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製定本法。
釋?義
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範。
《公司法》的規範對象對內包括公司及其股東,對外主要指公司的債權人等。《公司法》既是組織法也是行為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其作用和意義,首先,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遇到各方利益衝突或糾紛時,可以運用《公司法》相關條文加以解決;其次,通過對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行為進行調整和規範,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正常化;最後,能夠鼓勵投資創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案 例
王某與劉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為30萬元。公司成立後,劉某擔任公司的董事長,王某作為股東積極參與公司的各項工作,經過幾年的努力,公司開始盈利。但5年後,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東,而作為出資3萬元的股東王某對此事卻一直不知情,而且該名新股東進入公司以來,王某即被剝奪了作為股東的各項權利,依照公司章程本應享有的按時查閱公司財務賬冊的權利也沒有了,而且他還發現了公司的股東會議決議有人假冒自己的簽名,製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瞞股東。
評?析
股東是公司這個組織的合法成員,其權益理應受到其他股東和公司的尊重和維護。公司也必須在《公司法》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不能違背法律和有關公司組織、活動的基本規範。
本案中,王某是該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始股東,股東與所屬公司的關係屬於《公司法》的調整範圍。王某作為股東,享有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其他股東和所屬公司應予以尊重。然而,公司其他股東通過造假、冒名等違法手段,在未征詢王某意見的情況下,擅自接納新的股東,其行為已經侵犯了王某作為股東的合法權益。因此,王某可以依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釋?義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隻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組織形式。我國現行法律中尚沒有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等組織形式的公司。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受單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調整,但名稱上不帶“公司”字樣。
案?例
張某、王某和蔡某是大學同學。其中,張某和王某在大學學習計算機專業,而蔡某的專業是市場營銷。畢業後他們打算一起創業,從事遊戲軟件開發行業,但在創業過程中他們遇到了很多問題。一方麵,由於他們家庭條件一般,暫時拿不出足夠多的資金來創業。另一方麵,他們對如何設立企業沒有具體的認識,同時,他們對相關法律規定一無所知,最終因意見分歧太大而創業未果。
評?析
初創業者在資金、社會關係、業務渠道、經營實力等方麵處於弱勢,在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上,要經過詳細的了解,盡量選擇最適合自己的形式進行注冊。本案中,適合三人共同創業的企業形式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主要有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種,這三種組織形式可謂各有千秋。
其中,合夥企業由《合夥企業法》進行調整,包括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合夥企業作為典型的人合企業,合夥人之間彼此了解,相互信賴,誌同道合,能夠集思廣益,增強企業決策能力和經營管理能力,從而能夠迅速適應市場,提高競爭能力。另外,合夥企業負稅較輕,不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由於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使得合夥人的個人及家庭財產麵臨巨大風險。所以,投資人在準備合夥創業時,一定要選擇值得信賴的、信譽卓著的合夥人。
有限責任公司是現實經濟活動中最常見、數量最多的企業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優勢是設立門檻較低、股東責任有限、人合型企業組織的色彩較強。但是,有限責任公司需要雙重納稅,即公司盈利要上繳企業所得稅,股東從公司獲得的投資收益還要上繳個人所得稅。另外,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公開發行股票,所以公司籌集資金的範圍和規模一般不會很大,難以適應大規模生產經營的需要,比較適合創辦中小型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是能夠通過發行股票的形式來募集充足的資金,股東承擔債務以持有的股份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相對較為方便和自由,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在公開市場進行交易,運作效率較高。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成本較高,同有限責任公司一樣稅負較重,而且股東之間一般不像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一樣,相互熟悉、了解和信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更加適合於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企業。
綜上,本案中三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斟酌選擇上述三種企業組織形式中的一種,其中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是創業初期較為理想的選擇。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釋?義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中國《民法總則》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其中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企業法人指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獨立承擔民事義務的經濟組織體。企業法人一般就是指公司,但由於曆史原因,一些尚未轉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仍以“廠”“社”等為名稱,雖然也是以自有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由於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此隻能稱為非公司製的企業法人。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準登記成立;(2)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3)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也天然具備這三個特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即是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對外發生債務時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股東個體則不再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東認購的股份即是公司獨立的法人財產,對外發生債務時即以公司的財產承擔償還責任,股東個體則不再承擔責任。也即,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隻要完成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就不需對公司的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案 例
張某是某品牌飲料公司的代理商,經朋友介紹與李某相識,張某知道李某開有一個超市後,遂與李某協商向其超市供貨,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了供貨合同。在持續供貨幾個月後,逐漸出現了超市不能按約定付貨款的情況。張某多次催要無果,最後一次去催款時竟然發現超市已停止營業,超市門口聚集了許多供貨商,都是來討債的。張某這才知道李某由於經營不善,已欠下巨額債務,資金鏈斷裂無法維持,超市隻能
倒閉。
張某決定向法院起訴,聽說李某名下還有房產,同時申請訴訟保全,要求法院查封這套房產。法院經審查認為,超市是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注冊,而李某名下的房產是股東個人財產,不對外承擔公司的民事責任,於是根據《公司法》第3條的規定駁回了張某的保全申請。
評 析
與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相比,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東都隻對公司承擔有限的責任。經濟活動存在風險,法律擬製公司這種特殊的法人主體,就是為了平衡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主體的風險和收益,明晰產權,提高經濟效益。
