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的本質
利害學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利益交換,即男女雙方以各自所擁有的利益來與對方所擁有的利益做交換。交換內容包括彼此的個人素質(容貌、才能、情趣愛好等),以及彼此所擁有的物質利益(金錢、實物等)、還包括雙方擁有的精神利益(權力、地位、名聲等等)。
盡管許多時候人們出於虛榮等心理把自己的結婚原因說成是為了純粹的愛情,但難以掩蓋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利益交換的實質,這一實質會通過人們的相關活動(其中主要是擇偶活動)體現出來。
二、婚姻與普通的商品交換的異同
為了進一步理解婚姻的本質,我們來比較一下婚姻這種特殊的利益交換與普通的商品交換的異同。
1.跟普通的商品交換的相同點
<1>都要求對等交換
在商品交換中,交換雙方誰也不願在交換中吃虧,這就決定了彼此隻能進行對等交換,即自己付出的利益與自己交換得到的利益價值相當。
婚姻這種特殊的利益交換也同樣要求對等交換,即要求對方所擁有的利益的價值總量與自己所擁有的利益的價值總量相當。在不受強製的狀態下,當男女雙方中任何一方認為自己在交換中吃虧太大,即自己的付出遠遠大於自己的所得時,就不會願意“交換”——也就是不能達成婚姻。
<2>要求彼此能夠相互滿足對方的需要
在直接的商品交換(物物交換)中,交換雙方的商品隻有能滿足對方的實際需要,他們才能最終達成交換協議。如果其中一方的商品不符合對方需要,即使雙方商品的價值非常接近,也還是不能達成交換協議。
婚姻這種特殊的利益交換與物物交換特別相似,也同樣要求男女雙方能夠較好地滿足對方的需要。如果其中一方認為對方身上不具備自己所重視的某些利益,就不會接受“交換”——也就是不能達成婚姻。
<3>交易過程相同
在普通的商品交換中,主體要根據自己所擁有的商品的價值(或金錢數量),來選定交換的對象。要剔除那些價值遠遠低於主體所擁有的商品價值的交換對象;還要避開那些價值遠遠高於主體自身所擁有的商品的價值的交換對象;最後選定具有與主體自身商品價值相當的商品,然後從中選擇最符合自己需要的。
在婚姻這種特殊的利益交換中,主體同樣要根據自身的價值,來選定合適的“交換對象”。要剔除那些遠遠低於主體自身價值的交換對象;還要避開那些價值遠遠高於主體自身價值的交換對象;最後主體在與自身價值相當的對象裏,選擇最符合自己需要的一個。
<4>達成交易的難度都很大
為了避免交換來的商品價值遠遠低於主體付出的商品的價值,或者交換來的產品不符合主體的實際需要,不管普通的商品交換,還是婚姻這種特殊利益交換,交易雙方事先都要進行精心的考察,對可供選擇的交易對象加以細致的比較分析,最後才能做出決定。
因為婚姻是一次性地交換彼此擁有的所有利益,不能分期分批進行,所以要找到合適的交換對象並最終達成交易,難度就格外大。
2.跟普通商品交換的不同點
在普通的商品交換中,交易雙方對自己產品的價值和對方產品的價值都了解得很清楚。但是在要達成婚姻這種特殊交易的時候,彼此對自己的價值,對對方的價值,都很難有一個精確的認識。
普通商品交換之後,雙方各自失去原來擁有的利益,而得到新的利益,非常直觀明了。跟普通的商品交換不同的是,這種交換顯得比較隱蔽。而兩個人達成婚姻這種特殊交易,外人甚至當事者本人都很難清楚各自付出了什麼又得到了什麼。
三、人們選擇配偶時考慮的條件
人們選擇配偶時所考慮的條件基本可以分為三個方麵:
一是對方的個人素質:主要包括年齡、身高、容貌、健康、能力、思想品德、生活情趣、價值取向等;
二是對方的社會條件:主要包括對方的社會地位、家庭背景、學曆水平、職業狀況等;
三是對方的物質條件:主要包括對方現有的財產狀況(例如房子、票子、車子等)和收入狀況等……
細致分析,不難看出:人們擇偶時候考慮的這種種條件其實是能滿足人們不同方麵需要的利益,有的是能滿足人的生理需要的利益,有的則是能滿足人的心理需要的利益。
例如,考慮對方的年齡、身高、容貌、健康,以及對方的現有財產數量、和收入水平,其實是在看對方是否擁有能滿足自身的生理需要的一些利益。而考慮對方的思想品德、生活情趣、價值取向等方麵,其實是在看對方是否擁有能滿足自身的心理需要的一些利益。
由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更加明確地認識到——婚姻的本質就是一種特殊的利益交換。
——摘自《利害學》(薑順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