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察(1 / 3)

第一節警察總部的機構設置及職能

一、甲部門——行動處

行動處負責警隊的日常治安行動,包括統籌內部保安、對付非法入境活動、負責拆彈工作、負責天災的應變救援及警隊的一切公共關係活動等。

行動處處長由一位職級為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的指揮官出任。處內下轄行動部、支援部兩個業務部門和六個地方警察總區。

1.行動部。

行動部由行動課、警察機動部隊、特警隊和爆炸品處理組組成,由一位警務處助理處長掌管。

——行動課。下轄3個組:行動組、反恐怖活動組、要點防衛及搜查組(包括警犬隊)。行動課也擔當秘書科的角色,負責為各種行動事務製訂計劃、政策、調配人員、提供服務和監察行動情況。

——警察機動部隊。俗稱“藍帽子”,由一位職級為總警司的指揮官指揮。機動部隊分為13個大隊,共有2210人。其中包括一個裝備有7輛沙遜型裝甲車的警察裝甲車隊。

——特警隊。俗稱“飛虎隊”,是警務處專門對付恐怖分子的部隊。

——爆炸品處理組。由一名高級警司掌管,有10名專家人員及一個爆炸品處理隊。其職責主要是處理未爆炸的炮彈或炸彈,監管銷毀已過時的炸藥及煙火品,為警隊內各單位設計和執行炸彈警覺及專門訓練。

2.支援部。

支援部由支援課、警察公共關係科和交通總部組成,負責監督支援行動的執行及職員編派事宜,負責社團登記及發牌事宜,統籌警察公共關係活動,統籌交通管理的有關事宜。支援部的指揮官由一位警務處助理處長擔任。

——支援課。下轄策劃行動組、總務組、牌照組,由一位高級警司掌管。其主要職責是:製訂及有關政策,研究為市民提供更佳服務的方法,負責研究、協調關於裝備、製服和槍械配備、使用等政策事宜,以及簽發應由警務處簽發的各類治安管理牌照及許可證。

——警察公共關係科。下轄社區關係課和新聞及宣傳課,由一位總警司掌管。其中社區關係課由一位高級警司負責,具體承擔策劃及統籌各項警民關係活動,促進及增強社會大眾對警方的支持,如推行各區的警民關係主任計劃,全港性的“少年警訊”活動,與電台、電視部門聯合製作以警隊為題的電視及電台節目等,同時該課還設有接待組,負責接待警隊的訪客。新聞及宣傳課則由一位總新聞主任領導,其成員均是由政府新聞處借調到警隊服務的專業新聞人員。其職責主要是通過傳播媒介,讓社會認識警隊及知道警隊的最新動態,同時監察傳媒報道所反映的輿論,回應本地及海外報章的查詢,出版警隊刊物及雙周刊《警聲》,宣傳由警方推行的各項運動,包括人員招募、撲滅罪行、“少年警訊”及道路安全等。

——交通總部。由一位總警司掌管,下轄3個科:交通管理科、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行政科。其職責主要是製訂及各項交通管理政策,處理交通違例的檢控案件,統籌及監督有關策略的實施情況,同時管轄交通督導員隊。該隊的職責是指揮和管製交通,執行與違例泊車有關的法例。

二、乙部門——刑事偵緝及保安處

刑事偵緝及保安處處長由一位職級為警務處高級助理處長的指揮官出任,下轄保安部、刑事部兩個部門,負責製訂警隊在調查罪案和保安方麵的政策,為警隊及轄下各個行動部門提供支援服務。

1.保安部。

由一位警務處助理處長掌管,負責保護顯要人物、防範及對付恐怖活動,以及統籌保安工作。

2.刑事部。

由一位警務處助理處長掌管,主要負責指揮、處理與罪案有關的一切事項。內設7個科:總部科、刑事支援科、商業罪案調查科、毒品調查科、刑事記錄科、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刑事情報科,均由一位總警司負責。

——總部科。負責執行刑事部日常的行政事務,如製訂政策、計劃,統計罪案等。此外,該科還設有保護兒童政策組、保護證人組。

——刑事支援科。內設若幹分科,如:法證事務科、法醫科、彈械鑒證科、防止罪案科、國際刑警科等。

——商業罪案調查科。負責調查嚴重及複雜的商業詐騙、電腦罪案,以及印製偽鈔、偽造硬幣、信用卡、其他商業票據、旅遊及身份證明文件的案件。

——毒品調查科。負責偵查比較大規模的販毒活動。科內設有財富調查組、情報組和兩個調查及行動隊。此外,港內各執法機關搜獲的非法毒品,均由該科負責貯存和處置。

——刑事記錄科。該科是香港刑事記錄的總貯存庫,記載定罪匪徒、通緝人士、疑犯、失蹤人士、贓物、行動未完成的手令及失車的詳細資料,並晝夜提供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