本案中,張某作為李某所開超市的債權人,從法律上講,有權向超市主張債權。但是,李某僅是超市這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因此,當超市因經營不善而麵臨破產時,李某的出資額肯定是要用於償還債務。但是除此之外,李某合法的個人財產因為既不屬於出資財產,更不屬於公司財產,在一般情況下並不能用於承擔公司債務,但李某有意抽逃出資、轉移財產除外。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於法有據。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釋?義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或稱投資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特別指出的是,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但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否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尚存爭議。
作為公司的股東應享有知情權、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股權的優先受讓等權利。股東權利是《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前提是必須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股東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義務,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等等。
案 例
2012年9月,A出資200萬元、B出資300萬元共同成立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經營×××陽光大酒店。B擔任公司董事長,實際負責酒店的運營管理。酒店開業以後,運行良好,入住率不斷提升,生意火爆。但酒店開業兩年,A未獲得任何收益。A認為公司盈利,應召開股東會並分紅,但B表示公司虧損拒絕分紅。A要求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也遭拒絕。A在多次溝通未果後委托律師向法院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判決酒店應於判決生效10日內向A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已經產生的股東會會議記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
評 析
作為公司的出資人,全體股東是公司財產的真正產權人。股東最基本的權利是獲得其所投入資本的回報(資產收益),這是股東出資最直接的目的。圍繞著投資回報,股東也有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合格的管理者等。《公司法》詳細規定了公司進行經營管理活動的組織和程序規則,以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A作為該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酒店經營良好的情況下,有權參與分紅,並可以參與酒店的重大決策,查閱酒店的相關資料。法院的判決維護了A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釋?義
公司作為營利性質的社會組織,不斷創造經濟價值、積累財富和實現股東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然屬性,實現這一屬性的途徑必然是經營活動。公司的趨利性往往與其他主體的權益、社會道德和法律規範要求產生價值衝突,因此必須加以製約和平衡。
首先,公司的經營行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限定的框架內。比如,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等組織架構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對員工的管理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要求;公司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依法納稅;等等。除此之外,作為我國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的行政法規,公司也必須
遵守。
其次,公司還應遵守社會公德。社會公德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應該遵守的行為準則,是維護社會成員之間最基本的社會關係秩序、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最起碼的道德要求。社會公德內容很廣泛,包括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等。
再次,公司還應遵守商業道德。商業道德,是指公認的道德規範在具體商業情景和商業活動中的應用。商業道德包括尊重員工、尊重客戶和消費者等。誠實守信也應當是商業道德的內涵之一。
另外,公司要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作為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參與者,無時無刻不處於公眾和政府的視線之內。投機取巧、蠅營狗苟等不良行為,可能會收獲一時之利,但終不長久,遲早會暴露在陽光之下。
最後,公司還要勇於承擔社會責任。所謂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也應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權尤其是社會權,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權利和利益。
當然,公司在自覺守法經營並承擔道德和社會責任的同時,它的合法權益也受到法律嚴格保護。公司的商譽、知識產權、財產等權利受到侵犯時,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案 例
薑某於2012年進入某公司工作,並簽訂了3年的書麵勞動合同。2013年初,薑某因不滿意領導有意安排親屬到自己部門工作,進而被領導打壓。隨後,公司領導處處排擠、刁難薑某,在發生一次激烈爭吵後,公司領導決定開除薑某,並給薑某出示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理由是在公司重要文件上亂塗亂畫,薑某表示不接受,並要求公司給自己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不想,薑某收到公司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後,發現公司的解除理由又多了一條“給公司造成過萬損失”。因為受到領導的打壓、報複,而“過萬損失”又純屬子虛烏有,薑某不服,遂於2013年6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加班費、工資。仲裁裁決公司支付薑某工資,對其他請求不予支持。薑某不服仲裁裁決,於2013年9月到人民法院起訴,繼續維權。最終,法院認定用人單位解除行為違法,判決用人單位依法支付薑某賠償金、加班費及工資。
評 析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員工作為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核心力量,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都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按照法律的規定維護勞動者的職業保障、休息休假等方麵的權益。
本案中,薑某作為公司的員工正常履行職務,卻由於領導的刁難、報複而招致開除,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勞動法律法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甚至賠償金。從法律的角度看,薑某所屬的公司是在違反法律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而站在更高的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的視角來看,公司隻關注自身的經營管理活動和經濟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社會責任意識、誠實守信意識缺失,有意無意地忽視了公司員工的利益。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釋?義
公司登記是公司成立的標誌。公司登記屬於法人登記,目的是創設法律人格,賦予公司以獨立主體資格。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登記須在國家規定的公司注冊登記機關進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請設立公司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公司章程;
(四)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五)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公司住所證明;
(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需要指出,有些特殊行業或產業的進入具有一定條件的限製,需要經過行業主管部門或有權機關的批準。因此《公司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實際社會經濟活動中,公司的交易對手和廣大消費者經常因公司的誇大宣傳、欺詐等行為致自身利益受損。也常有不法不良分子冒用公司的名義損害他人利益。因此,為了保護公司相對方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維護安全、正常的經濟秩序,《公司法》同時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
服務。
案 例
×××工商局接到名為“李世州”的舉報,稱×××公司冒用自己名字登記注冊。工商局調查發現:王某、李某等人申請設立公司登記時,提交設立資料中的法定代表人、股東李世州並未向工商部門提交過任何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也未委托過任何人申請辦理公司登記手續。同時,在當事人申請設立登記的資料中,涉及股東“李世州”提交的身份證明與舉報人李世州的真實身份證明信息不符。工商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已構成冒用他人名義、提交虛假資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鑒於當事人主觀惡意明顯,具有從重處罰情節,工商機關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撤銷已核準的當事人公司的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