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憲法的概念與特征
中外對於憲法概念的具體表述是不相同的,概括起來可以表述為 :憲 法是反映各種政治力量實際對比關係,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 治,規定國家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國家根本法。
毛澤東同誌說 :“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 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任何一個國家都有法律,都有憲法。 憲法與其他法律一樣,都是一個國家法律體係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都 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由國家製定或認可,具有國家意誌性並由國家強製力 保證實施。但是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它又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
第一,憲法的內容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所規定的內容是社會製度、國 家製度、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機構的組織和活動原則等國家和社會生活 各方麵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其他法律則僅規定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 某一方麵或某幾個方麵的問題。
第二,憲法的法律效力與其他法律不同。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係中具 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製定其他法律的基礎和依據,其他法律均 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三,憲法的製定和修改的程序與其他法律不同。由於在成文憲法國 家中,憲法規定著國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這就必然要求憲法具有極 大的權威和尊嚴,而嚴格的製定和修改程序,則是保障憲法權威和尊嚴的 重要環節。具體來講,製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往往是依法特別成立的,而 並非普通立法機關 ;通過或批準憲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嚴於普通 法律,一般要求由製憲機關或者國家立法機關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四
分之三以上的多數表決通過,才能頒行,而普通法律則隻要立法機關成員 的過半數通過即可。例如美國憲法規定,憲法修正案必須經國會兩院三分 之二的議員同意,且需經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四分之三的州製憲會議批準, 才能成為憲法的組成部分,並發生法律效力。我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憲 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 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數通過。”同時又規定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 表的過半數通過。”當然,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例如英國,其憲法就不具有 這一特點。
除了這些法律特征外,憲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還與民主政治相 聯係。世界各國的憲法無論形式如何,其最主要、最核心的價值在於保障 公民權利。列寧也指出 :“憲法是什麼?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 由此可見,憲法與公民權利之間存在著極為密切的聯係。這不僅可以從憲 法發展史體現出來,也可以從憲法的基本內容中看出來。盡管作為國家根 本法的憲法涉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麵,但其基本內容仍然可分為兩大塊 :國 家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但就兩者的關係而言,公民權 利的有效保障居於支配地位,是憲法的出發點。憲法是民主製度的法律化, 是對民主製度的確認和保證,憲法肯定已有的民主事實,憲法確認民主的 國家製度,憲法規範國家權力的組織和運行,憲法的存在和內容取決於民 主政治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並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民主政治的發 展而發展。正如毛澤東同誌指出 :“世界上曆來的憲政,不論是英國、法國、 美國,或者是蘇聯,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實之後,頒布一個根本大法, 去承認它,這就是憲法。”
二、憲法的分類
憲法分類的意義在於從法學研究的視角來充分探討憲法這一特殊的社 會現象所具有的特性,從而為創製憲法、實施憲法、監督憲法、研究憲法 和宣傳憲法提供必要的理論幫助和實踐服務。目前對憲法所進行的分類比 較常見的有兩種,即形式分類與實質分類。
1. 形式分類
(1)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 將憲法分為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主要是從不同的創製憲法的文化傳
統來考慮的。這種分類法是由英國學者詹姆斯?布賴斯 1884 年在牛津大學 講學時首次提出的。這種憲法分類所依據的標準為憲法是否具有統一的法 典形式。
