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郭華欠周誌商150萬本金從2016年6月9日算起,已經18個月。周誌商去信要求盛郭華還錢,否則,依法請求司法拍賣抵押的混凝土泵車。而盛郭華要求周誌商等三人先還混凝土泵車使用費,按一年100萬計算,18個月就是150萬。借款與使用費相互抵消,誰也不欠誰的錢。
周誌商大為惱火,難道150萬現金,就被一輛破混凝土泵車押了18個月,錢就沒了?以泵車使用款抵償借款?天下還有這樣的道理。他還想與盛郭華溝通過一下,想了一想,還是沒這個必要,或許盛郭華早就想好了這一招,再怎麼協商也無濟於事。隻有走法律訴訟這一條路,才能追回自己的借款。
周誌商、江鳳、馮蘭等三人約好在一酒吧見麵。三人一見麵,馮蘭大罵盛郭華沒誠信,還設置陷阱,讓她往裏跳。最後三人協商一致,由周誌商全權處理150萬借款訴訟事宜,一切費用三人按借款比列分但。
周誌商早早起床,在屋裏來回度步。走累了,坐到桌前,草草地吃了早餐,拿著文件包,越過熙熙攘攘的人群,來到茵茵律師辦公室,垂頭喪氣地坐在椅子上。
茵茵一進門,看到一個男人在椅子上。扭頭一看,“喔,是你。”
“茵茵律師,我又碰到麻煩事了。”周誌商有氣無力的說,“三年前,借款150萬給盛郭華,約定一年半後,連本帶息一並還清,期限到了,他沒錢還,就抵押一輛破混凝土泵車給我。又過一年半,請求他還款,他竟要我承擔抵押的混凝土泵車使用費150萬,說這是參照市場價來計算,抵扣借款,已經抵清,兩不相欠。混凝土泵車開在老家,成了老古董,一直未用。”
“你們的抵押合同在哪,拿來看看?”茵茵說。
“沒有抵押合同。”周誌商說,“在協商用混凝土泵車使用費抵償借款一事時,由於借款方盛郭華一直未露麵,由中間人慕亞海轉話。”
“你們口頭有何約定,證明人在哪裏?”茵茵說。
“該筆借款,一共涉及到五個人,沒有其他證明人。”周誌商說,“一個中間人慕亞海,一個借款方盛郭華,三名出借方周誌商、江鳳、馮蘭,由我全權代理處理該筆借款糾紛。”
“混凝土泵車抵押給你們三人,盛郭華、慕亞海及你們三人都認可?”茵茵問,“混凝土泵車使用費,按一年100萬計算,18個月就是150萬,這個依據那裏來的?”
“混凝土泵車抵押給我們三人,這個大家都是認可的,沒有異議。”周誌商說,“混凝土泵車使用費,18個月150萬,是盛郭華自己預估的。”
“混凝土泵車抵押給你們三人,盛郭華是否可以收取使用費,沒有任何人證或物證可以證明。”茵茵說。
“是這樣的。”周誌商說,“盛郭華當初說要收取混凝土泵車期間使用費,但出借方三人均反對。如果盛郭華堅持要收費,我們絕對不會把這輛混凝土泵車開到老家藏起來,世上哪有這麼傻的人。但這些事,無人能夠證明,隻有當事人自己清楚。”
“無需支付占有混凝土泵車期間的使用費。”茵茵說,“第一、對案涉混凝土泵車的占有為有權占有。從你們的陳述來看,盛郭華是主動將案涉混凝土泵車交付給你們三人,這說明你們占有案涉混凝土泵車並未采取非法手段。第二、混凝土泵車使用費抵償借款的協議始終不存在。既無文字憑證,口頭上雙方也相互矛盾,又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法院無法認可混凝土泵車使用費抵償借款的協議存在。”
“雙方並未就該混凝土泵車的使用、收益作出約定,盛郭華亦也無法提交證據證明你們曾使用該車並獲取了收益。事實上該車停在老家未使用,哪有收益。所以,在盛郭華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經償還全部債務的情況下,無需返還該混凝土泵車,亦無需給付使用費。”
“結合盛郭華主動將該混凝土泵車交付給你們的行為及你們亦為盛郭華的債權人之一等事實,盛郭華與你們之間達成了以下協議,即盛郭華將案涉混凝土泵車交給你們,盛郭華何時償還債務,你們何時將車輛返還。該約定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故你們係基於雙方的約定取得案涉混凝土泵車,其占有該車為有權占有。雖然雙方之間的協議具有一定的債權擔保功能,但不屬於物權法規定的擔保物權類型,不具有物權效力。”
任何有以經濟為目的行為,當事人都要白紙黑字條條款款協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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