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醫院消防安全管理製度
(本文為參考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為規範消防安全工作管理流程,明確重要事項與責任目標,保障醫院消防安全與運營秩序,製定本製度。
第二章 庫房消防管理
第一條 各級各類庫房的消防工作必須由科室領導主抓並負責,專職專人管理,建立晝夜值班巡邏製度,並對新職工進行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條 庫存物品應分類、分垛儲存,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於兩米。易相互發生反應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醒目標明物品名稱和滅火方法。
第三條 儲存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的庫房,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嚴格控製溫度、濕度不超標準。物品入庫應當有專人檢查,禁帶火種入庫。對包裝破損的物品應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四條 庫房內不得堆放大量紙箱、被褥等易燃物品,不得存放汽油、酒精及化學物品。
第五條 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或休息室,不許吸煙和使用電爐;庫房內電線應穿管,不得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白熾燈,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不準使用火爐取暖。
第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明顯的防火標誌牌,庫區內的消防設施必須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不得挪用。倉庫出口嚴禁堆放物品。
第七條 對爆炸物品、劇毒物品、精神麻醉物品要執行雙人保管、雙本賬冊、雙把門鎖、雙人領發、雙人使用的“五雙”製度。
第三章 手術室消防管理
第八條 手術室的火災危險性主要與使用易燃易爆的麻醉劑有關,其吸入濃度大都在空氣中的爆炸極限範圍之內,必須落實安全防火防爆措施。
第九條 手術室內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排風不得循環使用。
第十條 控製易燃物。操作要謹慎,絕對禁止任何火種。不得使用盆裝酒精泡手消毒。易燃藥品應隨用隨領,不得儲存。其中氧化亞氮必須與其他可燃品分開存放。
第十一條 應有靜電消除措施。應采用特製的導電軟管,敷設接地的銅板或金屬網;用易燃性麻醉藥的過程中,禁止使用電灼、電凝器、激光刀;凡需使用心電圖、除顫器、內窺鏡等帶電器械的,各項檢查工作均應在手術前做好;手術室內非防爆型開關、插頭,應在麻醉前插好,並需等手術完畢、乙醚蒸氣排除幹淨後,方可切斷或拔去插頭;手術室內禁止使用電爐、酒精燈等明火,電源、動力係統的電源設備絕緣性能必須良好,防止短路產生火花。
第四章 氧氣站消防管理
第十二條 嚴格按規定使用電源。氧站周圍架設高、低壓電纜應大於安全距離。
第十三條 做好避雷和防靜電保護。
第十四條 氧站工作區嚴禁煙火,杜絕明火。嚴禁將火柴、打火機等火源帶進工作區。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應熟悉操作規程,熟悉管道、閥門使用方法,並製定應急處理的預案,進行演練。
第十六條 按規定進行加氧等操作,加氧時清理四周火源,無關車輛不得進入,確保進出安全。
第十七條 做好其他相關人員的防火工作。進入氧站工作區一切人員事先應經過消防安全教育,服從管理。
第五章 放射科消防管理地
第十八條 X線機室除了保證安裝機器所需的麵積外,還必須有足夠的餘地,做到環境寬敞、通風良好,以保證人員的正常工作和機器的散熱。
第十九條 中型以上的診斷用X線機,應設置一個專用的電源變壓器。為保護高壓電纜,X線機用的電纜應敷設於電纜溝內,纜溝應封閉,防止老鼠咬壞電纜。
第二十條 X線機及其設備部件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
第二十一條 控製台應置於空氣流通、整潔、幹燥的場所,切忌潮濕、灑水,並應定期檢查和保養。
第二十二條 組合機頭散熱不強,其連續工作時間不可太長,溫度高時,可用電風扇幫助散熱。
第二十三條 高壓發生器及機頭不應隨意打開觀察窗口和擰鬆四周的固定螺絲,以防落入灰塵。
第二十四條 在工作中要經常察聽高壓發生器或機頭是否有異常聲響,如有“吱吱”或“啪啪”的放電聲,應立即停止使用,進行檢查維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