成文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中用名稱為憲法的成文法典來表現各種具有 憲法效力的法律規範。成文憲法是憲法規範賴以存在的主要形式,它的特 點是憲法規範的特點明確、集中以及方便了解等等。世界大多數國家都采 用成文憲法來確定和表述憲法規範。到目前為止,美國、中國、日本、瑞典、 瑞士、意大利、法國、比利時、印度、朝鮮等絕大多數國家都已經製定了 自己的成文憲法典。2012 年,孫謙、韓大元主編的《世界各國憲法》收錄 了聯合國 193 個會員國的成文憲法典中文譯本。
不成文憲法是指在一個國家中憲法規範並不是通過一個名稱為憲法的 成文法典的法律文件表現出來的,而是通過一係列被視為具有憲法效力的 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規範加以體現的。英國是實行不成文憲法的典型 國家。以色列、新西蘭也屬采取不成文憲法形式的國家。
(2)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是英國學者詹姆斯?布賴斯於 1901 年
提出的。這種區分的標準是要考察創製憲法與創製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 上的差異,突出強調創製憲法活動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剛性憲法是指創製憲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於一般的法律,具有特殊嚴 格的要求。不論是製定憲法、修改憲法,還是解釋憲法,都必須按照一套 嚴格的法律程序進行,以體現創製憲法活動的神聖性。
柔性憲法是指創製憲法的形式和程序與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樣,因此,由 此產生的憲法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
(3)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以製定憲法的主體為標準將憲法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與民定憲法。
欽定憲法是基於君主主權的思想,即君主通過製定憲法主動地將主權與臣
民分享,世界上最古老的欽定憲法是至今仍然生效的於 1814 年製定的挪威 王國憲法,日本的明治憲法和中國清末的《欽定憲法大綱》都屬於欽定憲 法的範圍。協定憲法是指憲法是由君主和人民通過協商的形式製定的,是 由君主和人民一起分享國家的主權,世界上最古老的協定憲法是 1809 年的 瑞士憲法,它是資產階級與封建勢力相妥協的產物,在資產階級第三等級 會議上通過,以國王的名義公布。民定憲法是基於人民主權的思想產生的, 即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製定權隻能屬於人民。世界上絕大多數 憲法都是基於人民主權思想而產生的。從正當性來看,欽定憲法和協定憲 法隻是存在於一定的曆史階段。
(4)平時憲法與戰時憲法 一般而言,我們所研究的都是平時生效的憲法。而在發生戰爭或者是緊
急狀態的情況下,在平時生效的憲法規範有很多內容就必須作出相應的調整 以適應戰時或者緊急狀態的要求。戰時憲法的最大特點就是對國家機關授予 較平時更大的緊急處置權力,同時對公民權利進行比平時較嚴格的限製。
(5)聯邦憲法與州憲法 憲法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內的具有根本法地位的法律,在單一製的國家
中,隻有國家統一的憲法,地方行政單位不能存在自己的憲法。但在聯邦 製國家,除了聯邦有自己的憲法之外,組成聯邦的各個州也可以創製自己 的憲法,這種州憲法是根據該州範圍內的人民的意誌產生的,與聯邦憲法 不同的是,州憲法僅僅在州的範圍內有效。在存在州憲法的聯邦製國家中, 聯邦憲法與州憲法無論在創製程序、憲法內容,還是憲法的效力上都有明 顯的差異。如在美國,聯邦有聯邦憲法,而各州又有各州自己的憲法。聯 邦憲法主要涉及與聯邦有關的事務,而涉及各州的事務則由州憲法加以規 定。在實行聯邦製的德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都存在兩套憲法製度, 既有聯邦憲法,又有州或邦憲法。
2. 實質分類
(1)資本主義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這是根據國家的類型和憲法的階級本質所做的一種分類。根據曆史唯
物主義的基本原理,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所決定的。當今世界上存在兩 種不同性質的經濟製度 :一是資本主義經濟製度 ;二是社會主義經濟製度。 由這兩種經濟製度所決定,就存在兩種類型的國家製度。憲法作為上層建 築的重要內容,自然應當根據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構成上層建築核心 的國家製度作為標準來作實質的劃分。例如,英國、美國、德國、法國、日 本等國家的憲法是資本主義憲法,而 1918 年的蘇俄憲法、1924 年的蘇聯憲法、 我國現行憲法等都是社會主義憲法。
(2)規範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和裝飾性憲法 憲法依其在國家實際權力運作方麵所具有的實質意義,可分為規範性
憲法、名義性憲法和裝飾性憲法。這是以憲法的實施效果為標準對憲法進 行的分類,由美國學者卡爾?羅文斯坦最早提出。規範性憲法是指既在規 範條文上,也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這類憲法與國家政 治生活融為一體,支配著政治權力的運行,規範著社會生活的全過程。名 義性憲法是指內容遠離實際政治生活,在生活中並不適用,實際上隻是一 種將來可能會成為現實的憲法。在這種憲法下,政治權力形成、運行的動 態過程並不遵循憲法的規定。裝飾性憲法又稱語義性憲法,是指既不反映 現實狀況,也不起作用的憲法,是指為維護實際掌握國家統治權者的特殊 利益,而將現有政治權力狀況,按原狀予以形式化的憲法。這類憲法是統 治者和當權派愚弄人民群眾、欺騙社會輿論,以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的工具。 在這種情況下,憲法規範與實際政治生活,特別是與政治權力的實際運用 毫無關係,因此憲法的存在對於國家權力活動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