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

《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的通知

銀監發〔2004〕68號

各銀監局:

現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戶聯保貸款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迅速轉發至轄內農村信用社,並督促農村信用社遵照執行。

2004年10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信貸服務水平,進一步滿足社區居民在生產、生活方麵的信貸資金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貸款通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農戶聯保貸款是指社區居民依照木指引組成聯保小組,貸款人對聯保小組成員發放的、並由聯保小組成員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貸款。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貸款人是指農村信用合作社。本指引所稱借款人是指依照本指引規定參加聯保小組的自然人。

第四條 農戶聯保貸款實行個人申請、多戶聯保、周轉使用、責任連帶、分期還款的管理辦法。

第二章 聯保小組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借款人可以自願組成聯保小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單獨立戶,經濟獨立,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有固定住所;

(三)具有貸款資金需求;

(四)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五)在貸款人處開立存款賬戶。第六條 聯保小組由居住在貸款人服務區域內的借款人組成,一般不少於5戶。

第七條 設立聯保小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申請,經貸款人核準後,所有成員應當共同與貸款人簽署聯保協議。聯保小組自聯保協議簽署之日設立。

聯保協議有效期由借貸雙方協商議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聯保協議期滿,經貸款人同意後可以續簽。

第八條 聯保小組所有成員應當遵循“自願組合、誠實守信、風險共擔”的原則,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付貸款本息;

(二)督促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履行借款合同,當其他借款人發生貸款挪用或其他影響貸款償還的情況時,及時報告貸款人;

(三)在貸款本息未還清前,聯保小組成員不得隨意轉讓、毀損用貸款購買的物資和財產;

(四)對聯保小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時,小組其他成員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五)民主選舉聯保小組組長;

(六)共同決定聯保小組的變更和解散事宜。

第九條 聯保小組全體成員償還貸款人所有貸款本息後,成員可以在通知聯保小組其他成員後自願退出聯保小組。未全部清償的,經聯保小組全體成員一致同意和貸款人審查同意後,該成員可以退出聯保小組。

第十條 經聯保小組成員一致同意,可以開除違反聯保協議的成員,並責令被開除者在退出前還清所有欠款。

第十一條 聯保小組成員變更後,必須與貸款人重新簽署聯保協議。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聯保小組解散:

(一)聯保小組成員少於貸款人規定的最低戶數;

(二)根據聯保協議約定或經聯保小組成員共同協商決定解散;

(三)聯保小組半數以上成員無力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四)聯保小組嚴重違反聯保協議。

第十三條 聯保協議期內,聯保小組解散,聯保小組成員仍應按照聯保協議履行償還貸款本息和保證義務,聯保協議至聯保小組全體成員付清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後終止。

第三章 貸款的發放及管理

第十四條 聯保小組成員應分別填寫個人借款申請書,報貸款人審查通過後,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並附聯保協議。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將貸款發放給聯保小組的借款者本人。

第十六條 貸款用途:

(一)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生產費用貸款;

(二)加工、手工、商業等個體經營貸款;

(三)消費性貸款;

(四)助學貸款;

(五)貸款人同意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根據聯保小組各成員貸款的實際需求、還款能力、信用記錄和聯保小組的代償能力,核定聯保小組成員的貸款限額,聯保小組各成員的貸放限額應相同。

對單個聯保小組成員的最高貸款限額由各省級信用合作管理部門根據地方經濟發展、當地居民收入和需求、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供應等狀況確定。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還款情況調整貸款額度。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