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綜述
第一節 國外文獻綜述
一、國外關於企業低碳行為的研究進展
關於減排的相關研究,國外主要從能源與經濟、環境之間的相互關係入手,運用資源經濟學、生態經濟學、環境經濟學、能源經濟學等多學科知識,從不同角度不同側麵進行研究的。概括起來,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8世紀至19世紀末期。在此階段,多數研究是以土地作為自然資源的代表,研究其在經濟活動中具有的價值,如亞當·斯密的資源無限論,認為資源是可以無限使用的;托馬斯·馬爾薩斯的資源有限論,認為自然資源有一個絕對限製的數量;大衛·李嘉圖認為經濟增長與資源之間會達到一種“靜止狀態”;卡爾·馬克思的地租理論,指出人與自然應協調發展等。
第二階段,20世紀初期至20世紀60年代末期。自新古典經濟學家馬歇爾提出“外部效應”的概念以來,經濟學家們一致同意環境汙染具有負的外部性,並對環境汙染的治理展開了激烈的爭論。這一時期主要代表人物及結論:庇古的“庇古稅”、科斯的補償或自願交換產權論、Dales的排汙權交易論等。1920年英國劍橋大學經濟學家庇古發表著作《福利經濟學》(The Economics of Welfare),庇古在書中發展了其導師馬歇爾的外部性理論,提出了庇古稅收理論。按照庇古的觀點,導致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原因是經濟主體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相一致,從而私人的最優導致社會的非最優。這兩種成本之間存在的差異可能非常大,靠市場本身是無法解決的,隻能由政府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矯正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庇古建議應由政府根據汙染所造成的危害對排汙者征稅,將汙染成本加到產品價格中去,通過征稅的形式使外部成本內部化,後人將其稱為“庇古稅”。科斯(Coase)卻表明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他反對政府進行幹預,主張在資源產權界定清晰的前提下,由排汙者與受害者談判,通過補償或自願交換產權等方式自行解決汙染問題。按照庇古汙染者付費原則,Dales(1968)首先提出了排汙權交易即排汙許可證交易的設想,使美國於1976年開始實施汙染排放的可交易的許可證製度,主要包括:空氣汙染許可證、汽油含鉛量許可證、向水體排放汙染物許可證等。
第三階段,20世紀70年代至今。自從京都會議以來,減少能源的消費已經成為許多工業化國家環境政策的聚焦點。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日本等國率先把節能作為能源發展的戰略重點之一,采取各種措施控製能源消耗,以減輕能源危機對本國經濟的影響。丹尼斯·米都斯(1972)的《增長的極限》(The Limits to Growth)中對經濟增長極限的悲觀性論調,探討了環境、資源、經濟增長問題,引起了經濟學家的廣泛關注,由此揭開了經濟學研究史的新篇章。經濟學家紛紛從自身的單一研究經濟活動的領域中走出來,主動地將生態學、物理學、化學等其他學科納入到自己的研究範圍,逐步認可了能源與環境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核心地位。從20世紀末以來,發達國家主要從減排的角度來考慮節能,在此期間,以工業行業(企業)自願承諾與政府簽訂節能減排協議這一新的政策模式逐步形成、發展起來,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至1995年,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Arrow與其他國際知名的經濟學家和生態學家一起,在Science上發表了“經濟增長、承載力和環境”(Economic growth, carrying capacity and the environment)一文,在學界和政界均引起極大的反響,美國生態學會(Ecological Society of America,ESA)更是以此為主題,在1996年的Ecologial Apphcations組織由眾多專家參加的國際性研討論壇引發了對企業環境行為研究的新熱潮。
二、企業低碳生產行為的影響因素研究
(一)政策因素
眾多研究表明,規則因素即強製規則的威脅大小,對企業參與環境管理的決策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規則因素是企業參與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的驅動因素,而隨著全球環境的日益嚴峻,各國的環境相關法規、標準也愈加嚴厲,規則因素將在企業環境決策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Harford(1978)基於企業總是試圖逃避汙染處罰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假設前提,分析了政府征收排汙稅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結果顯示企業實際排汙水平並不隨稅率變化,而是取決於企業汙染減少的邊際成本等於企業汙染的單位稅收。Beavis and Dobbs(1987)也指出由確定的環境管製來約束企業隨機性的汙染排放並不是合適的,由此造成了政府在實際執行中的管製失效問題,因而應采取更加靈活的管製方式來控製企業汙染行為。Malik(1990)建立理論分析模型探討了排汙交易許可製度的執行效果,指出企業對排汙交易許可製度的服從水平較高,該製度的實施推動了企業的環境績效。Harrison and Antweiler(2002)針對學術界提出的不少企業為減少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自願環保行動一說,采用加拿大國家汙染排放記錄數據考察了企業減少汙染排放的動機,結果發現企業減少汙染排放並非是一種自願行為,而是受到環境管製、管製威脅和等各方麵影響產生的結果,並且在這些影響因素中,企業對管製威脅的反應較弱,但幾種方式聯合起來對企業汙染排放製約的影響卻很大。Henriques and Sadorsky(1996)對加拿大331家企業的研究表明,規則因素對企業環境管理決策過程的影響顯著。Motta(2003)采用巴西325個大中型工業企業數據考察了政府環境管製對企業環境績效的影響,結果表明政府作為控製環境汙染的單一主體時,企業服從環境標準的意願較低。此外,部分學者也注意到政府環境管製的內生性問題。Beause et al(1995)采用可計算的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對能源稅、CO減排和經濟增長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研究,指出能源稅在CO減排過程中起著關鍵的作用。Schiegelinilch and Jorgen(1998)采用一般線性模型分析了政府征收能源稅對不同能源價格及對節能投資的影響深入到各個行業展開細化研究。Decanio(1993)引入外部性理論和公共財政理論,針對能源產品外部性較強的特征,指出信息不充分、資金製約以及未來的不確定性等原因是私人部門自主進行節能行為的障礙,需由政府製定相關政策以推動私人向節能產品的投資。Jeffrey(1999)對一些已經實施能源政策的國家,從直接管製、經濟激勵等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等方麵進行評價和分析,結果表明經濟激勵政策取得了相對較好的效果,並一致認為稅收優惠將是未來能源政策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