄

指根據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來確定訴訟管 轄。一般地域管轄的通行做法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 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公民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轄。目的在於抑製原告濫用起訴權和有利法院傳喚被告、 物證保全和判決執行。

2. 特殊地域管轄 指以引起訴訟的法律事實所在地或訴訟標的所在地為標準確定訴訟管轄。例如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 履行地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轄。

3. 專屬管轄 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專署所在地特定的法院管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三類 :因不動產糾紛、因港口作 業發生糾紛和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4. 共同管轄與選擇管轄

共同訴訟指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同一訴訟都有管轄 權。選擇訴訟指當事人在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 可以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訴訟。共同管轄是選擇管轄的前提。對共 同管轄的訴訟,原告隻能作單一的選擇 ;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共同管轄和選 擇管轄的實質在於把管轄選擇權賦予當事人。

5. 協議管轄 亦稱合意或約定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民事糾紛發生之前或之後,以書麵方式來約定管轄法院。協議管轄意味著當事人的處 分權擴大,實際上是賦予當事人選擇地域管轄的權利。

(三)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指依據人民法院的裁定確定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三種。

1. 移送管轄 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後,發現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2. 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 使管轄權。有權進行指定管轄的法院,必須是爭議各方的共同上級法院。對於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受指定的下級法院應無條件 服從。

3. 管轄權轉移 指依據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移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移交給上級法院。管轄權 轉移分為上調性轉移、下調性轉移和指令性轉移三種情況。

四、民事訴訟程序

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民事訴訟案件實行四級兩審終 審製。因此,民事訴訟審判程序分別設置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 序。第一審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 序中的基本程序,同時是整個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

(一)第一審程序

1.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

(1)起訴。指原告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 生爭議,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做出裁判的訴訟行為。起訴必須 同時符合四個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 和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 屬於人民法院的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方式應以書麵起訴為原則,以口頭起訴為例外。起訴 時原告應向受訴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如下事項 :當事 人的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 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