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
因票據(彙票、本票、支票)被盜、遺失或滅失,票據持有人可以依法申請公示催告,主張票據權利。申請人應當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後,應當立即審查,並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通知予以受理,並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7日內裁定駁回申請。法院在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同時,在3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60日。法院發出的受理申請的公告,應寫明以下內容:①公示催告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②票據的種類、票麵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③申報權利的期間;④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利害關係人不申報的法律後果。公告應張貼於法院公告欄內,並在有關報紙或其他宣傳媒介上刊登;法院所在地有證券交易所的,還應張貼於該交易所。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向法院申報權利的,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係人在申報期間屆滿後,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裁定終結這一程序。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法院應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在申報權利的期間沒有人申報或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應自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的次日起1個月內申請法院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付款人請求付款。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法院起訴。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理案件,可由審判員一個人獨任審理;判決宣告票據無效的,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公示催告申請人撤回申請,應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當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償還到期的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破產還債的程序。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出公告。發出的破產公告應當在報紙上刊登,公告中寫明下列內容:①立案時間;②破產案件的債務人;③申報債權的日期、地點和逾期未申報的法律後果;④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未申報的,視為放棄債權。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及時通知債務人的開戶銀行停止辦理債務人的結算業務,開戶銀行支付維持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要的費用,應經法院許可。法院可以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該組織對法院負責。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法院裁定後執行。企業法人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經法院認可後,由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還債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和解協議應當具備清償債務的財產來源、辦法、期限。企業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財務狀況繼續惡化的,法院可依法宣告其破產。破產財產包括:宣告破產時該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企業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以及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權利。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由該企業法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破產還債案件,一律用裁定。當事人除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對其他裁定不準上訴。
法庭調查
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活動。法庭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其任務在於查清案件事實,從事實方麵為正確判決打下基礎。在我國,刑事法庭的調查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進行。首先由審判人員訊問被告人,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經審判長許可,也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公訴人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並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法庭對上述申請,應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民事、行政法庭的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②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到庭的證人證言。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⑤宣讀勘驗、檢查筆錄。
法庭辯論
訴訟當事人雙方在法庭上就法庭調查階段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提出自己的見解,並且互相辯駁的訴訟活動。其目的在於對經過法庭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論據,使法庭全麵聽取意見,明確是非責任,作出公正的判決。刑事案件法庭辯論的順序是:①審判長主持並宣布法庭辯論開始;②公訴人發表公訴詞,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言;③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發表辯護詞;④控訴方與辯護方相互辯論。民事和行政案件法庭辯論程序是:①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②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③雙方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可以再行調解,達成協議後,調解結案;未達成協議的依法判決。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在辯論中若發現與本案有關的新事實、新證據,法庭可以宣布停止辯論,恢複法庭調查或裁定延期審理。如果經過辯論認為案件事實、性質、責任已清楚,證據充分確鑿,審判長應當宣布辯論結束,進入當事人最後陳述階段。
法庭評議
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就案件開庭審理的情況,交換意見並對處理方案形成決議。法庭評議是在當事人最後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之後開始的。刑事案件的評議,應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的什麼罪,適用什麼刑罰,作出決定。如果有附帶民事訴訟和贓款、贓物等,也應一並處理。在民事、行政案件評議中,應研究解決案件是否查清,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是否成立,糾紛應如何解決,證據如何處理等。評議中,人民陪審員與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評議結束,應當根據多數意見製作判決,但少數人的意見應當寫入筆錄。參加評議的人員都應在評議筆錄上簽名。
判決
法院對案件經過審理後,就其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性質的處理結論。從程序上說,它標誌著案件審判的結束;從內容上說,它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事項。判決是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是國家法律的具體化,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以下特點:①穩定性。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任何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②強製性。對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應按其內容的要求無條件地執行。如當事人拒絕執行,執行機關有權強製執行。③排他性。法院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未經法定程序撤銷,任何審判機關不得再對該判決所解決的實體問題,作出其他裁判。判決依案件性質可分為刑事判決、民事判決和行政判決;依法院審理可分為一審判決、二審判決以及再審判決。
上訴
訴訟當事人對原審法院的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行為。在我國,上訴既是一項重要的訴訟製度,也是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予以剝奪。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①有權提起上訴的人。在刑事訴訟中,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在民事、行政訴訟中,是當事人(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法定上訴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共同訴訟人。當事人無行為能力或限製行為能力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委托代理人經當事人特別授權的,也可以提起上訴。②上訴的期限。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某些犯罪分子(殺人、強奸、搶劫、爆炸和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民憤極大的)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3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另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日,可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事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限從上訴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訴的,一審裁判即發生法律效力。③上訴狀。上訴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並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變更、撤銷原裁判,要通過書麵意思表示出來。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姓名、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名稱及其基本情況: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等。上訴狀應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並且都應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④上訴理由。主要有:事實不清,判決裁定的根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違反訴訟程序等。上訴理由正確,就可成為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根據。第二審法院對上訴的審理實行全麵審查原則。
申訴
公民對有關自身或他人的權益問題,向有關國家機關申述理由、請求處理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其權利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按其性質不同,申訴有兩種:①訴訟上的申訴。當事人等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向法院或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處理。一般不受時間限製,書麵申訴或口頭申訴均可。申訴狀的內容包括:申訴理由,原判案由和原審人民法院、當事人的具體情況,生效的法律文書的正本或複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情況以及申請人的具體請求事項等。申訴是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但法院未作出再審決定之前,不能停止原裁判的執行。②非訟申訴。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政黨、社團成員對有關組織所給予的紀律處分不服時,向原機關或上級機關申訴理由請求重新處理。另外根據選舉法規定,公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與資格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重新審查決定的申訴。
抗訴
檢察院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認為有錯誤,提請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是檢察院對法院審判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方式。分兩種情況:①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和裁定的抗訴。地方各級檢察院認為本級法院第一審的案件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在抗訴期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同時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法院應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法院,並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檢察院。②最高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再審時,檢察院應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