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都無法保障我們的工作、生活安全,那就應該對這樣的法律條款進行修改。

如果解決不了這樣的問題,就隻有通過大家投票來決定他們的去留了。”

“個人的權應該保護,但也應該有個限度。

我覺得,可以從我們的醫療信息管理中心入手,通過一些既能夠保護當事人、又能夠防止其對他人健康造成傷害的製度,來綜合解決這樣的問題。

比如說,對那些已經被診斷出攜帶有艾滋病毒的正式成員,他們在就醫的時候,其主治醫生應該得到係統的明確提醒,以保護參與醫療的醫護人員工作安全。

同時,還應該對患者的工作崗位進行限製,至少,那些需要頻繁接觸高密度人群的工作崗位,是不應該由他們去負責的。

除艾滋病之外,還有那些在目前醫療水平下無法治愈的傳染疾病,也應該與艾滋病同等對待。

為了防止此類無法治愈傳染病在普通人群中擴散,那些患者的工作、生活範圍也應該受到一定的限製。

甚至在這些特殊人群進行婚姻登記時,也應該給雙方作出不宜結婚或者不宜生育的提醒。”

“就是,對於那些可能影響到公共安全的傳染病來說,係統應該可以根據醫生的診斷結果進行特殊標記。

這些被標記過的信息,在當事人授權醫生可以調閱其醫療檔案時,並不會被隱藏,反而應該進行醒目的提示,以確保醫護人員和其他病患的安全。

向醫療人員如實反映其身體健康狀況,也是作為一個患者最基本的義務。

醫療人員也應該保護患者的,這是其基本的職業道德。

如果醫療人員因為泄『露』他人的給患者帶去了傷害,應該通過另外的法律條款對其進行處罰,同時給予被侵害人相應的賠償,而不是通過隱瞞的方式來達到保護個人的目的。

這樣的處理方式,我覺得才是合理的,並不能夠為了保護他人的而把他人置於危險的境地。”

“病患如實向醫護人員提供其自身真實的健康狀況,這不僅是為了醫護人員更好地為其服務,而且,這也是充分保障相關人員身體健康權的體現。

隻要相關的醫護人員不把其在醫治過程中掌握的個人向無關人員泄『露』,就應該視為其履行了保護患者的義務。

如果醫護人員沒有履行這樣的義務,而對患者的身心造成傷害的,應該按照法律追究其相應的責任,這才是我們應該守住的底線。”

“我們的法律在保護個人的時候,應該有一個限度,不能夠為了保護個人而侵犯到正常人群的切身利益。

如果我們把保護的權力無限擴大的話,很容易出現這樣一種狀況:

醫生在搶救病患時,如果搶救過程可能接觸到病患的血『液』,就會增加其救治風險。

為了減小這樣的風險,他們就可能在搶救之前要求對病患進行一次初檢,甚至加大對自身保護的等級。

這樣一來,勢必耽擱患者寶貴的搶救時間,增加搶救的費用,降低救治的效率。

僅僅是為了防止那萬分之一的可能,卻要讓其他萬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病患都要承擔這些額外的風險和費用,這對絕大多數人來說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