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醉雲軒(2 / 2)

第四,行為性質都屬於行政法上的行政行為。

第五,要求都應當依法進行,並受到法律的監督,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

③中國不存在美國式的獨立管製機構,國務院直屬機構和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依照行政法學的認定,可以是職權性管製主體,而且其管製權力來自於法律和其他文件的特別管製授權,因而也可以被認為是授權性管製主體。

④管製主體擁有集立法、執法、司法為一體的廣泛權力,顯然與普通的行政管理主體主要隻享有執法權力形成鮮明對照。

⑤筆者對政府管製的定義:管製行性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為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帕累托最優及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對經濟及外部性領域和一些特定的非經濟性領域采取的調節、監管和幹預等行政行為。從國家製度層麵上看,政府管製是政府管理的一項重要法律製度。

⑥一般認為,政府管製領域主要設計反壟斷管製、經濟性管製和社會性管製三大領域。

⑦第一部反壟斷法於1890年誕生在美國,命名為《謝爾曼法》

⑧美國的反壟斷管製政策在最近二三十年中正發生著某些變化,美國政府已經從過去的國內市場占有率來判斷是否形成壟斷,轉到了從全球市場範圍來考慮美國企業在全球市場能否占據壟斷地位,形成有力競爭力,以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

⑨經濟性管製主要適用於自然壟斷行業以及其他信息不對稱的領域,(例如證券、金融、保險領域。)

⑩自然壟斷產業一般有以下經濟與社會特征。

第一,有固定的網絡係統,由一家或者極少數幾家企業經營。

第二,基礎設施的固定成本高,“沉澱性大”。

第三,規模經濟明顯

第四,提供基礎性,稀缺性的公共商品和服務,具有社會共享性。

第五,具有社會公益性和服務性。

第六,外部經濟性明顯。

①受基本經濟和政治體製的影響,中國政府的經濟管製曾經主要是通過國有化的形式來實現的。

②以綜合性管製機構為主要主體的政府管製體製具有如下弊端:

第一,綜合性管製機構內承擔管製職責的機構大都是由上級機關的行政決定直接設立的,往往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二,綜合性管製機構內承擔職責的機構由於設在政府部門內,因而必須服從政府部門的命令和指示,其管製的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權力的幹預。

第三,由於綜合性管製機構內承擔管製職責的機構是由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直接設立的的,並且由於有不同的“上級”和“上級意誌”因此這些機構不僅層次多,級別低,而且權限,級別的隨意性比較大,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第四,綜合性管製機構的“管理”職能和“管製職能”混雜,並以管理職能為主,難免出現管理衝擊管製的現象,無法實現管製的專門化。

第五,部門利益傾向嚴重,往往形成誰都有權管,而誰又都管不了,誰都管不好甚至誰都不來管的“多頭管製”亂局。

第六,難以解決向法律負責還是向上級負責的矛盾。

第七,綜合性管製主體的領導層專家型,技術型官員少,,難以勝任複雜的管製工作要求。

第八,容易使各地,各部門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層層設置管製機構。

③政府管製法是調整政府管製關係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政府管製關係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④管製性行政主體也稱為政府管製機構,分為兩大類:

第一,職權性管製主體:直接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設立的,並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駛管製職權和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政府管製機構。

第二,授權性管製主體:由法律,行政法規的專門、明確授權而獲得管製職權的組織。

⑤被授權的國務院直屬單位,被授權的中央管製機構的派出機構,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中央名義做出,是不具備政府管製職權的。

⑥管製相對方:指政府管製中與管製性行政主體相對應,處於被管製和被支配地位的組織和個人。

⑦壟斷的表現形式:經濟性壟斷,行政性壟斷,國家壟斷,自然壟斷。

⑧國有化雖然緩解了自然壟斷的一些固有矛盾,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大量問題:

第一,政企不分企業缺乏活力和效率。。

第二,供給短缺,難以適應快速增長的消費需求。

第三,依靠壟斷地位強行供給。