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款,凡屬大清皇帝原有之私產,特別保護。
這一款大家覺得妥當,隻是稍稍改個別字,變為“清帝遜位之後,其原有私產,由中華民國特別保護。”繼續看第八款,寫道:
第八款,大清皇帝有大典禮,國民得以稱慶。
這一款,所有議員都不讚成,決議作廢,清帝都已退位,中國人民就不服清帝管轄,所有清室典禮,跟國民有什麼相幹?應該將此款刪去。繼續看第九款,寫著:
第九款,禁衛軍名額俸餉,仍如其舊。
大家議論說:“禁衛軍是保護清宮而建立的,清帝退位後移居頤和園,那禁衛軍就應該裁撤。但是這班軍人一直靠著軍餉過活,如果此時立馬裁撤,恐怕他們沒有安身之所而變成強盜土匪。”經各議員裁量斟酌,改為“原有之禁衛軍,歸中華民國陸軍部編製,其額數俸餉,仍如其舊。”因第八款刪去了,第九款改為第八款,此款議完,繼續往下看:
(乙)關於皇族待遇之條件。
第一款,王公世爵,概仍其舊,並得傳襲。其襲封時,仍用大清皇帝冊寶,凡大清皇帝贈封爵位,亦用大清皇帝冊寶。
眾議員討論道:“皇族的皇字,仍為封建稱謂,改作“清”字較為妥當。此款條文隻有‘王公世爵,概仍其舊’算是恰當,其餘都與民國之精神相抵觸,應全部刪去。”
第二款,皇族對於國家之公權,與國民同等。
這一條文並無太大爭議,隻是稍作細節改動,變為“清皇族對於中華民國國家之公權及其私權,與國民同等。”
再看下文第三四款。
第三款,皇族私產,一體保護。
第四款,皇族免兵役之義務。
這兩條大家沒有異議,隻是字皇族前加個“清”字。統計乙條文共四款,下文丙條文有七款,原文寫道:
(丙)關於滿、蒙、回、藏各族待遇之條件。
(一)與漢人平等;(二)保護其原有之私產;(三)王公世襲,概存其舊;(四)王公中有生計過艱者,應設法撥給官產,作為世業,以資補助;(五)先籌八旗生計,於未籌定之前,八旗官兵俸餉,仍舊支放;(六)從前營業居住等限製,一律蠲除,各州縣聽其自由入籍;(七)滿、蒙、回、藏原有之宗教,聽其信仰自由。
這七款大家也沒有什麼異議,隻是把第四款中的“應”字刪去,第五款中把“官兵”改為“官牟”。
以上條文內容已經探討完畢,最後文本底部還有一條結束語,上麵寫道“以上條件,列於正式公文,照會各國,或電達駐荷華使,知會海牙萬國平和會存案。”。
眾議員商討後,把結尾數語改為:“以上條件,除丙款各條另行宣布外,餘均列於正式公文,由中華民國政府,照會各國駐北京公使。”
至此,全文本已經全部決議完畢,然後由參議院交給臨時政府,臨時政府再轉交給伍廷芳代表讓其電達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